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相关的诸如权利、特许权、权力、豁免权、以及债务等等还是可以纳入 一个框架,而 不是无限多样化的。我想在所有权的自由概念和法律的与经济的消解性概念之间走一条中间 道路。(当然,对于所有权的自由概念的反驳在这一章中还不会真正开始,因为在后几章中 将以规范性的批评对此概念展开全面的分析)。 我在这一章中的计划是,首先,沿清在衬论中将使用的术语(第「部分),同时对于所 有权思想的演变历史作 分,后面紧接着的是 纳性的观点的讨论。最后 分,我将提出一个所有权概念的分析性的框架,我相信,这个框架将开辟一个新的基地, 沿洁一个在我们的政治和法律语言中使用的概念的作用。 儿乎所有对所有权问题进行规范的和分析的考 都是首先将他们 认为在对于所有权的理解中普遍存在的谬误放在 要说明,有许多学者在作澄清与所有权有关的概念的工作时,错误地说明了混乱的所在 许多评论者声称,对财产的”共同的”(也就是混乱的)看法是将财产看成物品,也就是拥 有之物。这一对财产的理解实际上存在两个被此分离的错误, 一个是认为”财产”的意思 即是指拥有之物,又是指所有权的关系,这是一种糊涂的看法。 一种用法实际上是”财产的 诸权利的缩略形 式,可以与”所有权 词互换。我在本书中藏在这个意义上使用 另一种看法认为,将财产看作是对某物的所有权是一个完全的错误(财产完全不是物) 这是另一种全然不同的误解,涉及到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对象的实体的变体。许多可拥有之 物不是有形体的对象物,而是抽象物。比如说,一个公司就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坐落于某地 的物理对象物。公司是一组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抽象的经济存在,如证券、资产、债券、股票 等等 有些学 者从所有权的存( 是抽象的这 点得出结论说,所有权的真正对象根本 不是有形物,而是 一些人们对于物品的”权利”: 人只拥有对物的权利(一些特许权,以及权 力等等),而不是拥有物本身可。但是,这一见解应该加以反对,因为它只提供了 用的多于之物:拥有权利意味着具有一些(或一束)对物品的权利,或对与物品有关的权利的 权利. 拥有物的非形体存在问题其实未被忽 口题香 一看所有权的范例就行 当一个人开始 谈论财产的时候 谁拥有他的雨伞就成了问题 原文如此) 。然而 我认为 将物质的物 当作所有权的示范性的对象米分析,而且在谈论不那么可触摸的所有物时谨慎从事,这个分 析还是安全的。和 第三种经常被注意的混乱是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仅是一个人与一件物品之间的关系 这个看法有两个基本点,各有其不精确之处。第一个基本点是我刚刚提到的,所有权的一个 相关之物 a thing 第二个基本观点是,这种关系存在于 入和所有权的对象 物之间。然而,恰当的分析表明,法律关系存在于个人之间,尽管可能是关于某些物 是,这里所分析的关系甚至不是双重的,而是三重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与所有其他人关于某 物(可触摸或不可触摸)的关系。我在第四章提供的结构有助于我们清楚地理解这一点。 但是,最不利的混乱还是涉及到将所有权仅仅看成是人们关于物的关系,面不是复杂的 关系。甚至在我们认识到这里所探讨的东西不单纯是人或物以后,仍然必须强调这个关系的 生质是复杂和多变的, 而非是静止 那种认为所有权的关系是 和单一的关系的想法来自一种假定,即认为所有权的范例是dominium,所有人对他或她自 财产的特权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这种看法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自由所有权,却是我所建议要 加以放弃的所有权的模式。其错误不仅在于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且在于认为 所有权是那样一种简单关系(dominium)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fineprint.cn
其相关的诸如权利、特许权、权力、豁免权、以及债务xii[12]等等还是可以纳入一个框架,而 不是无限多样化的。我想在所有权的自由概念和法律的与经济的消解性概念之间走一条中间 道路。(当然,对于所有权的自由概念的反驳在这一章中还不会真正开始,因为在后几章中 将以规范性的批评对此概念展开全面的分析)。 我在这一章中的计划是,首先,澄清在讨论中将使用的术语(第Ⅰ部分),同时对于所 有权思想的演变历史作一个简短的回顾。然后,我将转向对于所有权的概念性分析(第Ⅱ部 分),后面紧接着的是一个对于我们刚刚提到的所有权的归纳性的观点的讨论。最后一个部 分,我将提出一个所有权概念的分析性的框架,,我相信,这个框架将开辟一个新的基地, 澄清一个在我们的政治和法律语言中使用的概念的作用。 Ⅰ,混乱与澄清 几乎所有对所有权问题进行规范的和分析的考察的学者(特别是近来),都是首先将他们 认为在对于所有权的理解中普遍存在的谬误放在一边xiii[13]我也打算遵循这个作法。但是我还 要说明,有许多学者在作澄清与所有权有关的概念的工作时,错误地说明了混乱的所在。 许多评论者声称,对财产的”共同的”(也就是混乱的)看法是将财产看成物品,也就是拥 有之物xiv[14]。这一对财产的理解实际上存在两个彼此分离的错误,一个是认为”财产”的意思 即是指拥有之物,又是指所有权的关系,这是一种糊涂的看法。