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历史的考察和现时的分析已经发现,所有者可以具有对于权利自由权力/声任 以及免税等的多少种不同的权利组合。于是,这里所需要的就是将这幅画面组织起来,形 个所有权的图式(见图1.1) 我把所有权的概念成分分解为四组,并且将构造财产制度所必需的法则列在后面。 时A组是一批人(或类人的法律实体),他们被认为是在一个司法制度下的潜在的所有 者。当然,由于如公司这种抽象实体可以成为所有者,因此这里存在各种可能的形态。我在 A组下只列出了所有权的主体的一些主要的类别,如私人,集体,以及公有的所有者。私有 财产 经济认为 (如果不是鼓励)所有权的主体只是单独的 7 人那样活动的 批个人。集体所有权, 如合作社和工人所有的工,涉及到 一批为了 个目标而活动的人。 而公共所有权是在某些有用物品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整个社会的时候产生出来的。 在这里,我不同意杰里米沃尔德伦的看法。他认为,“所有权”是一个只有私人财产 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他的观点的部分基础是这样一个说法:集体财产制度是按照 对社会利益最有效率的 方法, 定资源的使月 的.0 当个人所有权对于其使 中 产生的利益没有约定时(尽管这通常是这个个人所有者的利益),以 种控制而不是 一种来应用于使用中所产生的利益,看来是不合适的。在这两种场合, 些实体(集体的和 个人的)对使用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权,而且在这两种场合,这些决定通常都是为了增进所有 者的利益而做出的。所以,这两者在关系到利益时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我在这里所描述的 所有权框架适用于集体的,公有的,或私有的财产制度, 这些生制度是依据形态中的主休A 组)如何系统地组织来加以区别的 图1.1 ,相反 A B C 持有者 形态 其他人 “物” 主体 (权利,自由,等等) (正相反的权利) 可触知的,不 私有,集体 充分的,稀薄的。 In rem,in personum 可可触知的 公有,等等 规则 1,1,固定权利(确定最好的权利)和决定较少的利益。 2,2,可传递性的规定(无遗愿规则)。 3,3,结果强化机制(安全的权利) 在我看来,当一个单个的人(或者类似人的事物,如公司)出现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的时 候,私人所有权就出现了。当一个比单个的个人大的群体,以这里所描绘的所有权关系的方 式系统地控制了一部分资源时,就出现了非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这里所说的“系统的”这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nw,fineprint.cn
我们通过历史的考察和现时的分析已经发现,所有者可以具有对于权利/自由/权力/责任 /以及免税等的多少种不同的权利组合。于是,这里所需要的就是将这幅画面组织起来,形 成一个所有权的图式(见图 1.1)。 我把所有权的概念成分分解为四组,并且将构造财产制度所必需的法则列在后面。 xxxix[39]A 组是一批人(或类人的法律实体),他们被认为是在一个司法制度下的潜在的所有 者。当然,由于如公司这种抽象实体可以成为所有者,因此这里存在各种可能的形态。我在 A 组下只列出了所有权的主体的一些主要的类别,如私人,集体,以及公有的所有者。私有 财产经济认为(如果不是鼓励)所有权的主体只是单独的个人,或象一个人那样活动的一小 批个人。集体所有权,如合作社和工人所有的工厂,涉及到一批为了一个目标而活动的人。 而公共所有权是在某些有用物品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整个社会的时候产生出来的。 在这里,我不同意杰里米.沃尔德伦的看法。他认为,“所有权”是一个只有私人财产 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他的观点的部分基础是这样一个说法:集体财产制度是按照 “对社会利益最有效率的方法”来决定资源的使用的。xl[40]然而,当个人所有权对于其使用 中所产生的利益没有约定时(尽管这通常是这个个人所有者的利益),以一种控制而不是另 一种来应用于使用中所产生的利益,看来是不合适的。在这两种场合,一些实体(集体的和 个人的)对使用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权,而且在这两种场合,这些决定通常都是为了增进所有 者的利益而做出的。所以,这两者在关系到利益时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我在这里所描述的 所有权框架适用于集体的,公有的,或私有的财产制度,这些制度是依据形态中的主体(A 组)如何系统地组织来加以区别的。 图 1.1 相反 A B C D 持有者 形态 其他人 “物” 主体 (权利,自由,等等) (正相反的权利) 可触知的,不 私有,集体, 充分的,稀薄的。 