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100(1-90) 6. 分类的步骤…101 (1-91) 7. 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101(1-91) 7.1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101(1-91) 7.2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101(1-91) 8. 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101(1-91) 8.1 化合物… 101(1-91) 8.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102(1-92) 8.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102(1-92) 8.4 设备或方法… 102(1-92) 8.5 制造的物品 102(1-92) 8.6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103(1-93) 8.7 零件、结构部件… 103(1-93) 8.8 化学通式 103(1-93) 8.9 组合库 104(1-94) 10
5 分类位置的规则简述 !!!!!!!!!!!!!! 100(1-90) 6 分类的步骤 !!!!!!!!!!!!!!!!!! 101(1-91) 7 对不同公布级专利申请的分类 !!!!!!!!!! 101(1-91) 71 对未检索专利申请的分类 !!!!!!!!!!!! 101(1-91) 72 对已检索和审查后专利申请的分类 !!!!!!!! 101(1-91) 8 特定技术主题的分类方法 !!!!!!!!!!!! 101(1-91) 81 化 合 物 !!!!!!!!!!!!!!!!!!! 101(1-91) 82 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 !!!!!!!!!!!!! 102(1-92) 83 化合物的制备或处理 !!!!!!!!!!!!!! 102(1-92) 84 设备或方法 !!!!!!!!!!!!!!!!!! 102(1-92) 85 制造的物品 !!!!!!!!!!!!!!!!! 102(1-92) 86 多步骤方法、成套设备 !!!!!!!!!!!!! 103(1-93) 87 零件、结构部件 !!!!!!!!!!!!!!!! 103(1-93) 88 化学通式 !!!!!!!!!!!!!!!!!! 103(1-93) 89 组 合 库 !!!!!!!!!!!!!!!!!!! 104(1-94) 10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 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法26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44 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 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 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 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细则45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 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 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 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 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 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法75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 细则95及96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 细则99 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撒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 决定。 细则44.1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 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 (1-1) 11
书 (1-1) 11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 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 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 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 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法 26 细则 44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 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 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 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细则 45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 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 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 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 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 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法 75 细则 95及 96 细则 99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 纳的,根 据 情 况 作 出 申 请 视 为 撤 回 或 者 请 求 视 为 未 提 出 的 决定。 细则 44.1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 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 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 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 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 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 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 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 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 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 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 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 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 12 (1-2)
12 (1-2)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 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 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 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 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 查意见 (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 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 /或修 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 新的事实、理由和 /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 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 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 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 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 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 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 程序。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 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 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 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 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 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 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 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 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 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 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 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 (1-3) 13
(1-3) 13 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 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 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 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 程序。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 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 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 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3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 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 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 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 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 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 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 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 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 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 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 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 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3.5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 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 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 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 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 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 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 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细则44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法26.2、细则16 4.1请求书 4.1.1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 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 14 (1-4)
14 (1-4) 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 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 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 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 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4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 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6节的规定。 35申请的驳回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 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 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 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 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 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 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 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3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 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 8节的规定。 细则 44 法 262、细则 16 4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41请 求 书 411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 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