后一种用法实际上是”财产的 诸权利”的缩略形式,可以与”所有权”一词互换。我在本书中就在这个意义上使用。 另一种看法认为,将财产看作是对某物的所有权是一个完全的错误(财产完全不是物)。 这是另一种全然不同的误解,涉及到可以成为财产权利的对象的实体的变体。许多可拥有之 物不是有形体的对象物,而是抽象物。比如说,一个公司就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坐落于某地 的物理对象物。公司是一组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抽象的经济存在,如证券、资产、债券、股票 等等。有些学者从所有权的存在物经常是抽象的这一点得出结论说,所有权的真正对象根本 不是有形物,而是一些人们对于物品的”权利”∶人只拥有对物的权利(一些特许权,以及权 力等等),而不是拥有物本身xv[15]。但是,这一见解应该加以反对,因为它只提供了一些无 用的多于之物∶拥有权利意味着具有一些(或一束)对物品的权利,或对与物品有关的权利的 权利。 拥有物的非形体存在问题其实未被忽视。只要看一看所有权的范例就行,当一个人开始 谈论财产的时候,谁拥有他的雨伞就成了问题(原文如此)。然而,我认为,将物质的物品 当作所有权的示范性的对象来分析,而且在谈论不那么可触摸的所有物时谨慎从事,这个分 析还是安全的。xvi[16] 第三种经常被注意的混乱是这样一种观点,所有权仅是一个人与一件物品之间的关系。 这个看法有两个基本点,各有其不精确之处。第一个基本点是我刚刚提到的,所有权的一个 相关之物即所谓物(a thing);第二个基本观点是,这种关系存在于一个人和所有权的对象 物之间。然而,恰当的分析表明,法律关系存在于个人之间,尽管可能是关于某些物的。于 是,这里所分析的关系甚至不是双重的,而是三重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与所有其他人关于某 物(可触摸或不可触摸)的关系。我在第四章提供的结构有助于我们清楚地理解这一点。 但是,最不利的混乱还是涉及到将所有权仅仅看成是人们关于物的关系,而不是复杂的 关系。甚至在我们认识到这里所探讨的东西不单纯是人或物以后,仍然必须强调这个关系的 性质是复杂和多变的,而非是静止的。xvii[17]我认为,那种认为所有权的关系是一种简单的 和单一的关系的想法来自一种假定,即认为所有权的范例是 dominium,所有人对他或她的 财产的特权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这种看法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自由所有权,却是我所建议要 加以放弃的所有权的模式。其错误不仅在于认为所有权只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且在于认为 所有权是那样一种简单关系(dominium)。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 那种认为所有权的标准概念是一种主权的思想,是借助于某种关于财产的制度的历史的 观点而获得人们的认可的。 这种视所有权为一种简单的关系,特别是视这种关系为一 种完全自由的所有权的趋向,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一种对于西方欧州)法律传统的观今的历 史的看法的基础之上。大部分对于私有财产的历史的考察所归结出来的图景都可以这样描 味:完全的自由所右权的上升 、下降、再上升、再下降。也就是说,自由所有权有其不同的 兴盛期 但是在其后的困难时期又 个兴盛期被认为在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法典中,所有权被表达为”dominium” 19 所有人被认为具有对于财产权的不受国家干扰的完全支配权利,而且,法律规定不希望对于 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作出分解。但是,古罗马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农业经济,未能很好 组组以促讲要以自由所有权来保护的经济因素的产生,加租金、生产、利润等。尽管佛款 息显然是到处实行的,海外贸易和南品农作物 个罗马人来说,最重要的 目标还是保卫其家庭的美德与荣誉 而不是增加其财 个人所有权和绝对的所有权并不相同。比如,在古罗马时期有税收,有时这些税收还很 重,日的是维持 一支可以保护外省的强大的军事力量。 此外,还有很多迹象表明,财 产所有人自己和社会都认为他们是一个社会职业的临时占用者,承担着沉重的责任与负担, 而不是邦种我们认为符合”主权般的所有权”概念的不受限制的私人产业主。 23 当罗马被 方来的日尔曼人社 摧毁的时候 ,在家庭 产的基础 建立起了 个极为 不同的财产制度,用这种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和受约束的家庭财产制度取代了不受限制的个人 所有者。在从中世纪以来一直到18世纪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 的所有和使用权的制度在向者从法律意义上理解的个人的完全所有权相反方向发展。在这种 土地制度中,没有一个个人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这种制度只赋予了君主而不是任何别人以 绝对的权利, 而君主则只授予不同阶层的主体更少的利益。 尽管只有君主可以说“拥 业,但是地主可以具有对于 的“绝对无限的继 承权(fee simple absolute),因此 可以将 部分地出租,并且向承租人要求各种封建特权(但保护其不受外来的侵犯)。