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 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 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 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 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 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 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6.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细则31.1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 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 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 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其 中某份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 请文件副本,针对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 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 知书。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 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 副本。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 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 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30 (1-20)
30 (1-20)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 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 写 明 或 者 错 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 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 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 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 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 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6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细则 311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 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 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 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其 中某份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 请文件副本,针对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 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交;期满未 提 交 的,审 查 员 应 当 发 出 视 为 未 要 求 优 先 权 通 知书。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 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 副本。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 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 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细则31.3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 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 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 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 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 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 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 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通知书。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细则32.2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 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 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 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 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 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 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 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 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 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 (1-21) 31
(1-21) 31 细则 313 621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 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 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 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 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 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 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 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 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通知书。 622要求本国优先权 细则 322 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 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 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 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 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 (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 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 (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 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 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 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 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知书。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 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 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 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 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法30 6.2.2.2要求优先权声明 细则16(5)及31.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 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 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即中国)。未写 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 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 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细则31.1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申请人要 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 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细则31.3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 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 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 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32 (1-22)
32 (1-22) 知书。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 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 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 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 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 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法 30 细则 16(5)及 312 6222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 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 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 (即中国)。未写 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 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 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 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细则 311 622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申请人要 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 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细则 313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 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 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 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细则32.3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 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 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 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撒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 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 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 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 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 知书。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 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 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 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 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 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4优先权要求费 细则93.1(1)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 细则95.2 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通知书。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 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 (1-23) 33
(1-23) 33 细则 323 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 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 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 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 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 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 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 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 续合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 知书。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 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 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 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 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 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4优先权要求费 细则 931(1) 细则 952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 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通知书。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 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 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 章第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 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 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 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细则30.1 6.3.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 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 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 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 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 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 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 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 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 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4 (1-24)
34 (1-24)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 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 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 章第 6节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 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 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 中 国 政 府 主 办 或 者 承 认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首 次 展 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细则 301 63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 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 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 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 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 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 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 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 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 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