In rem, in personum 可触知的。 公有,等等。 规则: 1,1,固定权利(确定最好的权利)和决定较少的利益。 2,2,可传递性的规定(无遗嘱规则)。 3,3,结果强化机制(安全的权利)。 在我看来,当一个单个的人(或者类似人的事物,如公司)出现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的时 候,私人所有权就出现了。当一个比单个的个人大的群体,以这里所描绘的所有权关系的方 式系统地控制了一部分资源时,就出现了非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这里所说的“系统的”这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个词将我们带入了第二点。从一个现存社会的法律结构中也许不能推论出,其占统治地位的 财产模式是什么。例如,在美国,大型的团体(甚至全国的人口)将资源集中于集体所有的 项目中是完全合法的。同样,现在由公共占有的资源的系列 公同,公用事业,邮局 可以扩大到包括其他的产业。而现行的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制度是私人所有权。法律的禁止与 允许无法规定事实上存在什么样的所有权形态,因此一个人无法单单从一个司法所提供的法 定的和制 度性的条文来判断占统治地位的 有权模式是什么 个人必须根据法律所允 又为这个社会的政治原则所推动的(以及事实上所获得的)那个所有权形态来加以认识 4 B组是所有权中最具有分析性的部分,这里有包括财产权利的各种法律形态,前面所分 析的所有权的诸项权利也都放在这里。C组包括了对于所有权形态所据以建立的因素的分 析。这几乎总是一些存在于共同体(inrem)之外,而有时又包含在政府中作为特殊因素的 东西。人们依据政府的行动,在财产持有上有各种权利(如对国家最高支配权的限制)。在 人在财产持有上有 定的权利和 由的情 (如永久使用权) 所有权关 系的组成部分可以以n personam的方式 -依据特定的个人一 持有。但是 就大部分 而言,他们还是持有一种有特殊特征的所有权的权利,不以一定数量的个人为背景,而是以 所有人为背景, 最后,拥有之物(D组)是有关所有权关系可获得的所有的东西。我说“有关”是因为 真 正的关系是三重的:在与物的关系中的 一个人与其他所有人的关系(在范例中)。无论什 去律所认可的可拥有之物。这里 我在分析所有权这 词时 是按照其他作者的意见,首 先将其看作是可触摸的东西,然后假定这个模式的主要成分可以延伸到其他种类的财产中 四当然,这个方法也提出了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国家可能认可任何数量的,那种通 常是与某些物有关的所有权的部分的权利和自由。我将要暂时离开什么是所有权的间题,直 到下面我讨论主要的关系时再回到这个问题。 尽管所有权成分可能很宽泛, 仍然是关键性的关系,特别由B加以描述的A与C的 关系(关系到D ,这是所有权的核心概念。在共同体中 个或一组所有者与其他所有 的关系有两个重点。以下将对这两组权利进行广泛的分析。在这里,我只作一点简单的说明, 以便指出所有权的本质。 第一个重点是,所有者与(在关系到他们的财产时)这个世界的关系,这是一种根源 的功能控 种可确定的货物的使用和控制,与所 的愿望是功能性地,或至少是 派生性地联系在 一起的。当D的变化从根本上来】 A的愿望的功能时 就在A与世 界之间(与D有关的物)出现了所有权关系。其他考虑当然也可以在最终的意义上决定D的 命运。另外,A的愿望又有可能是复杂的,并且以其他人为条件。但是,与A相矛盾的其 他人的想法必须因其特殊的考忠而胜过A的优先权。现在,D的使用是A的愿望的可能的 派生性延伸。但是,如果A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以无论什么选择决定D的使用,并且完全独 立于A当前的根本医 就有可能不是D的 所有 显然,根据这个分析,在很多场合,在所有者与占用者之间的区别是不大容易找到的 回想一下,在英国的地产制度下,庄的地主从法律上说是国王的租地人,尽管他们甚至可 以在我们的意义上将自己说成是所有者。一个承租人(他享有使用/拥有似及或许转租的全 部权利)和一个所有者的区别只有在历时性的意义上才能讲别出来。这就是说,必须问这料 的问题(向前看):如果目前的所有者无目标地放弃了这个财产,它将归谁呢?而且(向后 合予这项财产的?此人是否对此物仍有兴 些定向性的问题也 以指 ~个单个的人,由于他或她的愿望可以被视为是最终的/非派生性的准子使用的根据,可以 被理解为是所有者。 这说明了,(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一个所有者怎样可能将许多利益较小的所有权承句 出去。比,地可能将地的财产的使用权租借出去一段时间。这样一来,物品目前正在发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fineprint.cn
