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 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 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 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 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 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 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 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
准,其中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3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4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 300 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 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5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 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 划内核准。 7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 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设区市核准。 8 风电站:50 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 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 的专项规划(计划),由设区市核准。 9 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 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 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 800 千伏 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1000 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 500 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 220 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 — 1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 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1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 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县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12.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 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 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5.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6.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7.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 省级核准。 18.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0 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 ± 8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 目和 1000 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县核准。 11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 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 5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县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和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12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 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14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 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 3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5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6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7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 省级核准。 18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19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0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2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