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宪法的相关规定判定特定解释的合理性;扩张解释,即当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于狭窄,不足以表示 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就像法律上的“杀人”不一定仅指积 极作为夺取他人生命,而且还可扩大到包括消极不作为侵害他人生命,比如,母亲消极不喂乳,致婴儿 死亡,也构成杀人(复旦投毒应为间接故意);限缩解释,亦即当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过于宽泛,不足 以表示立法真意时,就把法律条文的文义变窄,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比如,任何人犯罪在法律 适用上一律平等,这里的“任何人”应当限缩,它不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相对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需要考察把文义解释列为第一顺位,与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主张把文义解 释列为第一顺位,就是强调法律用语的逻辑绝对性,就是从内心坚信法律用语代表的正义绝对性。据此, 即使对于可能略有争论的成文法用语加以解释,也仍然应当坚持法律用语的确定性。 不过,有些学者认为,逻辑是由天生不确定的用语组成的。美国大法官特雷勒就曾引用过这个令人难 以置信又强词夺理的谬论,提出用语实际上都没有清晰明白的含义。因此,即使书面合同是一份表面无歧 义、完整、唯一和完全不可分割的合同,法院也必须要考虑“外在”的语辞以帮助解释。他认为,用语没有 绝对和不变的指示物,那种对于用语确定性的信任,只是“对词语的内在潜能和内在含义的原始信仰残 余而已”。然而,必须认识到,坚守这一结论必将陷入普遍正义的劫难。为了免受劫难,我们可以证明逻 辑是不可或缺的,可是却无法回避其结论,就是用于构成逻辑表述的用语也并非相对而应是明确的。否则 逻辑、论述、推理和获得真理都是不可能的,成文法律将会因为不确定性而变得毫无意义。相应地,作为普 遍正义优先法律思维的同样情形同样对待,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果期待成文法解释得出可以理 喻的结论,确保普遍正义的法律思维成为可能,就必须把握法律用语如何在逻辑上是绝对而不是相对的。 换句话说,必须深刻理解法律用语如何雕刻现实,考察用语的性质,并理解它是如何与所说明的事物建 立关联的。 从性质上讲,首先考虑文义解释,就是强调法律的用语在绝大多数场合应是基本与真理同在的共识 结果。正是这一共识,使得交流变得简洁,也使得法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清晰。反过来,法治反对随意解 释,其实就是强调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强调对于法律用语意义的认同,因此解释只不过是将文本转化为 法律适用者的工具而已。只有认可法律用语应当作为“显而易见”的共识被理解,才能够保证同样情况下 适用的法律不会被随意扩大、限缩或进行其他的任意解释,也就是从客观上阻断了人们迳行跨越文义方法 直接进入目的解释的渠道。惟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同等对待的普遍正义结果实现。 法律文义解释的八大优点第一,这种方法体现了立法至上和民主价值:第二,法律措词的通常意义通过语境而得到 加强;第三,法院在法律措词的通常语义时,一般不再需要对最终的目的的合理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做出自己的立法性 判断:第四,法院对通常语义的强调,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员以其自身对法律应当如何的个人观点,取代立法机构观点的 余地;第五,法院对通常含义的强调,激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保持明确和仔细,尽量避免隐晦的措辞;第六,对通常语义 的尊重,使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达成的妥协结论,可以避免与立法史资料之问发生冲突:第七,采取法律措词的通常含 义,可以使法院保护信赖此种含义的人们的利益,而不受导致相反解释的立法史或其他资料的影响:第八,法院对法律措 辞的通常语义的倚重,有利于激励立法者在起草中认真遣词造句。? 古罗马有一个著名的文义解释案例。某人留下遗隔,决定死后将全部财产留给他的遗腹子。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到14岁 时死亡的话,则将这些财产作为赠品,送给一个叫柯瑞阿斯的人。率实上,遗腹子根本没有出生,在立嘱人去世十个月后, 柯瑞阿斯根据市民法规定的遗网继承权,向当局提出索要他的财产,当即迪到立隔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波阿斯的反对 最后,考波阿斯获得了诉讼的胜利,因为裁判者直接依据遗网用语的字面含义严格解释认为,除非是一个孩子出生了,而 且在达到青春期以前甜死亡了,否则,柯瑞阿斯继承遗产的企图是永远不能实现的。 2.严格限制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既然法律是理性规则,而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命令或指令,就免不了 探究法律作为理性规则的目的性。目的性融入了立法者综合权衡后的价值评判,它对于寻找成文法那种 “显而易见”的解释十分重要。不过,法律用语有时会发生歧义,哪怕是法律上约定俗成的用语,仍然也 可能发生歧义。比如,对于德国法上有关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狩猎的条款,针对“狩猎”一词,法条的 字面理解很清楚,但是,如果假设某人于禁猎期内自带家禽散布于禁猎区内,只是针对这些自带的家禽 2 Pacific Gas Electric Co.v.G.W.Thomas Drayage Rigging Co.69 Cal.2d 33,69 Cal.Rptr.561,442 P.2d 641 (1968) 3参见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52-553贝