因此,完全的个 人所有权被认为在这个时期消摆了 封建意义上的所有权一直实行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要求一种更为集中的所有权 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人具有更大的经营权以发展其财富。更大的多样性在这里意味着 人有更大 由对产业进行细分 ,以及 地的用途等等 ,多样性还包括将所有权集 中到这一代所有者的手中.这个所有权的概念被认为在18世纪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 论》 一书中得到了最为明确的表达。布莱克斯通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是指 个人声称并日 实践其付某一外在之物的唯一的和专制的控制,并无限地排除任何其他个人的权利。这个 点在稍后的的静奥斯丁郭里也有反映:在这个格的言义上它时权表不一种权 利·对一确定之物的 无限制的使用 王制的处置 ,以及无限期的持有。 正是在这个时候 自由所有权才重新出现了。但是 即使是在布莱克斯通的年代,仍然 没有一个法律制度对所有者对资源不受限制的控制提供保护。更重要的是, 正如帕特里克 阿蒂亚所说,取代中世纪以社会地位为中心的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缔约模式(英国)刚刚建立 很短时间就遭到了抵制。而且,从身份制度向现行所有者权力更大的制度的转变容易 被理解为一种所有权的权利的冲突,而不是一种新的集中化。因为,如果我将各种指令放入 以使后代能够对我的财产加以处置,但是他们无视我 指示,按照自己的 择去运作 这笔财产,那么,我的所有权就被他们的大的权力所限制了。 随着19世纪末工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多样化与由此导致的经济关系的发展,所有 权再次被分解。如出现了股份,抵押财产,投资基金等,产生了多变的所有权的权利的聚集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nw,fineprint.cn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 那种认为所有权的标准概念是一种主权的思想,是借助于某种关于财产的制度的历史的 观点而获得人们的认可的。xviii[18]这种视所有权为一种简单的关系,特别是视这种关系为一 种完全自由的所有权的趋向,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一种对于西方(欧洲)法律传统的观念的历 史的看法的基础之上。大部分对于私有财产的历史的考察所归结出来的图景都可以这样描 述∶完全的自由所有权的上升、下降、再上升、再下降。也就是说,自由所有权有其不同的 兴盛期,但是在其后的困难时期又下降了。 第一个兴盛期被认为在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法典中,所有权被表达为”dominium” xix[19], 所有人被认为具有对于财产权的不受国家干扰的完全支配权利,而且,法律规定不希望对于 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作出分解。xx[20]但是,古罗马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农业经济,未能很好 组织以促进要以自由所有权来保护的经济因素的产生,如租金、生产、利润等。尽管贷款取 息显然是到处实行的,海外贸易和商品农作物也已经存在,对于一个罗马人来说,最重要的 目标还是保卫其家庭的美德与荣誉,而不是增加其财产。xxi[21] 个人所有权和绝对的所有权并不相同。比如,在古罗马时期有税收,有时这些税收还很 重,目的是维持一支可以保护外省的强大的军事力量。xxii[22]此外,还有很多迹象表明,财 产所有人自己和社会都认为他们是一个社会职业的临时占用者,承担着沉重的责任与负担, 而不是那种我们认为符合”主权般的所有权”概念的不受限制的私人产业主。xxiii[23] 当罗马被北方来的日尔曼人社会所摧毁的时候,在家庭财产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极为 不同的财产制度,用这种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和受约束的家庭财产制度取代了不受限制的个人 所有者。在从中世纪以来一直到 18 世纪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 的所有和使用权的制度在向着从法律意义上理解的个人的完全所有权相反方向发展。在这种 土地制度中,没有一个个人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这种制度只赋予了君主而不是任何别人以 绝对的权利,而君主则只授予不同阶层的主体更少的利益。尽管只有君主可以说“拥有”产 业,但是地主可以具有对于土地的“绝对无限的继承权”(fee simple absolute),因此,可以将 部分地出租,并且向承租人要求各种封建特权(但保护其不受外来的侵犯)。因此,完全的个 人所有权被认为在这个时期消褪了。 封建意义上的所有权一直实行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要求一种更为集中的所有权 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人具有更大的经营权以发展其财富。