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三:民众对司法的“客观评价”与“主观臆断”交织 一方面,相较于当事人,普通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较高。 另一方面,某些特定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舆论往往呈一边倒的质疑态势 ,负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主导司法审判。比如,通过法律程序固定下来 的定案依据与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想当然判断之间存在偏差,较易随从沸騰的民 意,选择性地摘取信息、摘取事实,把破碎化的信息强行拼凑,而不考虑客观 与否,选择性以公众道德而不是法律来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法律程序,成为民众负面情绪宣泄的对象,倒逼司法往往难守程序的底线
问题之四:“司法公信不足”与“司法自信不强”交织 一方面,当前社会诚信整体不足、外界对司法信任感不强。 另一方面,在办案的各种压力下,法官的司法自信心屡屡受挫,职业尊荣感明确 下降,法官队伍流失现象日趋严重。 法律程序,作为司法公信力的符号和法官职业尊荣感标识的意义在淡化
小结 程序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却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薄弱环节之一
程序的原来与现在
程序的经典定义:《论程序的意义》 着眼于“司法”而来,包括四个维度: 角色的分化:检察权屡受质疑、弱化案件内请、审判长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序列分流 有意识的思维阻隔:起诉状一本主义 直观的公正:证据开示制度、法官释明义务、律师先悉权 对立意见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