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3.2.4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3.2.5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3.2.6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人排水管渠。3.2.7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3.3污水系统3.3.1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3.3.2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3.3.3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3.3.4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3.3.5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3.3.6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3.3.7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9:
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 2. 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滂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 系统校核,满足内滂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 2. 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 对超过内滞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 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 2. 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 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 2. 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 响。 3.3 污水系统 3. 3. 1 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 3. 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 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 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 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 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 3. 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 不应设置化粪池。 3. 3. 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 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 9 •
3.3.8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3.9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3.3.10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3.3.11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正对环境的二次污染。·10·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规定。 3. 3. 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 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 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 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 10•
4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4.1设计流量I雨水量4.1.1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4.1.2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4.1.3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3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表4.1.3面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城区类型城镇类型中心城区的中心城区地下通道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和下沉式广场等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3~52~35~1030~50大城市2~52~35~1020~303~5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32~310~20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2雨水管渠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1000万人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人以上5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1: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4. 设计流量 雨水量 4. 1. 1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 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进行计算。 4. 1. 2 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 雨量时,源头减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 控制的雨水。 4. 1. 3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 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4. 1.3 的规定取值,并明 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 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区类型 城镇类型 中心城区的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重要地区 和下沉式广场等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3~5 z,._,3 5,-.,10 30~50 大城市 2~5 2~3 5~10 20~30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z,._,3 2,.,_,3 3 ,_, 5 10,._,20 注: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 雨水管渠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1000 万人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 人口在 500 万人以上 1000 万人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100 万人以上 500 万人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人以上 100 万人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 50 万人以下的城市(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11•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2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设计重现期执行:3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4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4.1.4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及对应的最大充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4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表4.1.4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年)重现期城镇类型地面积水设计标准100超大城市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特大城市50~100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大城市30~50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0~30注:详见表4.1.3的注3。.12
1 人口密集、内滂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 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 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 设计重现期执行; 3 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 4. 1.3 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10 年,高 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年。 4. 1. 4 排滂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滞防治设计重现期及 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滂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 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 4. 1.4 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人口密集、内滂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 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4. 1.4 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 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超过内滂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4. 1. 4 内滂防治设计重现期(年) 城镇类型 重现期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超大城市 100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 特大城市 50r-.Jl00 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大城市 30~50 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30 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 注:详见表 4. 1. 的注 • 12•
4.1.5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1.5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板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表4.1.5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h)城区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1.0~3.01.5~4.00.5~2.0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4.1.6当地区改建时,改建后相同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径流量。4.1.7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排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Q.=qF(4. 1. 7)式中:Q一雨水设计流量(L/s);q设计暴雨强度[L/(hm2·s)];亚—综合径流系数;F一一汇水面积(hm2)。4.1.8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2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3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13:
4. 1. 5 内滞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 4. 1.5 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滂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 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允 许退水时间应为 o. 5h 4. 1. 5 内滂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 (h) 城区类型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最大允许退水时间 1. o,._, 3. o 1. 5,._,4_ o I o. 5,._,2. o 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4. 1. 6 当地区改建时,改建后相同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得超过 原径流量。 4. 1. 7 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排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 计算。当汇水面积大千 2k面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 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 定雨水设计流量。 Qs =q'\J!F (4. 1.7) 式中: 雨水设计流量 (L/ s); q 设计暴雨强度[L/ (hm2• s) J ; V 综合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 (hm2) 4. 1. 8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径流系数高于 0.7 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 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 4.1.8-1 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 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 4. 1. 8-2 的规定取值,并应核 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滞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 4. 1. 8-1 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 20 ~30 年时,宜将 径流系数提高 10%~1s%; 当设计重现期为 30 ~so 年时,宜将径 流系数提高 20%~25%; 当设计重现期为 50 ~100 年时,宜将径流 系数提高 3o%~so%; 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 时,应按 取值。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