个词将我们带入了第二点。从一个现存社会的法律结构中也许不能推论出,其占统治地位的 财产模式是什么。例如,在美国,大型的团体(甚至全国的人口)将资源集中于集体所有的 项目中是完全合法的。同样,现在由公共占有的资源的系列-公园,公用事业,邮局- 可以扩大到包括其他的产业。而现行的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制度是私人所有权。法律的禁止与 允许无法规定事实上存在什么样的所有权形态。因此一个人无法单单从一个司法所提供的法 定的和制度性的条文来判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权模式是什么。一个人必须根据法律所允许, 又为这个社会的政治原则所推动的(以及事实上所获得的)那个所有权形态来加以认识。xli[41] B 组是所有权中最具有分析性的部分。这里有包括财产权利的各种法律形态。前面所分 析的所有权的诸项权利也都放在这里。C 组包括了对于所有权形态所据以建立的因素的分 析。这几乎总是一些存在于共同体(in rem)之外,而有时又包含在政府中作为特殊因素的 东西。人们依据政府的行动,在财产持有上有各种权利(如对国家最高支配权的限制)。在 一些特定类型的人在财产持有上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如永久使用权),所有权关 系的组成部分可以以 in personam 的方式-依据特定的个人-持有。但是,就大部分人 而言,他们还是持有一种有特殊特征的所有权的权利,不以一定数量的个人为背景,而是以 所有人为背景。 最后,拥有之物(D 组)是有关所有权关系可获得的所有的东西。我说“有关”是因为, 真正的关系是三重的:在与物的关系中的一个人与其他所有人的关系(在范例中)。无论什 么法律所认可的可拥有之物。这里,我在分析所有权这个词时,是按照其他作者的意见,首 先将其看作是可触摸的东西,然后假定这个模式的主要成分可以延伸到其他种类的财产中。 xlii[42]当然,这个方法也提出了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国家可能认可任何数量的,那种通 常是与某些物有关的所有权的部分的权利和自由。我将要暂时离开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直 到下面我讨论主要的关系时再回到这个问题。 尽管所有权成分可能很宽泛,它仍然是关键性的关系,特别由 B 加以描述的 A 与 C 的 关系(关系到 D),这是所有权的核心概念。在共同体中,一个或一组所有者与其他所有者 的关系有两个重点。以下将对这两组权利进行广泛的分析。在这里,我只作一点简单的说明, 以便指出所有权的本质。 第一个重点是,所有者与(在关系到他们的财产时)这个世界的关系,这是一种根源性 的功能控制关系。一种可确定的货物的使用和控制,与所有者的愿望是功能性地,或至少是 派生性地联系在一起的。当 D 的变化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 A 的愿望的功能时,就在 A 与世 界之间(与 D 有关的物)出现了所有权关系。其他考虑当然也可以在最终的意义上决定 D 的 命运。另外,A 的愿望又有可能是复杂的,并且以其他人为条件。但是,与 A 相矛盾的其 他人的想法必须因其特殊的考虑而胜过 A 的优先权。现在,D 的使用是 A 的愿望的可能的 派生性延伸。但是,如果 A 以外的其他人可以以无论什么选择决定 D 的使用,并且完全独 立于 A 当前的根本愿望,那么,A 就有可能不是 D 的所有者。 显然,根据这个分析,在很多场合,在所有者与占用者之间的区别是不大容易找到的。 回想一下,在英国的地产制度下,庄园的地主从法律上说是国王的租地人,尽管他们甚至可 以在我们的意义上将自己说成是所有者。一个承租人(他享有使用/拥有/以及或许转租的全 部权利)和一个所有者的区别只有在历时性的意义上才能辨别出来。这就是说,必须问这样 的问题(向前看):如果目前的所有者无目标地放弃了这个财产,它将归谁呢?而且(向后 看),是谁给予这项财产的?此人是否对此物仍有兴趣?这些定向性的问题也许可以指出, 一个单个的人,由于他或她的愿望可以被视为是最终的/非派生性的准予使用的根据,可以 被理解为是所有者。xliii[43] 这说明了,(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一个所有者怎样可能将许多利益较小的所有权承包 出去。比如,她可能将她的财产的使用权租借出去一段时间。这样一来,物品目前正在发生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的使用将是承租人(T)而不是A(所有者)的原望的功能。但是,由于这种正在发生的使 用可以追朔到A将物品租给T的最初的动机,因此,A仍然是所有者。在T使用该物愿 的允许可以追朔到A的租借权的情况下(这是经营权的延伸),T的当下控制并没有干扰A 作为所有者的决定」 我认为,关于这个涉及所有权的特殊关系的见解,在许多经济学家那里是没有的。 尽管这些作者列出了所有权的一般性成分-所谓使用,转移,收入权.但是只有所有权 的经济的方面对他们是有关键意义的。例如,弗雷德里克普赖尔将所有权确定为“ 些物相 束权利或 组关系”:这些权利必须有经济价 而且必须以某种社会 地可以理解的方式加以实施。 可但是,所有权必须意味着财产的经济上的受益者的观点 作为一个财产权利的模式是即过宽泛又过狭窄了。所谓过于宽泛是因为,有许多“物”我可 以从中直接获益,但是我又的确并不拥有(例如,我的工作,或者那些可能为我工作的人的 工作岗位)。 