更大的多样性在这里意味着 所有人有更大的自由对产业进行细分,以及改变土地的用途等等。多样性还包括将所有权集 中到这一代所有者的手中。这个所有权的概念被认为在 18世纪的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的《评 论》一书中得到了最为明确的表达。布莱克斯通认为,财产的所有权是指“一个人声称并且 实践其对某一外在之物的唯一的和专制的控制,并无限地排除任何其他个人的权利。”这个 观点在稍后的约翰.奥斯丁那里也有反映∶“在这个严格的意义上,它(财产权)表示一种权 利∶对一确定之物的-无限制的使用,无限制的处置,以及无限期的持有。xxiv[24] 正是在这个时候,自由所有权才重新出现了。但是,即使是在布莱克斯通的年代,仍然 没有一个法律制度对所有者对资源不受限制的控制提供保护。更重要的是,正如帕特里克. 阿蒂亚所说,取代中世纪以社会地位为中心的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缔约模式(英国)刚刚建立 很短时间就遭到了抵制。xxv[25]而且,从身份制度向现行所有者权力更大的制度的转变容易 被理解为一种所有权的权利的冲突,而不是一种新的集中化。因为,如果我将各种指令放入 遗嘱以便后代能够对我的财产加以处置,但是他们却无视我的指示,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运作 这笔财产,那么,我的所有权就被他们的扩大的权力所限制了。 随着 19 世纪末工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多样化与由此导致的经济关系的发展,所有 权再次被分解。如出现了股份,抵押财产,投资基金等,产生了多变的所有权的权利的聚集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体,其中很多都说明所有权的概念已经变得无意义了。我们下面将要进行概念分析,以解决 所有权的分解是否真正发生了:现行的财产法律是否有足够多的变化以适应于可能的所有 权安排,以至于不再有“所有者”这个中心概念的位置?我认为,尽管历史和现行的法律中 都有各种变化,对物品的所有权的简单控制这个自由概念也已被否定,但这并不包含着对所 有权的全面分解的观点。下面我将说明所有权的结构,使这一点变得明确。 无论如何, 起码在表面上看」 这副历史勾画出来的所有权的图景,比起自由所有权的捍 卫者使我们想象的那些范例来,更为复杂、更不清助 而且更多 ,很少(也许 未)有过人 们对他们的财产的“绝对支配”(没有国家干预和社会约束)这种概念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位 置,如果一个人想保卫自由的财产权,他一定会得出结论,这种财产权应该是建立起来的, 而不应是恢复起米的,或者是保留下来的」 Ⅱ、所有权的结构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近来有很多关于所有权的组成成分的研究。实际上,所有这类的分 析都集中在所有权的几个核心的要素:使用权、段灭权、转移权(sus.abusus.and usus fucs)。霍诺内(AM.A.Honore心)提出了一种关于合法所有权的著名的分析,可以作为日前讨 论的有用的基础。霍诺内认为,总的来说,“所有者”这个概念的意思是“对于一件在一个 成熟的法律系统中确认的物品具有最大利益的人” ,霍诺内所认为的一个完全的自由 所有权要素的清单现在已经为人 所 我在这里只需要 一下:)拥有权 (物品所允许的排他性的物理控制权,伴随以不受干顶的要求权):(2)使用权《(对物品的排他 性使用的要求权,意味着没有得到所有者的允许任何他人都不得使用该物的普遍责任):(3) 对资本的权秋对拥有物进行有效的处置的权力,以及转让权利(这一要素可以被分解为让渡 权、消费权、更改权等等):2()管理权(涉及到在如何以各种方法使用物品时与他人签 订协议 组权力 以及⑤)收入权(从所有权增加利益 的权利 源于通过交易获 得的他人的产品:这一权利包括增加的收入,或占用并对物品进行生产性使用所产生的利息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贸易): 这最后一个因素将占据我们大部分讨论,所以值得特别注意。收入权代表着转让权(让 渡所有权)以及任何因转让而来的财产的权利。在某些场合,由于所拥有的物品以及所获得 的收入的性质,对使用和收入的区分容易做到,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出售非货币类财物获得货 收入 七形的 ,如债卷和股 仅仅授予持 然增长的货币利益。 在 种扣 象的意义上说,从拥有物得到收入的权利, 从根本上来说,包括从所有权增加利益的权利 这种米自所有权的利益是从其他人的物品中产生的,或者是来自从物品中产生的纯增值,或 者是来自一种私有权利以及转移这种权利的制度中产生出来的福利。但是,只在福利的意义 上看待这种权利将使比含义过密,因为与拥有物的任何五动都会给人增加功利。因此,这个 权利的范围主要应包括我 物品的交易或生 性的使用为所有者增加的 收入。正如我们将在下 章将要讨论的,这种权利获得的 (入的多少取决于是否在 个良 的经济市场中运作。如果市场并没有展示出完全竞争的性质,那么以贸易的名义为所有者带 来收益将会包括在这个区域中存在的“经济租金”。经济租金是从这一地区的物品的某种短 缺中产生出来的利余收入,这种物品的价格背离了实际的耗费。现在,我们将在收入的意义 确定权利的音义, 作为一种交换物品的权利以及从他人处保持所有的物品的权利。 尽管 :面 中的 的月 有权有关的权利是最重要的,仍名 可以提到 有权的其 它方面。 别究竟什么是所有权?这里所列的权利是否就是全部?这里所列举的构成所有 权的项日是否还有子集?有几个作者对此提供了答案, 但是我并不想在这里提出我的 答案。我们所认定的原则性立场是,以上所列的关键性因素对于私有)财产权来说是基本的」 这是一种自由的观占。相反的极端也许是,所有权事完上什么也不是。也或是说,一个人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fineprint.cn
