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职官志袂原匡谬 29 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道流亦滥朝品。元丰之制,至此大坏。及 宣和末,王糖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 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这两段也同样见于《文献通考·职官考》的《官制总序》之内,其第 一段且见引于南宋末谢维新的《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二六 《职官·六部门》。谢书于“各还所职”句下,紧接“神宗尝论苏绰建 复官制”云云数语,而附注云:“出《四朝志》。”此所谓《四朝志》者, 是指南宋孝宗时候赵雄等所奏进的神、哲、徽、钦四朝国史志而言。 然则根据谢书中的这条夹注,或者可以使人认为《宋史·职宫志》 和《通考·职官考》必全是由《四朝史志》转抄而来的吧,然而跟着 便又有问题。何以《宋史》对于《四朝史志旧文的剪裁,与《通考》不 谋而适同?即何以二者同将“神宗尝论苏绰”云云一段删去不载呢? 又何以《宋史》自“五年,省台寺监法成”以下一大段,也恰恰与《通 考》大体相同呢?这就不免使人怀疑到《宋史》或不无剽窃《通考》之 嫌了。只是宋代正史中论列到神宗厘正官制一事的,在南宋赵雄等 人所纂修的《四朝史志》之前,当北宋哲宗时候,就曾修成了一部 《神宗正史》,其《职官志》中对此事之论述必特别详尽。现在此书既 已不可得见,《宋史》与《通考》雷同之处,是否同自该书承用而来 呢?对此问题,若不是李焘在《续通鉴长编》中供给了一项材料,我 们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长编》卷三○七,元丰三年八月乙已载: 诏中书:“联嘉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禄,小大详要,莫不 有叙,分职率属,而万事条理,监于二代,为备且隆。逮于末 流,道与时降,因革杂驳,无取法焉。惟是字文造周,旁资硕 辅,准古创制,义为可观。国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岂兹宫 政,尚愧前闻。今将推本制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宪章之意, 参的损益,趋时之宜,使台、省、寺、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
30 邓广铭治史丛稿 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因以制禄。凡厥悬数,悉如旧章。不 惟朝廷可以循名考正万事,丑使卿士大夫莅官居职,知所责 任,而不失宠禄之实,岂不善欤!其应合行事件,中书条具以 闻。”(原注:“《职官志》篇首云,熙宁未,上欲正官名,始命馆 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基本赐群臣,遂下此诏云云。”) 《四朝国史》之修纂,与李森之修纂《续通鉴长编》几在同时,李焘且 曾躬与修撰之事,所以《长编》中对于神宗一代典章制度的记载,凡 其云据《食货志》或《兵志》等者,均指《神宗正史》中者而言,则此之 所谓《职官志》,也即是说《神宗正史·职官志》。《宋史》不载此诏, 其“熙宁末”诸语,与《长编所引也不相同,则其不出于神宗史志, 盖可断言。 我说《宋史》中“五年省台寺监法成”一段,与《通考》“大体相 同”,这意思自然暗示也还有些“小异”在内,但由这些“小异”之处 所可证明的,不是两书的关系之疏远,却反而是两书的关系之密 切。兹列举其异同如下: 《宋史》: 《通考》: (一)转行者易以及。及元祐初 一)转行者易以混杂。及元祐初 (二)枢密则加置签书 (二)枢密则加置签书,徽省则既 罢复建 (三)悉仿机廷之号 (三)悉仿机庭之号 (四)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为 (四)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为 正名,亦何补矣 名,书未成而边事起矣 就这四条看来,除最后一条为有意改正《通考》的字句外,其前三条 则全是沿用《通考》原文,而有所脱误者。末条虽是有意的删润,而 乃截取“官制格目”的“目”字使属下读,强凑为“目为正名”之句,上