所谓过于狭窄是因为,它并没有抓住我们 直在讨论的控制的特性。事实上 这 经令我们深入到经济模式的 一般本质中去了。因为,在关于财产的标准的经济学家的观点看 来,世界上的所有的人都完全是理性的(在单纯的功利最大化意义上的理性)。既然如此 如果你知道了他们的偏好与机遇,这些经济行为者的行动就是完全可预见的。这样,由于我 进行了选择这件事实,没有对于已经被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假定所掌据了的模式增加任何新 的信息,这种选择持权可以是不相干的。这一占将在第三部分中详细论,在这一部分 我将讨论对所有权的功利主义论证 以及新的所有权理论 对经济学家关于所有权问题理解的讨论,将我们带入了关于所有权的第二个主要的特 群,即所谓的从(起码是一些)拥有物的交换所获的收入流。在后面,我们将再一次检视这 些权利,但是,这一组权利的形态至少涉及一些假定,认为所有权是拥有之物的价值的交换 的受若者。许多人认为,这个权利是所有权的必要组成成分,例如,那些认为只有自由所有 权是财产权利结构的范例的人就是这样想的。我将详细说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我这里的 目的是说明,这些权利与自由应该被理解为在图11的框架中确定了的 有权关 系的 一部分 正象以下将看到的,以这种方式来阐述所有权结构,无法假定其中的任何特定的权利束 可以自动地得到证明。确切的控制与收入权利的结构将为国家的分配政簧所决定,而且按照 规范的论证来证明。这个框架所指出的是,所有权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实施的对财产的相对的 控制:以及/或者,对作为社会总体经济结构的一个部分的那些他们的财产的相对的要求权。 所以,所有权关系可以被确定为,社会 可的任何 种权利的 能够给予个人从可 触摸的和不可触摸的财产获得收益的,要求或控制的基本权利。这个看法隐含的意思是,对 于一个有经济价值的物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所有者,一个可能是国家(或者是大众的整体) 另一个可能是个人。在第三部分,我提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关于这些所有权的创立的思想的 理论,而且我说明,这两个观点(对于收入的控制和要求)在我们关于拥有某物究竟意味着 什么的理解中必须完全地分开来看 正象我已经说过的 我所建立的所有权的框架在提供一种财产制度上不是特有的,因为 集体也有权利与自由使用经营而且从持有财产获得收入。但是,在以下大部分的篇幅中, 我假定个人的所有权。当然,在本书的最后的部分中,我修改了这个观点。 因此,我在这里所主张的是,所有权的概念因其复杂性而不必被抛弃。事实上,所有权 概念具有特别的,但又是可变的结构。然而,我也提出了,全部所有权的自由概念不是那个 结构的 个范例的展示。尽管 所有权的自由概念的最终辩鞋 不是概念性 的, 而是规范 性的。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考察这个概念历来被捍卫的不同的方式的原因。这一点将在第} 至第六章重新加以分析。但是,在继续这些论证之前,我还是必须对财产权利结构和经济的 整体的关系说更多的话。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nw,fineprint.cn
的使用将是承租人(T)而不是 A(所有者)的愿望的功能。但是,由于这种正在发生的使 用可以追朔到 A 将物品租给 T 的最初的动机,因此,A 仍然是所有者。在 T 使用该物愿望 的允许可以追朔到 A 的租借权的情况下(这是经营权的延伸),T 的当下控制并没有干扰 A 作为所有者的决定。 我认为,关于这个涉及所有权的特殊关系的见解,在许多经济学家那里是没有的。xliv[44] 尽管这些作者列出了所有权的一般性成分-所谓使用,转移,收入权-但是只有所有权 的经济的方面对他们是有关键意义的。例如,弗雷德里克.普赖尔将所有权确定为“-与 一些物相关的-一束权利或一组关系”;这些权利必须有经济价值,而且必须以某种社会 地可以理解的方式加以实施。xlv[45]但是,所有权必须意味着财产的经济上的受益者的观点, 作为一个财产权利的模式是即过宽泛又过狭窄了。所谓过于宽泛是因为,有许多“物”我可 以从中直接获益,但是我又的确并不拥有(例如,我的工作,或者那些可能为我工作的人的 工作岗位)。 所谓过于狭窄是因为,它并没有抓住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控制的特性。事实上,这一点已 经令我们深入到经济模式的一般本质中去了。因为,在关于财产的标准的经济学家的观点看 来,世界上的所有的人都完全是理性的(在单纯的功利最大化意义上的理性)。既然如此, 如果你知道了他们的偏好与机遇,这些经济行为者的行动就是完全可预见的。这样,由于我 进行了选择这件事实,没有对于已经被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假定所掌握了的模式增加任何新 的信息,这种选择特权可以是毫不相干的。这一点将在第三部分中详细讨论,在这一部分, 我将讨论对所有权的功利主义论证,以及新的所有权理论。 