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 审计署办公厅 O一一年七月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 年度) 审计署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6 (-)年度工作任务 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21 (一)基本支出明细 23 (二)项目支出明细 24 四、投入产出分析…27 (一)可用金额计量的审计成果…127 (二)不可用金额计量的审计成果 五、附录 32 (-)2010年审计公告目录 32 二)2011年审计公告目录(截至2011年6月)…134 (三)2011年工作总体安排 37
—i— 目 录 一、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1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6 (一)年度工作任务 .....................................................................6 (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13 三、预算执行情况 ..................................................................21 (一)基本支出明细 .................................................................. 23 (二)项目支出明细 .................................................................. 24 四、投入产出分析 ..................................................................27 (一)可用金额计量的审计成果............................................. 27 (二)不可用金额计量的审计成果......................................... 27 五、附录 ................................................................................32 (一)2010 年审计公告目录................................................... 32 (二)2011 年审计公告目录(截至 2011 年 6 月) ........ 34 (三)2011 年工作总体安排................................................... 37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 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 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 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 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2008年7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8)84号),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 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 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 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 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 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 年度) —1— 一、主要职责及组织机构设置 审计署是根据 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91 条的规定,于 1983 年 9 月 15 日正式成立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 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 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2008 年 7 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8〕84 号),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 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 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 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 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 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 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 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 刁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 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 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 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 年度) —2— 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 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 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 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 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 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 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 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 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 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 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 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 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 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 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 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 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 年度) —3—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 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 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 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 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 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 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 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 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 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 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 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 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