体,其中很多都说明所有权的概念已经变得无意义了。我们下面将要进行概念分析,以解决 所有权的分解是否真正发生了∶现行的财产法律是否有足够多的变化以适应于可能的所有 权安排,以至于不再有“所有者”这个中心概念的位置? 我认为,尽管历史和现行的法律中 都有各种变化,对物品的所有权的简单控制这个自由概念也已被否定,但这并不包含着对所 有权的全面分解的观点。下面我将说明所有权的结构,使这一点变得明确。 无论如何,起码在表面上看,这副历史勾画出来的所有权的图景,比起自由所有权的捍 卫者使我们想象的那些范例来,更为复杂、更不清晰、而且更多变。很少(也许从未)有过人 们对他们的财产的“绝对支配”(没有国家干预和社会约束)这种概念在法律上占据重要的位 置,如果一个人想保卫自由的财产权,他一定会得出结论,这种财产权应该是建立起来的, 而不应是恢复起来的,或者是保留下来的。 Ⅱ、所有权的结构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近来有很多关于所有权的组成成分的研究。实际上,所有这类的分 析都集中在所有权的几个核心的要素∶使用权、毁灭权、转移权(usus, abusus, and usus fructus)。霍诺内(A.M.A.Honore)提出了一种关于合法所有权的著名的分析,可以作为目前讨 论的有用的基础。霍诺内认为,总的来说,“所有者”这个概念的意思是“对于一件在一个 成熟的法律系统中确认的物品具有最大利益的人”。xxvi[26]霍诺内所认为的一个完全的自由 所有权要素的清单现在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了,我在这里只需要在这里提示一下∶⑴ 拥有权 (物品所允许的排他性的物理控制权,伴随以不受干预的要求权);⑵ 使用权(对物品的排他 性使用的要求权,意味着没有得到所有者的允许,任何他人都不得使用该物的普遍责任);⑶ 对资本的权利(对拥有物进行有效的处置的权力,以及转让权利(这一要素可以被分解为让渡 权、消费权、更改权等等);xxvii[27]⑷ 管理权(涉及到在如何以各种方法使用物品时与他人签 订协议的一组权力;以及⑸ 收入权(从所有权增加利益的权利,这一利益来源于通过交易获 得的他人的产品;这一权利包括增加的收入,或占用并对物品进行生产性使用所产生的利息,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贸易)。 这最后一个因素将占据我们大部分讨论,所以值得特别注意。收入权代表着转让权(让 渡所有权)以及任何因转让而来的财产的权利。在某些场合,由于所拥有的物品以及所获得 的收入的性质,对使用和收入的区分容易做到,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出售非货币类财物获得货 币收入。一些形式的财物,如债卷和股票,仅仅授予持有人自然增长的货币利益。在一种抽 象的意义上说,从拥有物得到收入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包括从所有权增加利益的权利, 这种来自所有权的利益是从其他人的物品中产生的,或者是来自从物品中产生的纯增值,或 者是来自一种私有权利以及转移这种权利的制度中产生出来的福利。但是,只在福利的意义 上看待这种权利将使其含义过宽,因为与拥有物的任何互动都会给人增加功利。因此,这个 权利的范围主要应包括物质的物品,或者是对于物品的交易或生产性的使用为所有者增加的 收入。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将要讨论的,这种权利获得的收入的多少取决于是否在一个良好 的经济市场中运作。如果市场并没有展示出完全竞争的性质,那么以贸易的名义为所有者带 来收益将会包括在这个区域中存在的“经济租金”。经济租金是从这一地区的物品的某种短 缺中产生出来的剩余收入,这种物品的价格背离了实际的耗费。现在,我们将在收入的意义 上确定权利的意义,作为一种交换物品的权利以及从他人处保持所有的物品的权利。 尽管上面列出的与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权利是最重要的,仍然可以提到一些所有权的其 它方面。xxviii[28]究竟什么是所有权? 这里所列的权利是否就是全部? 这里所列举的构成所有 权的项目是否还有子集? 有几个作者对此提供了答案,xxix[29]但是我并不想在这里提出我的 答案。我们所认定的原则性立场是,以上所列的关键性因素对于(私有)财产权来说是基本的。 这是一种自由的观点。相反的极端也许是,所有权事实上什么也不是。也就是说,一个人可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以声称,所有权的成分应该作为完全分离的权利来看待。没有什么可识别的共同的特征将它 们统一在一起。这种观点我称作是”完全分离的观点” 下面就来讨论这种观点。 Ⅲ、完全分离的观点 近来,在很多学术圈子里,人们经常将所有权的概念视为是可以不予考皮的。