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 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 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 “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 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4.1.2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 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 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 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 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 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 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 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 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 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 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 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 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 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 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 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 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 例如M·琼斯。 4.1.3申请人 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1-5) 15
(1-5) 15 类型。发明名称中不 得 含 有 非 技 术 词 语,例 如 人 名、单 位 名 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 “及 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 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 “方法”、 “装置”、 “组合物”、 “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 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 40个字。 412发 明 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 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 如不得写成 “××课题组” 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 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 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 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 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 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 “发明人” 一栏所填写 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 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 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 在相应位置注明 “请求不公布姓名” 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 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 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 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 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 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 例如 M·琼斯。 413申 请 人 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 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 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 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 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 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 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 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 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 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 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 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 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 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 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 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 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 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 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 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 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 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 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 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 16 (1-6)
16 (1-6)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 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 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 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 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 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 ××大学科研 处或者 ××研究所 ××课题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 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 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 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 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补正手续,提交补正书及更换前、后申请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更换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 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 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 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 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 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 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 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 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 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 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 (一) 项或者第 (二) 项的规 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 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 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 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 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 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细则33(3)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 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 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 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 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 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 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 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 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 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 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 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 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 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 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 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4.1.3.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 用本章第4.1.3.1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4.1.3.2 (1-7) 17
(1-7) 17 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 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 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 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以下简称巴 黎公约) 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细则 33(3)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 (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 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 来确定) 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 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 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 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 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 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 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 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 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 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 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 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 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 ××博士、 ××教 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 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413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 用本章第 4131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 4132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节的规定。 细则4.2 4.1.4联系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 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 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 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 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 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细则15.4 4.1.5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 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 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 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 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 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 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 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 盖章。 法19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细则16(4)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 权局批准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 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 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 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 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 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 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 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法26.2 4.1.7地址 细则16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 18 (1-8)
18 (1-8) 节的规定。 细则 42 414联 系 人 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 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 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 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 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 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细则 154 415代 表 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 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 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 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 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 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 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 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 盖章。 法 19 细则 16(4) 416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 权局批准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 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 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 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 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执 业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 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 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法 262 细则 16 417地 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 (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 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 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 (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 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 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省××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 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法26.3 4.2说明书 细则17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 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 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 当空一行。 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 明标题: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 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 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 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 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 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 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 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正确的副本。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 知书。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 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 (1-9) 19
(1-9) 19 地址) 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 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 (自治区)、市 (自治 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 (自治区)、县 (自治县)、镇 (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 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 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 ××省 ××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 明国别、市 (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法 263 细则 17 42说 明 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 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 “发 明名称” 或者 “名称” 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 当空一行。 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 明标题: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 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 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应当在 申请的同 时 提 交 与 该 序 列 表 相 一 致 的 计 算 机 可 读 形 式 的 副 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 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 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 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正确 的 副 本。期 满 未 补 交 的,审 查 员 应 当 发 出 视 为 撤 回 通 知书。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 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