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细则40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 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 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 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 申请日。 细则121.2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细则18及121 4.3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 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 使用工程蓝图。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 识别。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 几张图纸上,但应当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 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 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 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 “图”字,例如图1、图2。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 下方。 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 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 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 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 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 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 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 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 求为准。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 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需的 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 20 (1-10)
20 (1-10) 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细则 40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 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 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 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 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 申请日。 细则 1212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细则 18及 121 43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 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 使用工程蓝图。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 识别。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 几张图纸上,但应当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 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 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 以上 的,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顺 序 编 号,并 在 编 号 前 冠 以 “图” 字,例如图 1、图 2。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 下方。 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 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 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 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 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 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 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 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 求为准。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 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需的 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 文字和符号。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 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 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细则19.2 4.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 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 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法26.1 4.5说明书摘要 细则23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 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 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 请人删除或者由审查员删除,审查员删除的,应当通知申 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 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5.2摘要附图 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 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 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提交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可以通 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审查员 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 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 (1-11) 21
(1-11) 21 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 文字和符号。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 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 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细则 192 4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 号,编号前不得冠以 “权利要求” 或者 “权项” 等词。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 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法 261 细则 23 45说明书摘要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 (以下简称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 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 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 请人删除 或 者 由 审 查 员 删 除,审 查 员 删 除 的,应 当 通 知 申 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 (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 300个字。摘要超过 300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 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52摘要附图 说明书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 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 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提交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可以通 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审查员 确认没 有 合 适 的 摘 要 附 图 可 以 指 定 的,可 以 不 要 求 申 请 人 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术特征的,或者提交的摘要附图不是说明书附图之一的,审查 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 请人。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 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 为摘要附图。 细则121 4.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 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 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如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 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 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 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 编写。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 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 回通知书。 细则42.1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1分案申请 5.1.1分案申请的核实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 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 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 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 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 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 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对于分案申请,除按规定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审 查员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 22 (1-12)
22 (1-12) 术特征的,或者提交的摘要附图不是说明书附图之一的,审查 员可以通 知 申 请 人 补 正,或 者 依 职 权 指 定 一 幅,并 通 知 申 请人。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厘米 ×6 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 为摘要附图。 细则 121 46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 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 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 (如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 标引线等) 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 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 图的版 心 四 周 不 应 有 框 线。各 种 文 件 的 页 码 应 当 分 别 连 续 编写。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 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 回通知书。 细则 421 5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1分案申请 511分案申请的核实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 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 申请 (第一次提出的申请) 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 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 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 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 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对于分案申请,除按规定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审 查员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 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原申请是国际申 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 明国际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 知书。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 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 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 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 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 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 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 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 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 处理。 (1-13) 23
(1-13) 23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 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2)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原申请是国际申 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 明国际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 知书。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 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 (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 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 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 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 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 原申请审 核。再 次 分 案 的 递 交 日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不 得 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 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 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 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 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 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 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 处理。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 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 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 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 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 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 (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 使用复印件。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 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 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2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 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 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 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 已己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 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细则24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 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 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24 (1-14)
24 (1-14)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 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 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 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 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 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 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 (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 使用复印件。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 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 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2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 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 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 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 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 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细则 24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 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 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