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28—2009/IS037:2005B型(小型)环状试样。对于一种给定材料所获得的结果可能根据所使用的试样类型而有所不同,因面对于不同材料,除非使用相同类型的试样,否则得出的结果是不可比的。3型和4型哑铃状试样及B型环状试样只应在材料不足以制备大试伴的情况下才使用。这些试样特别适用于制品试验及某些产品标准的试样,例如,3型哑铃状试样用于管道密封圈和电缆的试验。试样制备需要打磨或厚度调整时,结果可能会受影响。6试样6.1哑铃状试样哑铃状试样的形状如图2所示。试验长度(见表1)。图2哑铃状试样的形状试样狭窄部分的标准厚度,1型、2型、3型和1A型为2.0mm士0.2mm,4型为1.0mm土0.1mm。试验长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哑铃状试样的试验长度3型1型1A型2 型4型试样类型10.010.510.0±0.5试验长度/mm25.0±0.520.0 ± 0.5*20,0 10.5试验长度不应超过试样狭窄部位的长度(表2中尺寸C)哑铃状试样的其他尺寸应符合相应的裁刀所给出的要求(见表2。非标准试样,例如取自成品的试样,狭窄部分的最大厚度,1型和1A型为3.0mm,2型和3型为2.5mm,4型为2.0mm。表2哑铃状试样用裁刀尺寸1A 型2 型3型4型尺寸1型115100755035A总长度(最小)-/mm25.0±1.025.0±1.012.5±1.08.5±0.56.0±0.5B端部宽度/mm33.0±2.020.025.0±1.016.0±1.012.0±0.5C狭窄部分长度/mm6.0+8.45.0±0.14.0±0.14.0±0.12.0±0.1D狭窄部分宽度/mm8.03.0.57.510.53.0±0.1E外侧过渡边中径/14.011.011.01.025.0±2.025.0±2.012.5±1.010.0±0.53.0±0.1F内侧过渡边半径/mma为确保只有两端宽大部分与机器夹持器接触,增加总长度从而避免“肩部断裂”。6.2环状试样A型标准环状试样的内径为44.6mm土0.2mm。轴向厚度中位数和径向宽度中位数均为4.0mm士0.2mm。环上任-点的径向宽度与中位数的偏差不大于0.2mm,而环上任一点的轴向厚度与中位数的偏差应不大于2%。4
GB/T528—2009/IS037:2005B型标准环状试样的内径为8.0mm士0.1mm。轴向厚度中位数和径向宽度中位数均为1.0mm士0.1mm。环上任点的径向宽度与中位数的偏差不应大于0.1mm。7试验仪器7.1裁刀和裁片机试验用的所有裁刀和裁片机应符合GB/T2941的要求。制备哑铃状试样用的裁刀尺寸见表2和图3,裁刀的狭窄平行部分任一点宽度的偏差应不大于0.05mm。关于B型环状试样的切取方法,见附录人。单位为毫米18注:A-F各尺寸见表21固定在配套机器上的刀架头;2—需研磨;3----需抛光。图3哑铃状试样用的裁刀7.2测厚计测量哑铃状试样的厚度和环状试样的轴向厚度所用的测厚计应符合GB/T2941方法A的规定测量环状试样径向宽度所用的仪器,除压足和基板应与环的曲率相吻合外,其他与上述测厚计相致。7.3锥形测径计经校准的锥形测径计或其他适用的仪器可用于测量环状试样的内径。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1mm的仪器来测量直径。支撑被测环状试样的工具应能避免使所测的尺寸发生明显的变化。7.4拉力试验机7.4.1拉力试验机应符合ISO5893的规定,具有2级测力精度。试验机中使用的伸长计的精度:1型、2型和1A型哑铃状试样和A型环形试样为D级;3型和4型哑铃状试样和B型环形试样为5
GB/T528--2009/ISO37:2005E级。试验机应至少能在100mm/min土10mm/min、200mm/min士20mm/min和500mm/min土50mm/min移动速度下进行操作7.4.2对于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以外的试验,拉伸试验机应配备一台合适的恒温箱。高于或低于正常温度的试验应符合GB/T2941要求。8试样数量试验的试样应不少于3个。注;试样的数量应事先决定,使用5个试样的不确定度要低于用3个试样的试验。9试样的制备9.1哑铃状试样哑铃状试样应按GB/T2941规定的相应方法制备。除非要研究“压延效应”,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裁取一组垂直于压延方向的哑铃状试样。只要有可能,哑铃状试样要平行于材料的压延方向裁切。9.2环状试样环状试样应按GB/T2941规定的相应方法采用裁切或冲切或者模压制备。10样品和试样的调节10.1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问问隔对所有试验,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应为16h。对非制品试验,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为4星期,对于比对评估试验应尽可能在相同时间间隔内进行。对制品试验,只要有可能,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不超过3个月。在其他情况下,从用户收到制品之日起,试验应在2个月之内进行。10.2样品和试样的防护在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样品和试样应尽可能完全地加以防护,使其不受可能导致其损坏的外来影响,例如,应避光、隔热。10.3样品的调节在裁切试样前,来源于胶乳以外的所有样品,都应按GB/T2941的规定,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下(不控制湿度),调节至少3h。在裁切试样前,所有胶乳制备的样品均应按GB/T2941的规定,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下(控制湿度):调节至少96h。10.4试样的调节所有试样应按GB/T2941的规定进行调节。如果试样的制备需要打磨,则打磨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6h,但不应大于72h。对于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下的试验,如果试样是从经调节的试验样品上裁取,无需做进一步的制备,则试样可直接进行试验。对需要进一步制备的试样,应使其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下调节至少3h。对于在标准实验室温度以外的温度下的试验,试样应按GB/T2941的规定在该试验温度下谢节足够长的时间,以保证试样达到充分平衡(见7.4.2)。11哑铃状试样的标记如果使用非接触式仲长计,则应使用适当的打标器按表1规定的试验长度在哑铃状试样上标出两条基准标线。打标记时,试样不应发生变形。两条标记线应标在如图2所示的试样的狭窄部分,即与试样中心等距,并与其纵轴垂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