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确地反驳道:“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 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 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格 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央,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 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祥的解释,判例主义并 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他接着指出:“如果律师 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 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 会倒在他们的脚下。”①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 出:“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一尽管适合 当时的社会状况一一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 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摸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 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②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守其 前辈的惯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 的训 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 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⑨ 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 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 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 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 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 会出观皱折;法宫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 ①宁助僻:《法律的训诚),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79年英文版 第292页。 ②丹宁助僻:《法律的训浓)第1页。 ③高等法官丹宁助爵在《派克诉派克案)中的判词,转引自(法律的训 城》首语
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①他认为,法官在 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 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 他自已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官,他在审案和判案过程 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 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 作为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 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丹宁不仅要求法宫参与法律改革,而且还要求律师为法 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推崇判例主义而忘 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如果任其下 去,“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湖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 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 丹 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 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 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 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 他 的 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 法 学 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 思 应该抛弃。”②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 想 法律的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做出贡献。 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于法律改革的 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 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官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 是一种“超越国会的行为”,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 ①参见丹宁购爵:《法律的训诚》,第12页。 ②参见丹宁助嚼:《法律的训诚》,第22页
遭到了英国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值得一提的是,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丹宁的一些被上议院否 决的判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 的判例和判案原则。)但是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贡 献为英国法律界人士一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 对他的一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 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划时代的, “没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① 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从他 的几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些贡 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所体现出的丹宁的法 律思想。笔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助 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 律 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 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或许具有重要 的启迪作用。 1981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 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1)实现公正; (2)法律下的自由;(3)相信上帝。”②这是丹宁的法律哲 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英国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 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 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 ①(丹宁勋嚼:法官和法律、伦敦巴特袄斯出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 第252页。 ②丹宁助爵:(像庭故事),第172攻
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 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 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 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维 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 步,法律应当不新地发展,一步步地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 的永恒目标。为此,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 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 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 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文和过去的判例的。他 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 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 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 .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 正。”①他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 和 是在他而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 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 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② 他的法学思想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对一些律师也提出了 首先实现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 样,而不是它应该是怎样”的律师比作“只知砌砖而不对自 己所獎筑的房子负数的泥瓦匠”。他认为,那些对社会有责 任惑的律师,“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素,使法律的原则和 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 ①见〈星期日泰晒士报),1982年8月1日。 ②丹宁助卧:《家庭放事),第174页
任,法律也会因此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因此而动摇”。 他强调,法律当然应该是尽可能确定的,但“它必须又是公 正的。”丹宁在淡到法官和律师在主持公正时,有一点是非 常值得注意的,即“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 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 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他说,“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 信任。”① 应该说,丹宁的这些主张是很有创见性的,也是符合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随着英国工党长期执政,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政府的 权力不断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丹宁充分 认识到了这一点,1949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今天的权力 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 法律的训 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 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定计划”,而现 在,“政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和 ·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 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滥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 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②丹宁看到,在英国, “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府 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 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这是很不公正 的。”③所以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 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误用,在政府权力和个 ①参见丹宁勋:(法律的训城),第86、87页 10 ②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诚》,第61页。 ③转引自〈丹宁脑爵:法官和法律),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