也就是说 与财产相连的特定的权利可以被分别地过论与分析,不必考虑将他们拔在一起的某些观点】 比如说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推论是这样的:当所有权被看作不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关 系,而是 具有 泛多样性的 律关系的时候 当被注意到了在不同的环境中这些关系是怎样 地不可测量的时候,将任何一种关系看作是所有权都是无用的。 托马斯格雷提出了一种特别清楚的分离性的观点,引起了很多评论。他认为,“那些 设计和操作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结构的专门家们,不使用‘财产'的概念也可以很容 易地从事他们的工作”。因此,“用一束权利概念代替财产的物的所有权概念最终会 导致认为财产不再是重要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概念 格雷有一个最为有力的论证,我想将其称为“无特别特点的论证”。具体地说,这个论 证相当于认为,不存在一种一致的方法,可以将财产权利从其它类型的可实施的(一个人可 用来反对另一个人的)权利风分开来。在法律中的一个典型的区别是对于财产权利和其它基 于契约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他认为,由于一组权利、自由、以及其他“财产”安排可能包 括的权利,是如同完全从契约产生的权利一样多样和可变的,所以,在二者之间只有名义 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区别其次,他还认为 ,财产权利不能以令人感兴趣的方式与个人的权不 与不被伤苦、不被欺编和毁谤等的权利区别开来。在这两个例子中,只存在一组易变的可实 施的权利要求,没有什么明确的特征。 与此相关的是在财产规则、义条想则、以及不可别本规测之间讲行的区分。2这 种法律规则是用来保护权利与自由的。财产规则禁止任何侵入,除非事先允许(以及在要求 ,还要有权利拥有者定下了标准的补偿) 义务规则相反,完全 了伤害则要求事后的补偿(按照国家制订的客观标准) ·不可剥夺规则禁止越界, 不论有 有补偿。格雷反对这种说法,所有权由被财产规则所保护的权利与自由组成,因为个人的权 利为义务规则和不可剥夺规则所保护, 格雷指出,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的诸权利的客体的东西,并不仅仅为财产规测所保护(伤 如, 一个人的汽车,作为财产权利的对象物的范例,不是单独地为财产规则所保护的),四 个人的车 在不事先说好赔 条件的 情况下被拿走(也就是说, 对此种行为有禁令) 所以,这里有财产的规则在应用。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也存在,只要事后有赔偿, 一个人 格地说并没有被禁止因疏忽大意而撞上你的车,这里使用的是义务规则。 但是,我要坚持说,在三种举型的牌叫中是存在别的,认识这些风别对于热清所右权 的特占是右章义的。比加说,试相一下,我的财应被这些规侧中的这一个还是那一个所保护 将会对我有多大的影响。意识到破坏规 的行为(越界)随时会发生 尽管我知道我将会 在事后从破坏中恢 的感觉与知道国家会试图防止这种未事先允许的违规行为发生,是 完全不同的。第一种场合与第二种不同之处,在于对形势失去了整制。不管伤害的程度如何 (而且,补偿伤害的那些理论很快指出,焦虑是能够由最终的解决所恢复的真正的成本) 依赖于我有什么权利,我对于形势将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这里的要点是,无论所有权的最后 轮廓如何,他们是被财产规则保护的(与义务的规则相反),这个保护建立在真正的区别的 基础上,这个区别是指 ,所有者对财产的控制和人们对非所有权 对象的生活领域的: 空制有 同的水平。甚至如果我享有的保护只是针对蓄意的破坏,以及对我的财产的疏忽大意的伤吉 只引起了义务规则的反应,我仍然在一个如果我的权利仅仅为义务规则所保护时极为不同的 位置。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nw,fineprint.cn
以声称,所有权的成分应该作为完全分离的权利来看待。没有什么可识别的共同的特征将它 们统一在一起。这种观点我称作是”完全分离的观点”,下面就来讨论这种观点。 Ⅲ、完全分离的观点 近来,在很多学术圈子里,人们经常将所有权的概念视为是可以不予考虑的。也就是说, 与财产相连的特定的权利可以被分别地讨论与分析,不必考虑将他们拢在一起的某些观点, 比如说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推论是这样的∶当所有权被看作不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关 系,而是具有广泛多样性的法律关系的时候,当被注意到了在不同的环境中这些关系是怎样 地不可测量的时候,将任何一种关系看作是所有权都是无用的。 托马斯.格雷提出了一种特别清楚的分离性的观点,引起了很多评论。他认为,“那些 设计和操作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结构的专门家们,不使用‘财产’的概念也可以很容 易地从事他们的工作”。xxx[30]因此,“用一束权利概念代替财产的物的所有权概念最终会 导致认为财产不再是重要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概念”。xxxi[31] 格雷有一个最为有力的论证,我想将其称为“无特别特点的论证”。具体地说,这个论 证相当于认为,不存在一种一致的方法,可以将财产权利从其它类型的可实施的(一个人可 用来反对另一个人的)权利区分开来。