对经济学家关于所有权问题理解的讨论,将我们带入了关于所有权的第二个主要的特征 群,即所谓的从(起码是一些)拥有物的交换所获的收入流。在后面,我们将再一次检视这 些权利,但是,这一组权利的形态至少涉及一些假定,认为所有权是拥有之物的价值的交换 的受益者。许多人认为,这个权利是所有权的必要组成成分,例如,那些认为只有自由所有 权是财产权利结构的范例的人就是这样想的。我将详细说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这里的 目的是说明,这些权利与自由应该被理解为在图 1.1的框架中确定了的所有权关系的一部分。 正象以下将看到的,以这种方式来阐述所有权结构,无法假定其中的任何特定的权利束 可以自动地得到证明。确切的控制与收入权利的结构将为国家的分配政策所决定,而且按照 规范的论证来证明。这个框架所指出的是,所有权是个人或团体依法实施的对财产的相对的 控制;以及/或者,对作为社会总体经济结构的一个部分的那些他们的财产的相对的要求权。 所以,所有权关系可以被确定为,社会认可的任何一种权利的组合,能够给予个人从可 触摸的和不可触摸的财产获得收益的,要求或控制的基本权利。这个看法隐含的意思是,对 于一个有经济价值的物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所有者,一个可能是国家(或者是大众的整体), 另一个可能是个人。在第三部分,我提出了一个更为完善的关于这些所有权的创立的思想的 理论,而且我说明,这两个观点(对于收入的控制和要求)在我们关于拥有某物究竟意味着 什么的理解中必须完全地分开来看。 正象我已经说过的,我所建立的所有权的框架在提供一种财产制度上不是特有的,因为 集体也有权利与自由使用/经营/而且从持有财产获得收入。但是,在以下大部分的篇幅中, 我假定个人的所有权。当然,在本书的最后的部分中,我修改了这个观点。 因此,我在这里所主张的是,所有权的概念因其复杂性而不必被抛弃。事实上,所有权 概念具有特别的,但又是可变的结构。然而,我也提出了,全部所有权的自由概念不是那个 结构的一个范例的展示。尽管,对于所有权的自由概念的最终辩护不是概念性的,而是规范 性的。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考察这个概念历来被捍卫的不同的方式的原因。这一点将在第 3 至第六章重新加以分析。但是,在继续这些论证之前,我还是必须对财产权利结构和经济的 整体的关系说更多的话。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私有财产和美国的立宪政体的局限》,第260页。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是普鲁东最为人们所记住的一句话,他也说过,财产是 杀人。见《什么是财产》,第177页。 )这种收入采取了地租、利息、以及利润的形式,即普鲁东所谓aubaines"(法语,意思 是根据法利法律对已死的外国人财产的处置)。见《善鲁东选集》第69页。 普鲁东在他死后出版的著作《Theorie du P e》中说,私有财产不仅不是万恶之 是公会正壮会的要的组成部分。见架第4 一,这是劳伦斯贝克的所谓特殊证明,即对于是否特别种类的财产制度可以证男的老电 见《产权》,第34页。 )毫无疑问,有些人会提到最近东欧和前苏联的事件,作为反对我在这里捍卫的平均主义 经济原则的有力的论据。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提到过的,我理解自1989年以来的共产主义政 权的倒台说明了 计划的独裁主义(军国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 提供消费品等 方面是无效率的。但是我认为,那些认为最近的事件已经推数了平均主义的后誉的人是既入 懂这些事件也不懂平均主义。 叫可有关一般性的村论可可见盛维莱品编:《权》,第1一13页。有关这方面的司题以及与 财产权的关系,见斯蒂芬芒策:《财产的理论》,第4749页 国CE乔尔范伯格:《权利的性质与价值》,第143-15 可指 太里 沃尔德罗普的所谓证明个人财产权的” 于普遍权利的战略,见《私有 财产的权利》,第106-126页。 0有关这方面的争论,见纳维森《自由意志思想》, 山关于自由财产权的思想与A.M.A.Honor心所谓的”完全的所有权”是类似的,见《所有权》, 第107页。 12 后面, 我将在出现与所有权有关法律与道德形式的概念的全部名单时,只使用”权利 产的理论》,第15-27页:劳伦斯贝克尔《财产权利:哲学的基础》,第7-21页:以及安 德鲁里夫《财产》,第937页 CB麦克 弗森认为,从将财产理解为拥有之物 为构成所有权的诸权利, 是一个历 史上的政治 学的 重要转 ,这 转折从17世纪后期 ,见《占有的个人主义的政治 理论》。又见安德鲁.里夫《财产》第一章的批评性讨论。 见约翰奥斯丁,《法学讲演集》,第48讲。对于奥斯丁观点的讨论,见G.P.威尔逊, 法学与对于所有权的讨论”。 网6在这里,我追随杰里米沃尔德伦的指引。见《私人财产权利》,第3337页。 b 斯蒂芬芒策集中分析财产概念中的物关系的混淆,而不是简单复杂关系的混淆 见《财产的理论》 早 研究”财产的历史”这个题目的学者可以分为两部分:财产所有权(及其分配)的法律制 度的历史,以及关于这种制度的哲学理论的历史。