宋史·职官志扶原匡诱 31 句既被腰斩,下句也极不通,则其为仓猝间生吞活剥《通考》之文 字,必无可疑。 《通考·职官总序》对古往今来张官置吏的沿革得失,均予以 通贯而又概括的叙述,虽或参用旧文,实亦掉以词华,如“走马承 受”及“黄冠道流”等句是也。《宋史》为官修正史,根据东都迄于钱 塘三数百年设官史实,何患其不能生一新的理解,立一新的议论 呢?而乃募缘私人之残溺,以搪塞职责,实觉有些不甚相宜。 虽然,倘使见解恰正相合,对于《通考》中的议论确有先得我心 之感,倒也不必勉强立异以为高。若是,则《宋史·职官志》总论部 分之偶尔采用《通考》中的几段文字,终属情有可原。至于史实方 面,则如前所述,当伯颜攻陷临安之后,已将其历朝史籍捆载而北, 《实录》、《会要》,《正史》,莫不有之,在在可以参稽,可供采择,似只 嫌文献之多,而绝不至患其不足,当无须再仰赖《通考》等私家纂辑 之类书以为资据;而究其实又颇不然。兹姑举显而易见的几事为 例: 《通考》卷五四《职官》八于记述诸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及 诸阁待制之前,均各冠以总论一段,其《总殿学士》云: 宋朝殿学士,有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 士,端明殿学士。殿学士资望极峻,无吏守,无典掌,惟出入侍 从,备顾问而已。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 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去位者。端明殿学 士,惟学士久次者始除,近岁以待签枢云。 其《总阁学士直学士》云: 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法备 顾问,其次与议论、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元丰中,修 三省寺监之制,其职并罢,满岁补外,然后加恩兼职:直龙图
32 邓广铭治史丛稿 阁,省郎、寺监长贰补外,或领监司帅臣,则除之:待制、杂学 士,给谏以上补外则除之;系一时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 二年,诏增复馆职及职事官并许带职:尚书,二年加直学士; 中丞、侍郎、给舍、谏议,通及一年加待制。绍圣三年,诏职事 官罢带职,非职事之官仍旧。中兴后,学士率以授中司、列曹 尚书、翰林学士之补外者;权尚书、给谏、侍郎,则带直学士、 待制。 其《总待制》云: 宋朝景德元年置龙图阁待制,以杜镐、戚纶充,并依旧充 职。祥符二年,诏班视知制诰,列其下。元祐令从四品,掌侍 从,备顽问,有所献纳,则请到(按:当作“对”)或奏对。刘挚 言:待制学士之选太滥(原注:“见学士门”)。王岩叟亦言:待 制,祖宗之时,其选最精,出入朝廷才一二人,今立法无定贡, 将一年待制满朝,必有“车载斗量”之谣。 每条总论,实际是简括地综述前后制度的因革,与各条本文(如规 文殿大学士条等,)也都有些互为详略的关系。《宋史》于龙图阁学 士条前,一字不易地抄袭了《通考》中《总阁学士直学士》条,而《总 殿学士》与《总待制》两条却没有袭用,只于《观文殿大学士》条的起 首处云: 学士之职,资望极唆,无更守,无职掌,唯出入侍从,备顾 问而已。 这明明是没有看明白《通考》中编置次第的用意,便妄为改删,而不 知因为删改之无当,反更露了破绽出来。《通考·总殿学士》条,本 以诸殿大学士及学士为限,《宋史》删去了“殿”字,而唯日“学士之 职”云云,是则翰林学士及诸阁学士,似已悉数包括在内,稍明宋代 史事的人,当绝不至发生此等错误。这便可以十足地证明,《宋史》
《宋史·职官志》换原巨误 33 此条绝不是另有所本,乃是完全因为要掩饰抄袭《通考》之迹,妄为 并改,而致铸成此错的。 然而其荒谬处还不止于此。 《通考》之叙述诸殿大学士、学士及诸阁学士、待制等,均以-一 殿或·阁作单位,而将大学士、学士或直学士、待制等合并叙述于 一条之下。至于马端临本人的考证,以及所征引各家的议论,则均 低一格或两格,而附录于各条正文之后。《宋史》诸殿学十、诸阁学 土各条文字,均与《通考完全相同,其为抄自《通考》毫无可疑。然 所抄均为《通考》正文,其所附录的考订议论文字,则一概屏弃不 取,而独将观文殿大学上及学士分条叙述,于《观文殿大学土》条, 既照抄了《通考·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条的全文,而于其后却又另 出《观文殿学士》一条。查《通考·观文殿大学士学士》条云: 宋朝观文殿即旧日延恩殿也。庆历七年,以文明殿学士称 呼司真宗谥号,…更名观文殿,皇祐元年,诏置观文殿大学 士宠待旧相,今后须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时贾昌朝由使相右 仆射观文殿大学士爿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 三年,诏班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六尚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 出必为大学士。熙宁中,韩绛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守本官。 四年,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中 兴后,非宰相而除者,自绍兴二十年秦培(《宋史》误作蔡嬉) 始。嬉知枢密院,郊祀大礼使,礼成,以学士迁,且视仪揆路,非 典故也。乾道四年,狂撤旧以枢密使为学士迁。九年,王炎以 枢密使为西川安抚使除。至庆元间,赵彦逾自工部尚书为端明 殿学士,直以序迁至焉。曾为宰相而不为大学士者,自绍兴元 年范宗尹始。 这里所讲的,不但是观文殿大学士,也包括观文殿学士在内,《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