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达到规划的20年一遇防洪标准;水质改善工程拟沿河布置DN600~DN1400截流管 4πkm,设截流总口2处用于截排两支流合流污水,沿河两岸设截流井50座,设置检 査井107座,沉砂池23座,确保沿河旱季污水100%收集,进一步减少面源污染, 为深圳市境内观澜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最终达标奠定基础:堤岸绿化工程拟结合防 洪、截污方案、组团规划及现状,在沿河两岸结合周边环境进行堤岸绿化,建设0.5m 宽河道生态绿化隔离带⑦730m,1m宽人车分流绿化隔离带95m,绿化覆绿面积约 2452m2,将可提升山厦河周边景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8年第2号《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求该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附件3), 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评价单 位接受该任务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区域环境现状调査和收集基础资料 的工作,并对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排污状况进行了资料调研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 上,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 工程》(送审稿)。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建设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饮 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用地相关手 续及生态公示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也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 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的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对当地生 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措施,可将生态影响降至 环境可接受范围之内。另外,本项目施工期将对山厦河的水质、沿岸两侧工作和生活 的人群会带来一定的噪声、扬尘、交通不便等影响,但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 管理后可将此类影响大大减小,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且本项目实施后,可提高山 厦河的防洪标准、改善水质、提高沿线景观,是一项改善民生、改善环境的水利民心 工程。 综上所述,本评价认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在认真采纳公众参与意见、严格落实本 报告书所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 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 达到规划的 20 年一遇防洪标准;水质改善工程拟沿河布置 DN600~DN1400 截流管 4.7km,设截流总口 2 处用于截排两支流合流污水,沿河两岸设截流井 50 座,设置检 查井 107 座,沉砂池 23 座,确保沿河旱季污水 100%收集,进一步减少面源污染, 为深圳市境内观澜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最终达标奠定基础;堤岸绿化工程拟结合防 洪、截污方案、组团规划及现状,在沿河两岸结合周边环境进行堤岸绿化,建设 0.5m 宽河道生态绿化隔离带 7730m,1 m 宽人车分流绿化隔离带 955m,绿化覆绿面积约 2452m2,将可提升山厦河周边景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 1998 年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2008 年第 2 号《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求该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 2)。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附件 3), 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评价单 位接受该任务后,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和收集基础资料 的工作,并对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排污状况进行了资料调研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 上,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 工程》(送审稿)。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建设符合《深圳市经济特区饮 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用地相关手 续及生态公示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也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 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 号)的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对当地生 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措施,可将生态影响降至 环境可接受范围之内。另外,本项目施工期将对山厦河的水质、沿岸两侧工作和生活 的人群会带来一定的噪声、扬尘、交通不便等影响,但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 管理后可将此类影响大大减小,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且本项目实施后,可提高山 厦河的防洪标准、改善水质、提高沿线景观,是一项改善民生、改善环境的水利民心 工程。 综上所述,本评价认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在认真采纳公众参与意见、严格落实本 报告书所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 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2013.6.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l年3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7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2013.5.1; (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2012.12.30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1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 (15)《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107 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128号,2006.3.18); (17)《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18)《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 [2011]119号); (19)《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2012年07月03日);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9 月 1 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2013.6.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77 号发布,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7 月 1 日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2013.5.1;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 号), 2012.12.30;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3 号令, 1998 年 11 月 29 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 10 月 1 日); (1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年 11 月); (15)《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 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2006.3.18); (17)《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 号); (18)《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 年)的批复》(国函 [2011]119 号); (19)《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2012 年 07 月 03 日);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2年第51号) (2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 (2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2014.1.1) (25)《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8]70号); (26)《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1997年10月发布 (2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2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2]7号,1992年4 月;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修改。 1.1.2广东省法规、规章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13次会议2004年9月24日通过);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粵府令第134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通过2010年7 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7)《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2 次常务会议,2008.1.14)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4 (2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2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 2012 年第 51 号); (2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 号); (2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 号, 2014.1.1); (25)《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8]70 号); (26)《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 1997 年 10 月发布; (2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10 日; (2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1992 年 4 月;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 年修改。 1.1.2 广东省法规、规章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年 7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 (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 年)》(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 13 次会议 2004 年 9 月 24 日通过);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 134 号、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 2012 年 7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通过 2010 年 7 月 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4 号公布); (7)《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132 次常务会议,2008.1.14)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8)《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5年11月29日); (9)《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10月13日) (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 开力度的通知》,粤环函[2012]883号; (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13)《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粤水规[2007]13号) (14)《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 (16)《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粵办环[2009459号); (17)《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 (18)《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粵水资源函[201177号) (19)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粵府 [2002]71号); (20)《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纲要》(201年1月); (21)《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粵府办[201148 号); (2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 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粤环[2012]57号) (23)《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粵府办[20007号) (24)《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 (25)《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4号) (2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一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4号) (2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 (28)《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粤水电总字[95]4号; (29)《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修正; (30)《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2008126 号)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 (8)《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 年)》(2005 年 11 月 29 日); (9)《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 年 12 月);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 年 10 月 13 日); (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 开力度的通知》,粤环函[2012]883 号; (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 号); (13)《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粤水规[2007]13 号); (14)《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 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 号); (16)《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环[2009]459 号); (17)《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 号); (18)《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粤水资源函[2011]377 号); (19)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 [2002]71 号); (20)《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年 1 月); (21)《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 号); (2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 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粤环[2012]57 号); (23)《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0]7 号); (24)《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 号文); (25)《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 号); (2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 年-2015 年)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 号); (2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 年 7 月; (28)《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粤水电总字[1995]4 号; (29)《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 年 1 月 9 日修正; (30)《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粤环[2008]26 号);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13深圳市相关法规、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0.1.1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 (4)《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5)《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深 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97.226); (7)《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8)《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1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η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9)《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深经贸发[2003]27号,20033.24) (10)《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198号) (11)《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号); (12)《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 (13)《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 号); (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深 府函[2013]129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 [201363号; (16)《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深发改 [2013]1271号); (17)《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 (18)《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深环[20001 号,2000.828)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6 1.1.3 深圳市相关法规、规章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0.1.1;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 (4)《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5)《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深 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97.2.26); (7)《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8)《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1998 年 4 月 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70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8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修订); (9)《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深经贸发[2003]27 号,2003.3.24); (10)《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 号); (11)《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 号); (12)《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 号); (13)《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 号); (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深 府函[2013]129 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 [2013]63 号; (16)《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 年本)》(深发改 [2013]1271 号); (17)《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 年 2 月 26 日); (18)《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深环[2000]102 号,20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