关于后一方面的例子有理查德施拉特 (Richard.Schlatter'的《私有财产的思想史》(Private Property:The history of an Idea),对于施 拉特来说,财产的”思想指的是关于财产的分配,而不是拥有某物。另参见艾伦瑞安 litical Theory). 《财产 (Property) 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甚至在罗马时代以前就已经产生了。关于希腊时期财产法的讨论 见哈里森(ARW.Harrison)的《阿森斯法律》(The Law of Athens,)以及关于恩格斯和其他的 马克思主义者为支持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原始公社”的观点。有关的分析见梅因 (Henry.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有关的批评性讨论,见欧文.哈洛韦尔(Irving Hallowell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
xlvi[1] 《私有财产和美国的立宪政体的局限》,第 260 页。 xlvii[2] 的确,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是普鲁东最为人们所记住的一句话,他也说过,财产是 杀人。见《什么是财产》,第 177 页。 xlviii[3] 这种收入采取了地租、利息、以及利润的形式,即普鲁东所谓”aubaines”(法语,意思 是根据法国法律对已死的外国人财产的处置)。见《普鲁东选集》第 69 页。 xlix[4] 普鲁东在他死后出版的著作《 Theorie du Propriete》中说,私有财产不仅不是万恶之 源,事实上还是公正社会的必要的组成部分。见《选集》第 131-143 页。 l[5] 这是劳伦斯.贝克的所谓”特殊”证明,即对于是否特别种类的财产制度可以证明的考虑。 见《产权》,第 3-4 页。 li[6] 毫无疑问,有些人会提到最近东欧和前苏联的事件,作为反对我在这里捍卫的平均主义 经济原则的有力的论据。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提到过的,我理解自 1989 年以来的共产主义政 权的倒台说明了,某种中央计划的独裁主义(军国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和提供消费品等 方面是无效率的。但是我认为,那些认为最近的事件已经摧毁了平均主义的信誉的人是既不 懂这些事件也不懂平均主义。 lii[7] 有关一般性的讨论可见戴维.莱昂编∶《权利》,第 1-13 页。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以及与 财产权的关系,见斯蒂芬.芒策∶《财产的理论》,第 47-49 页。 liii[8] Cf. 乔尔 范伯格∶《权利的性质与价值》,第 143-158 页。 liv[9] 可参照杰里米.沃尔德罗普的所谓证明个人财产权的”基于普遍权利的”战略,见《私有 财产的权利》,第 106-126 页。 lv[10] 有关这方面的争论,见纳维森《自由意志思想》。 lvi[11] 关于自由财产权的思想与 A.M.A.Honore 所谓的”完全的所有权”是类似的,见《所有权》, 第 107 页.。 lvii[12] 后面,我将在出现与所有权有关法律与道德形式的概念的全部名单时,只使用”权利” 或”财产权”这一缩略形式。 lviii[13] 比如,见杰里米.沃尔德伦《私有财产的权利》,第 26-61 页;斯蒂芬 R.芒泽《一种财 产的理论》,第 15-27 页;劳伦斯.贝克尔《财产权利∶哲学的基础》,第 7-21 页;以及安 德鲁.里夫《财产》,第 9-37 页。 lix[14] C.B.麦克弗森认为,从将财产理解为拥有之物到理解为构成所有权的诸权利,是一个历 史上的政治和哲学的重要转折。这一转折从 17 世纪后期开始。见《占有的个人主义的政治 理论》。又见安德鲁.里夫《财产》第一章的批评性讨论。 lx[15] 见约翰.奥斯丁,《法学讲演集》,第 48 讲。对于奥斯丁观点的讨论,见 G.P.威尔逊,” 法学与对于所有权的讨论”。 lxi[16] 在这里,我追随杰里米.沃尔德伦的指引。见《私人财产权利》,第 33-37 页。 lxii[17] 如,斯蒂芬.芒策集中分析财产概念中的物-关系的混淆,而不是简单-复杂关系的混淆。 见《财产的理论》,第二章。 lxiii[18] 研究”财产的历史”这个题目的学者可以分为两部分∶财产所有权(及其分配)的法律制 度的历史,以及关于这种制度的哲学理论的历史。关于后一方面的例子有理查德.施拉特 (Richard. Schlatter)的《私有财产的思想史》(Private Property: The history of an Idea),对于施 拉特来说,财产的”思想”指的是关于财产的分配,而不是拥有某物。另参见艾伦.瑞安 (Alan.Ryan )的《财产与政治理论》(Property and Political Theory),以及《财产》(Property)。 lxiv[19] 什么是所有权的问题甚至在罗马时代以前就已经产生了。