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 (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 存活证明。 初步审查中,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 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保藏单位 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 保藏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 未保藏通知书。 (2)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 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但是,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 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 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 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期满未答复 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 为未保藏通知书。 (3)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不一 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 藏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 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 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 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 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 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 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 (1-15) 25
(1-15) 25 名称、地址、保藏日期 和 编 号,以 及 该 生 物 材 料 的 分 类 命 名 (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 存活证明。 初步审查中,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 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保藏单位 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 保藏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 未保藏通知书。 (2)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 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 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但是,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 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 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 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期满未答复 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 为未保藏通知书。 (3)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应当一致,不一 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 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 藏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 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 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 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 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 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 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 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 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 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 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 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 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未提交保藏。 5.2.2保藏的恢复 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启 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 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 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 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法26.5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细则26.2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 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 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 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 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6.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细则44 6.1.1委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 26 (1-16)
26 (1-16) 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 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 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 (参见本指南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921节)。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 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 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 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未提交保藏。 522保藏的恢复 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启 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 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 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 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法 265 细则 262 5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 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 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 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 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6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细则 44 6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11委 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 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 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 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 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 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 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 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 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 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 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 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 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 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 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 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 超过两名。 细则15.3 6.1.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 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 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 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 (1-17) 27
(1-17) 27 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 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 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 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 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 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 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 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 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 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 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 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 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 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 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 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 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 超过两名。 细则 153 612委 托 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 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 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 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 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 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 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 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 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 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 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 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 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 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 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期 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 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 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6.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后,可以辞 去委托。办理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参见本章第 6.7.2.4节。 6.2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 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法29.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 28 (1-18)
28 (1-18) 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 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 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 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 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 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 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 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 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 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 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 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期 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 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 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6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 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 委托后,可以辞 去委托。办理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参见本章第 6724节。 62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 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法 291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 称为外国优先权。 法29.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 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 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 先权。 6.2.1要求外国优先权 法29.1 6.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 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 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 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 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 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 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 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 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 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 申请。 法30 6.2.1.2要求优先权声明 细则16(5)及31.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 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19) 29
(1-19) 29 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 称为外国优先权。 法 29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 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 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 先权。 621要求外国优先权 法 291 6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 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 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 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 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 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 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 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 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 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 申请。 法 30 细则 16(5)及 312 621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 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