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界限 《破产法》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 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三)破产界限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 产” 。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 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 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破产法》
(四)破产的基本程序 令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令和解与整顿 令破产宣告 令破产清算 令破产程序终结
(四)破产的基本程序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和解与整顿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
二、破产会计的基本理论
二、破产会计的基本理论
Q1.破产会计目标 为谁提供信息? 提供什么?
1.破产会计目标 为谁提供信息? 提供什么?
破产会计主体 终止经营 不确定期间
2.会计假设的调整 破产会计主体 终止经营 不确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