在法律中的一个典型的区别是对于财产权利和其它基 于契约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他认为,由于一组权利、自由、以及其他“财产”安排可能包 括的权利,是如同完全从契约产生的权利一样多样和可变的,所以,在二者之间只有名义上 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区别。其次,他还认为,财产权利不能以令人感兴趣的方式与个人的权利, 与不被伤害、不被欺骗和毁谤等的权利区别开来。在这两个例子中,只存在一组易变的可实 施的权利要求,没有什么明确的特征。 与此相关的是在财产规则、义务规则、以及不可剥夺规则之间进行的区分。xxxii[32]这三 种法律规则是用来保护权利与自由的。财产规则禁止任何侵入,除非事先允许(以及在要求 之下,还要有权利拥有者定下了标准的补偿)。义务规则相反,完全不禁止越界,但是发生 了伤害则要求事后的补偿(按照国家制订的客观标准)。不可剥夺规则禁止越界,不论有没 有补偿。格雷反对这种说法,所有权由被财产规则所保护的权利与自由组成,因为个人的权 利为义务规则和不可剥夺规则所保护, 格雷指出,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的诸权利的客体的东西,并不仅仅为财产规则所保护(例 如,一个人的汽车,作为财产权利的对象物的范例,不是单独地为财产规则所保护的)。xxxiii[33] 一个人的车不能在不事先说好赔偿条件的情况下被拿走(也就是说,对此种行为有禁令), 所以,这里有财产的规则在应用。但是,还有一种情况也存在,只要事后有赔偿,一个人严 格地说并没有被禁止因疏忽大意而撞上你的车,这里使用的是义务规则。 但是,我要坚持说,在三种类型的规则中是存在区别的,认识这些区别对于搞清所有权 的特点是有意义的。比如说,试想一下,我的财产被这些规则中的这一个还是那一个所保护, 将会对我有多大的影响。意识到破坏规则的行为(越界)随时会发生-尽管我知道我将会 在事后从破坏中恢复-的感觉与知道国家会试图防止这种未事先允许的违规行为发生,是 完全不同的。第一种场合与第二种不同之处,在于对形势失去了控制。不管伤害的程度如何 (而且,补偿伤害的那些理论很快指出,焦虑是能够由最终的解决所恢复的真正的成本), 依赖于我有什么权利,我对于形势将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这里的要点是,无论所有权的最后 轮廓如何,他们是被财产规则保护的(与义务的规则相反),这个保护建立在真正的区别的 基础上,这个区别是指,所有者对财产的控制和人们对非所有权对象的生活领域的控制有不 同的水平。甚至如果我享有的保护只是针对蓄意的破坏,以及对我的财产的疏忽大意的伤害 只引起了义务规则的反应,我仍然在一个如果我的权利仅仅为义务规则所保护时极为不同的 位置。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义务规则和财产规则的区别往往模糊的原因在于,理论家们仅仅从收入,或最起码是 果偏好满足的功能性的角度米看待财产所有权的价值。但是,这个看法忽略了所有权的不同 部分的区别,凭此可以控制归我所有的物(只有我可以选择对这物做什么)和控制我从使用 和交换那物所得的收益的权利。义务规则保护我从保有物得来的全部收入的权利,而财产权 与我的控制权关系更密切。我将在后面讨论个人自主的特点的时候,主要分析这个区别,特 别是第七章和第九章中。我的看法是,格雷错误地将这些权利之束看成是沿着单一的,无限 可变的是 续统 体分布的,因此 没有看到他们各自独立的特性 另外,所有权已经如此深入地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的观念之中,因此,简单地把这个概 念抛弃会对我们目前的主要的理论和假定做出重大的修改。如果格雷是正确的,那么,如果 随着所有权的消失,会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概念被抛弃。例如,我们以“资源分配”这个观 点为例,如果“财产”(holding),“权利”(tile),或“所有权” 致的和可预见的思想,我们又怎能对 一个社会的不同成员所持有的资源的方式说 呢?而且,按照格雷的观点,我们也不能对不同个人财富的比较形成概念化的理解。每个 都在与不同的资产的关系中,成为广泛分离的法律形态的主体,因此,说 个人比另一个人 富有将是过于简单化的,甚至是无意义的。 但是,诸如分配和财富这样一些思想的确 有一些能够把握的和一致的含义,我们起码在政治理论中不能没有他们。9 我对格需观点回答的关键是,他的分离性的观点的论证是建立在他关于与所有权相连的 权利/归由与权力之 上的 对于 人来说 种法律形态的华 丽装饰也没有什么特殊之 个人如果想象我在这里开始要做的那样,争辞说,在所有权的各种特性之间,有一种家说 相似:以及这表明了在政治的原则和理论中有一种道德的兴趣,那么,完全分离的观点就可 以抛弃了。这里,将开始我对格雷的论题的全面的回答。我将宜称,所有权包括了两组法律 特性,一组特性可以以所有人对其财物的“基本功能控制”为标志,另一组以从贸易和财产 开发所得“收入流的基本权利”为标志 这些有条理的思想表 现出 了什么是所有权的特 以及我们在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辩护的时候,什么原则是经济正义与政策必须加以考 的。 已经有许多关于分离主题的讨论,其中有些反映了我这里的观点(尽管我关于财产本质 的结论是不同的),6例如,理查德爱泼斯坦考虑了格雷的论证,他的解答是, 一个概 y小送雾碧邦特碧酒”W华是菲林业 解释为什么边缘性 性的 但是 爱泼断坦所要求的 能够清陶 的解释是由布拉克斯通所给出的,对财产的“唯一的和专横的”定义(即我们上面所看到的 谁代表财产权的绝对个人的概念的顶峰)。