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刘延昌等诉于海等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1998)青民初字第1761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47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案例六 刘延昌等诉于海等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1998)青民初字第1761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47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一审诉讼主体 原告: 被告: 刘延昌 于海 赵秀芳 于学民 阎新珍 华裕公司 刘佳良
一审诉讼主体 原告:刘延昌 赵秀芳 阎新珍 刘佳良 被告:于海于学民 华裕公司
一审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4250元
一审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4 250元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被告于海与伙伴在华裕公司院墙外水坑旁捞蝌 蚪时落水,刘辉闻讯将于海救上岸边,欲救另一儿 童时,因不识水性和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而不幸身 亡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被告于海与伙伴在华裕公司院墙外水坑旁捞蝌 蚪时落水,刘辉闻讯将于海救上岸边,欲救另一儿 童时,因不识水性和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而不幸身 亡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因刘辉死亡给四原告造成损失共计79053.74元, 被告于学民赔偿31621.5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 应再赔偿27621.50元,被告华裕公司赔偿47432.24 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2882元,被告于学民承担1153元, 被告华裕公司承担1729元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因刘辉死亡给四原告造成损失共计79 053.74元, 被告于学民赔偿31 621.50元,扣除已支付的4 000元, 应再赔偿27 621.50元,被告华裕公司赔偿47 432.24 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2 882元,被告于学民承担1 153元, 被告华裕公司承担1 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