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5.3.10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5.3.11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2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3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5.3.12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5.3.13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5.3.14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5.4检查井5.4.1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5.4.2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5.4.3检查井宜采用成品并,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并。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5.4.4检查并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24:
5. 3. 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40m 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 水管道。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 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 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 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 处设置支墩。 5. 3. 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 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5. 检查井 5. 4. 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 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 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 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 4. 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 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 5.4.4 的规定取 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 40m • 24•
表5.4.4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管径(mm)300~600700~10001100~15001600~200075100200最大间距(m)1505.4.5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口、井筒和并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2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5.4.6检查并并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并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5.4.7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天小和管径天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天管管径。5.4.8位于车行道的检查并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5.4.9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并盖基座和并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5.4.10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5.4.11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5.4.12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5.4.13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5.4.14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5.4.15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5.4.16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25:
5.4.4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 管径 (mm) 300.,._,600 700,._,lOOO I 1100,._,1500 I 1600,._,2000 最大间距 (m) 75 100 I 150 I 200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 的尺寸、位置应便千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 1. 8m, 污水检查井由 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 4. 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 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 50% 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 4. 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 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 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 沉降。 5. 4. 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千路面上的井 盖,宜与路面持平;位千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千地面。 5. 4. 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 4. 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 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 300mm 时,支管数不宜超过 条。 5. 4. 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 • 25•
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5.4.17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并。5.4.18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并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并盖宜采用排气并盖。5.5跌水井5.5.1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并。5.5.2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5.5.3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5.6水封井5.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5.6.2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并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5.6.3水封并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5.7雨水口5.7.1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26:
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 沉泥槽深度宜为 0. 5m~o. 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 4. 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 4. 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 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 宜采用排气井盖。 5. 跌水井 5. 5. 1 管道跌水水头为 1. Om~2. Om 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 大于 2. Om 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 5. 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 200mm 时,一次跌水水头高 度不得大千 6m; 管径为 300mm~600mm 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 不宜大于 4m, 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千 600mm 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 5. 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 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 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5. 水封井 5. 6. 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 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 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 6. 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0. 25m, 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 沉泥槽。 5. 6. 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 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5.7 雨水口 5. 7. 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 • 26•
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算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算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施。5.7.2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5.7.3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5.7.4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算式雨水口的算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算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5.7.5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中。其算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5.7.6当道路纵坡天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5.7.7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5.7.8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5.7.95.8截流设施5.8.1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5.8.2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5.8.3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27:
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算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筛 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 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 施。 5. 7. 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 流量的 1. -3. 倍。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 25m-50m 。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 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 25m 5. 7. 4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 1. 5%, 平算式雨水口的算面标高 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 3cm-5cm, 立算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 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 5cm 5. 7. 5 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 减排设施中。其算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 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5. 7. 6 当道路纵坡大于 2% 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 50m, 其形 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 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5.7.7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 lm, 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 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 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5.7.8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5.7.9 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 5. 截流设施 5. 8. 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5. 8. 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 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 境等因素确定。 5. 8. 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 ·27•
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5.8.4截流并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5.8.5截流并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5.9出水口5.9.1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5.9.2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5.9.3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5.10立体交叉道路排水5.10.1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5.10.2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2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3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4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28:
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 应进行水力计算。 5. 8. 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 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 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5. 8. 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5.9 出水口 5. 9. 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 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 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 识。 5. 9. 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 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 10. 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 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 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 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 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 确定,宜为 2min,._, 1 Omin 3 综合径流系数宜为 0. 9,.,1_ 4 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 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