但是,财产权利包含了绝对的统治权的思想,在 这个意义上,不仅有历史的偏狭,而且有意识形态的争辩,这很显然是错误的。没有一种法 律制府接近于将这些权力赋予所有者,议个所右者不仅是纳税的主体和区域性的束的主体 且享受着与国家的全面的经 文政策复杂紧 地 在 起的各种权利主张所有权意味着 绝对的控制,这是回避了关于个人权利与分配政策关系的几个规范性的问题 然而,对所有这些论证最为有力的回答还是,提出对所有权的含义的一种解释,这种解 释自身就是似是而非的。我用一个形式的框架来完成这项工作,然后在这个框架中进行重要 的区别与说明。 V。所有权的框琴 为了提供这个框架,我建议将所有权基本上看作是一种可变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环 境条件下有不同的延伸。 到但是,这种关系在基本特点上是不变的。就象我们说某物比 另一物有“更高”的关系,而可以完全不管讲的是楼还是长颈鹿,“拥有”或“对-一有财 产权”的关系多少是一种稳定的关系,尽管可以从细节上看到许多变化。 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试用版本创建ww,fineprint.cn
义务规则和财产规则的区别往往模糊的原因在于,理论家们仅仅从收入,或最起码是结 果偏好满足的功能性的角度来看待财产所有权的价值。但是,这个看法忽略了所有权的不同 部分的区别,凭此可以控制归我所有的物(只有我可以选择对这物做什么)和控制我从使用 和交换那物所得的收益的权利。义务规则保护我从保有物得来的全部收入的权利,而财产权 与我的控制权关系更密切。我将在后面讨论个人自主的特点的时候,主要分析这个区别,特 别是第七章和第九章中。我的看法是,格雷错误地将这些权利之束看成是沿着单一的,无限 可变的连续统一体分布的,因此,没有看到他们各自独立的特性。 另外,所有权已经如此深入地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的观念之中,因此,简单地把这个概 念抛弃会对我们目前的主要的理论和假定做出重大的修改。如果格雷是正确的,那么,如果 随着所有权的消失,会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概念被抛弃。例如,我们以“资源分配”这个观 点为例,如果“财产”(holding),“权利”(title),或“所有权”(ownership)不是一些 一致的和可预见的思想,我们又怎能对一个社会的不同成员所持有的资源的方式说些什么 呢?而且,按照格雷的观点,我们也不能对不同个人财富的比较形成概念化的理解。每个人 都在与不同的资产的关系中,成为广泛分离的法律形态的主体,因此,说一个人比另一个人 富有将是过于简单化的,甚至是无意义的。xxxiv[34]但是,诸如分配和财富这样一些思想的确 有一些能够把握的和一致的含义,我们起码在政治理论中不能没有他们。xxxv[35] 我对格雷观点回答的关键是,他的分离性的观点的论证是建立在他关于与所有权相连的 权利/自由与权力之上的,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法律形态的华丽装饰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一个人如果想象我在这里开始要做的那样,争辩说,在所有权的各种特性之间,有一种家族 相似;以及这表明了在政治的原则和理论中有一种道德的兴趣,那么,完全分离的观点就可 以抛弃了。这里,将开始我对格雷的论题的全面的回答。我将宣称,所有权包括了两组法律 特性,一组特性可以以所有人对其财物的“基本功能控制”为标志,另一组以从贸易和财产 开发所得“收入流的基本权利”为标志。这些有条理的思想表现出了什么是所有权的特点, 以及我们在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辩护的时候,什么原则是经济正义与政策必须加以考虑 的。 已经有许多关于分离主题的讨论,其中有些反映了我这里的观点(尽管我关于财产本质 的结论是不同的)。xxxvi[36]例如,理查德.爱泼斯坦考虑了格雷的论证,他的解答是,一个概 念的模糊性并不能将其定为无用,只要能给出能加以延伸的普遍解释,抓住中心用法,而且 解释为什么边缘性用法是边缘性的。xxxvii[37]但是,爱泼斯坦所要求的,能够清除不清晰之处 的解释是由布拉克斯通所给出的,对财产的“唯一的和专横的”定义(即我们上面所看到的, 谁代表财产权的绝对个人的概念的顶峰)。但是,财产权利包含了绝对的统治权的思想,在 这个意义上,不仅有历史的偏狭,而且有意识形态的争辩,这很显然是错误的。没有一种法 律制度接近于将这些权力赋予所有者,这个所有者不仅是纳税的主体和区域性约束的主体, 而且享受着与国家的全面的经济政策复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主张所有权意味着 绝对的控制,这是回避了关于个人权利与分配政策关系的几个规范性的问题。 然而,对所有这些论证最为有力的回答还是,提出对所有权的含义的一种解释,这种解 释自身就是似是而非的。我用一个形式的框架来完成这项工作,然后在这个框架中进行重要 的区别与说明。 Ⅳ。所有权的框架 为了提供这个框架,我建议将所有权基本上看作是一种可变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环 境条件下有不同的延伸。xxxviii[38]但是,这种关系在基本特点上是不变的。就象我们说某物比 另一物有“更高”的关系,而可以完全不管讲的是楼还是长颈鹿,“拥有”或“对-有财 产权”的关系多少是一种稳定的关系,尽管可以从细节上看到许多变化。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