关于希腊时期财产法的讨论 见哈里森(A.R.W.Harrison)的《阿森斯法律》(The Law of Athens),以及关于恩格斯和其他的 马克思主义者为支持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原始公社”的观点。有关的分析见梅因 ( Henry.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有关的批评性讨论,见欧文.哈洛韦尔( Irving Hallowell)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的《文化与经验》(Culture and Experience),第I2章,以及劳伦斯.贝克尔(Lawrence Becker) 的《财产权的道德基础》(The Moral Basis ofP 见小有尔断多特体Cha D“以产概之的过去预见其夫来T7eFhe0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Predicted from Its past),第35页。与习惯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s 不同,这个关于所有权的概念至今对大陆的民法司法体系有影响。见梅里曼(J.H.Merryman) 《所有权和财产》(Ownershin and estate).第91&-923页. n2正如理查得邓肯-琼斯(Richard Duncan-Jones)说的,在罗马社会里,“对于商业和商人 有着明 显的严重偏见 这是 元老院议员被禁止拥有船只的社会, 个竭力防止在社会职 位上的人介入商业活动的社会 见《罗马经济的结构和规模》(Structure and Scale ofthe Roman Economy),第46页。另见巴里.尼古拉斯(Barry Nicholas):《罗马法入门》(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 2四有时税高达收成的五分之一,见上邓肯书,第12章,特别是第187页。 x可23引 社会结构的分析,见梅因《古代法》。最近 小查尔斯多纳休声称 “我 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罗马法 中 向绝对权利的发展趋势比实际情况更 显眼 “以财产概念自 过去预见其未来”.第35-36页)同样的,迪亚斯R.V.M.Dias)分析了在古罗马社会中由法伸 明确的所有权,和那些作为男性家长被确定下米的政治地位之间的联系。见《法学》,第 页 21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评论》(C ries),第2页:奥斯丁(Austin):《关于 第2卷,第817-18页 of Contract)),第335-58页:也见梅因《古代法》。 a回2阁霍诺内:《所有权》(Ownership),第1O7页。有些人对这个概念进行批评,认为这是 说任何经济中都有所有权的制度,甚至是公共产权统治国家。因为,在一个经济中,总会有 “所允许的最大利 贝木里米买尔植伦 eremy.Waldron]:《私有 产权利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第48页)关于所有权概念的一般性分析,请见劳伦斯贝克尔Lawrenc Becker:《财产权利:哲学的基础》[Property Right:Philosophic Foundations]:安德烈.里夫 【Andrew eeve]:《财产》[Property小:以及弗兰克. 斯那利[Frank Snarel:《财产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ropertyl. 叫可这里我道循劳伦斯。贝克尔的观点(“财产权利的道德基础”,第191页。而且,转 让权利一甚至在出售的名义之下一不应该与以下将要说明的收入权混淆起来(尽管他们有 系).前者只相当于在所有者将权利转给他人的时候特权。 2这些其它的权利包括有:安全权,避免受到国家的非补偿性的剥夺(这可以视为对物 品的拥有和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条款的附属条款):可遗传性和缺席条款(absence ofterm)(可遗 传性指的是目前的所有人死后对所有权的确定的权利:缺席条款指的是在所有者生前对所有 权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权利。)。可遗传性是转移权的延伸(死后)。缺席条款只是在制度中受到 保护的所有权的暂时性附加指标 注释者还提到了对于所有权有害使用的禁止以及所有权的”剩余性质”。前一个问题是有 争议的(不能用棒球棍打弗里德的头与我是否拥有这根棍子无关):第二个问题是出于在法律 制度上保护所有权的结构上的必要性,而不是所有权本身的因素。这方面的讨论请见霍诺 内:《所右权》,第119.124页,以及天尔德伦:《私有财产的权利》,第49页。另见第 北章,注5) m如劳伦斯贝克尔(《财产权利》)说,只要是与安全和缺席条款相连接,任何这些条款 的子集都可以构成所有权。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nw,fineprint.cn
