第章绪论9 公益与志愿一私益的比重问题不同。那时国家的“抑兼并”固然 会导致“国家自为兼并”的后果,民家的“自由放任”、不抑兼并也 不会促进公平的民间竞争,而只是放纵了权贵私人的入市聚敛 活动。因为邢时社会上并没有权利平等的公正竞争机制,“国 家”强权的退出往往意味着权贵私人强权的进入。结果是“自由 放仟”并没有“放”出一个民间中产阶级,却“放”出大量的贪官污 吏。可见那时不论“国家”干预与杏,市场中都存在着大量的 以强制谋私益”的成分 总之·“以强制谋公益”作为政府领域的规则有赖于现代民 主制度形成的国家对公民负责的机制;“以志愿谋私益”作为市 场领域的规则有赖于现代法治维系的自由交易、公平竞争机制。 而在这些机制木形成前,尢论政府领域还是市场领域都会存在 大量的“以强制谋私益”的成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图1-1所示的 ρ”蝕域 前这种“共同构成”也表明,古代“国家”不同于现代国家,占 代“礼会”不同于现代社会,古代的“国家”与“社会”实际⊥是 种浑然一体难分彼此的“共同构成”。现代社会学在民主国家与 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建构的国家一社会分法,在传统时代未必 有用的。这是因为:现代国家是一种“统治者的统治要以被统 治者的同意为前提”的社会契约的产物,根据契约公民们为了公 共利益而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由“公共选择”(民主投 票)产生的公益管理者一一政府,并承担在这些权利的范围内受 政府约束(强制)的义务,而其余的部分权利仍为公民个人所 保留,政府不能干预。所谓“社会蝕域”就建立在这种公民个人权 D秦晖:《口国经济史中的怪圈:“抑兼并”与“不抑兼并”》,载《战略与 管理》1996年第2期
10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 利基础之上,个人之间的交往与利益的协调只能靠契约合意而 不能强制,于是有权利的个人间的利益交易或日市场领域便告 确立。而古代国家并不是以契约关系,而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 础形成的,并没有通过社会契约分割权利的机制,因而也不可能 成国家一社会的二元结构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那么在国家一社会(或日民主国家一公民补会)二元结构之 前,人们的生存状态又是怎样的?前述那种“共同构成”是怎样 叫事?对此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的名著《共同体 与社会》可以给我们以启示。与现代社会分析中共时态的国家 社会二元分析模式相对,滕尼斯给出的是杜会史研究中共同体 一社会的历时态二元分析模式 在滕尼斯时代(事实上也是在滕尼斯生前身后的整个市民 社会时代),人们普遍有一种得自经验与理性的认识,即过去的 时代,人是以群的状态整体地存在的。而个人一不是肉体意义 上的“一个人”,而是指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 只是近代化以后公民社会的产物。马克思的名言是:“我们 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 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卢梭也讲过:“臣民关心整 体和谐,公民关心个人自由。而自由主义者把个人本位视为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贩社1979年版,第21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0页
章绪论11 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言论更是不胜枚举。但历史上那种束缚“个 人”的“整体”是怎样…种状态?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这种“整 体”又有何区别?而所谓现代社会的个人本位当然也不意味着 “…盘散沙”(那恰恰是传统时代的特征),比起“鸡犬之声相闻 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古代,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与 社会整合的程度之高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种“个人的整合”又 与传统的整体有何本质区别?应当说,这是一切社会学理论、尤 其是社会变迁理论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讲的古代个人“从属于整体”是个很宽泛的概念:首 先是家庭,然后是扩大的家庭一氏族以及由氏族发展而来的 国家。这里要指出:在摩尔根以前,马克思尚未有“原始氏族公 社”的概念,那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先有家庭后有氏族。把家庭看 作氏族解体后的产物这样一种“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之说 产生于马克思暮年、主要是恩格斯时代。前在此以前马克思…直 把家庭、氏族与古代国家(由于西方已近代化,所以这种古代国 家被称为“东方”的或“亚细亚”的国家)视为古代“共同体”发展 的若干阶段。这些“自然形成的(显然指氏族之类)或政治性的 (显然国家’)”共同体都是扼杀个性的。个人那时只是“狭隘 人群的附属物”,是“共同体的财产—犹如奴隶是主人的财产 样。由此便产生了所谓“古代东方普遍奴隶制”及“亚细亚专制 国家”的概念。这些概念后来成为喜打“语录仗”的“马克思主 义者”的百年困惑因为人们认定只有在“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 的氏族公社”解体后才产生了“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自然就无 法理解那种…方面没有“私有制”而只有“公社”,方面又存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 页
12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 着专制土权、剥削与“普遍奴隶制”的“亚细亚 然而,这种把古代家庭、氏族和更人的人群,包括所谓“亚细 亚国家”在内都视为“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的说 法,当时并不为多数欧洲学人所接受因为在罗马以后的传统欧 洲,“国家”(以及与“国家”相对的“社会”)长期不发达,人们主要 生活在“自然形成的”(而非“政治性的”)较小群体中,诸如家族、 氏族、村社、教区、行会、采邑、自治市镇等等。“民族国家”只是个 人本位的公民社会解构了上述这些小群体之后,在近代化过程 中的产物,同一过程也产生了与“国家”对立的“社会”(实际是特 指以个人为本位的公民社会)本身。即: 小共同体 人民族国家 (“自然形成的”幣体 位公民社会 图12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一社会”¨元分析理论与把国家及“社 会”都视为近代事物而与传统小群体(“共同体”)对立的二元分 析理论便成为解释的利器。滕尼斯的社会学理论即为后一种 元分析的代表 在膦尼斯的理论中,共同体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群的意志完 善的统一体,它是一种原始的或天然的状态,所以共同体是古老 的。“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 里生活。”所以它又是小范围的。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血缘共同 体,然后发展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 体。但无论哪种形式,共同体的意志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个 人意志已经被消解于其中,所以共同体又是整体本位的。随着人 们交往的发展与个性的发达,共同体瓦解了,而“社会”随之形
第一章绪论13 成,它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共同体是自然形成 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进程即“有目的的个人”之间 的联合,它以个人意志为基础,因而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 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 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 显然,滕尼斯不同于马克思,后者把传统的巨大群体“亚细 业”国家与社会都算作共同体,或看成“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 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体”、“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 制君卡所体现的统一总体”。而滕尼斯的共同体则是小群体 滕尼斯也不同于哈耶克这类持理性批判立场的自由主义者,后 者认为公民社会(即滕尼斯所讲的“社会”)是自然形成的,而生 活在理性主义时代的滕尼斯则强调“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 物 但尽管有以上区别,仍有一点是二人共同的,即他们都倾向 于个人本位的社会是现代社会的本质所在 从我们的角度可以把滕尼斯的观点②概括为*小共同体”理 论。在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领域类似见解很流行。荚语学术 把“共同体”译为 Commune(公社、村社)或 Community(社区);而 波兰社会学界则用 Konica(“周圉环境”社区)来称之。他们都 以传统乡村为例,认为这种群体秩序很大程度上是靠“闲言碎 语”来维持的,社会主要通过议论其成员来调节其成员的行为 美国经验社会学奠基人W.I.托马斯曾引述波兰农民的话说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 ②F.膝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