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合伙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姚俭)

8 月 15 日,浙江省德清法院依法判令范玉兔等 5 人赔偿姚根龙医疗费、误 工费、残疾者生活费等 102243.80 元;潘根山和姚建忠 2 人各补偿姚根龙 1000 元。该案现已生效,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1 年 8 月 17 日,潘根山将新房包给无建筑资格的姚建忠承建。9 月 20 日,因房屋建造至第三层楼面,需要搁置水泥五孔板,姚建忠电话通知陈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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