的《文化与经验》(Culture and Experience),第 12 章,以及劳伦斯.贝克尔( Lawrence Becker) 的《财产权的道德基础》(The Moral Basis of Property Rights)第 198 页以下。 lxv[20] 见小查尔斯.多纳休(Charles Dunahue)“以财产概念的过去预见其未来”(The Fulture of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Predicted from Its past),第 35 页。与习惯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s) 不同,这个关于所有权的概念至今对大陆的民法司法体系有影响。见梅里曼(J.H.Merryman) 《所有权和财产》(Ownership and Estate),第 918-923 页。 lxvi[21] 正如理查得.邓肯-琼斯(Richard Duncan-Jones)说的,在罗马社会里,“对于商业和商人 有着明显的严重偏见。这是一个元老院议员被禁止拥有船只的社会,一个竭力防止在社会职 位上的人介入商业活动的社会。”见《罗马经济的结构和规模》(Structure and Scale of the Roman Economy),第 46 页。另见巴里.尼古拉斯(Barry Nicholas )∶《罗马法入门》(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 lxvii[22] 有时税率高达收成的五分之一,见上邓肯书,第 12 章,特别是第 187 页。 lxviii[23] 关于罗马社会结构的分析,见梅因《古代法》。最近,小查尔斯.多纳休声称,“我 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罗马法中,向绝对权利的发展趋势比实际情况更显眼。”(“以财产概念的 过去预见其未来”, 第 35-36 页) 同样的,迪亚斯(R.W.M.Dias)分析了在古罗马社会中由法律 明确的所有权,和那些作为男性家长被确定下来的政治地位之间的联系。见《法学》,第 406 页。 lxix[24] 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评论》(Commentaries),第 2 页;奥斯丁( Austin)∶《关于 法学的讲演》(Lecture on Jurisprudence),第 2 卷,第 817-18 页。 lxx[25] 帕特里克.阿蒂亚(Patrick Atiyah)《契约自由的兴盛与衰落》(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第 335-58 页;也见梅因《古代法》。 lxxi[26] 霍诺内∶《所有权》(Ownership),第 107 页。有些人对这个概念进行批评,认为这是 说任何经济中都有所有权的制度,甚至是公共产权统治国家。因为,在一个经济中,总会有 “所允许的最大利益”。(参见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私有财产权利》[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第 48 页) 关于所有权概念的一般性分析,请见劳伦斯.贝克尔[Lawrence Becker]∶《财产权利∶哲学的基础》[Property Right: Philosophic Foundations];安德烈.里夫 [Andrew eeve]∶《财产》[Property];以及弗兰克. 斯那利[Frank Snare]∶《财产的概念》[The Concept of Property]。 lxxii[27] 这里我遵循劳伦斯。贝克尔的观点(“财产权利的道德基础”,第 191 页)。而且,转 让权利—甚至在出售的名义之下—不应该与以下将要说明的收入权混淆起来(尽管他们有联 系)。前者只相当于在所有者将权利转给他人的时候特权。 lxxiii[28] 这些其它的权利包括有∶安全权,避免受到国家的非补偿性的剥夺(这可以视为对物 品的拥有和使用的排他性权利条款的附属条款);可遗传性和缺席条款(absence of term)(可遗 传性指的是目前的所有人死后对所有权的确定的权利;缺席条款指的是在所有者生前对所有 权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权利。)。可遗传性是转移权的延伸(死后)。缺席条款只是在制度中受到 保护的所有权的暂时性附加指标。 注释者还提到了对于所有权有害使用的禁止以及所有权的”剩余性质”。前一个问题是有 争议的(不能用棒球棍打弗里德的头与我是否拥有这根棍子无关);第二个问题是出于在法律 制度上保护所有权的结构上的必要性,而不是所有权本身的因素。这方面的讨论请见霍诺 内∶《所有权》,第 119-124 页,以及沃尔德伦∶《私有财产的权利》,第 49 页。(另见第 七章,注 5) lxxiv[29] 如劳伦斯.贝克尔(《财产权利》)说,只要是与安全和缺席条款相连接,任何这些条款 的子集都可以构成所有权。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