从事狩猎活动,是否违反此条法律规定,就可能引发歧义。当然,面对可能发生的歧义,为了保证所制定 的法律在适用时仍然能够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通常立法者都会采取用语的“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加 以表达,以尽量减少用语可能发生的歧义。可是,即使如此选择“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表达,还是可能 会出现不同答案都能对法律用语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 造成歧义及出现多种合理解释的原因,除了立法理念有时难以言传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文字本身 的含义或目的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于是,除了第一顺位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作为补充也是必 要的(法律上的悖论)。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来解释法律用语。其功能在于 消除法律用语的不确定含义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比如,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经过对法律目的的 权衡,当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更为贴近法律目的时,就应当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比如,根据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日的导向原则,桥梁禁止小轿车通行,则大卡车更不待言:公园禁止攀 枝摘花,摘果伐干就更应禁止。 显然,目的解释有利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刻意退于规则之后而逃避责任的 倾向,不过这些优点又都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意义的固定性为代价的。显然,目的解释因为放松了对 法律服从的要求,相应地扩大了自由裁量权,所以它在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 也使得法治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这是由于目的权威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依然有待认真研究 所以,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必须严格限制。即当裁判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择其一作出裁判,为了论证采用这 一规则的理由,他就必须深刻考察有争论的法律用语,了解它如何在逻辑上成为绝对而不是相对的,特 别是必须表明赖以作出裁判的规则,能够得到这个社会中在调整相关性的关系问题上更为协调一致和权 威的原则支持,进而最大程度上保证作为普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法律为何会发生歧义的法理原因人们对于法律用语的使用发生歧义,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有时 是因为将之作为描述性法则,有时是将之作为规范性法则。事实上,分别从描述性法则和规范性法则对于用语的使用,在很 多情况下有所差别,因为法律通常不能既是规范的又是描述的。比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从描述性意义上仍然存在, 但在规范性意义上则不再享有胜诉权:住宅楼上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当无法证明具体的侵害人,且又无法完全排除自己的 侵害可能时,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理由,即使客观上确实没有高空坠物,也仍然要被过错推定而承担责任;基于整体 市场培育初期而以极低价格出租部分房屋,不能等待整体市场培育成熟后,以后来的相邻房屋租金价格宣告此前的所有租 金价格显失公平,哪怕从描述性意义上前后的租金价格确实相差很大,也不行。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以及保证作为普遍 正义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让我们回顾其逻辑。一方面,那种描述物质世界中永存关系的运行法则千古不易,即自然法则, 它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规范社会的法则被称为法律,可这些作用于人际之间的法律所概括的,不是人粪自 动行为的方式,而是应该怎样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规范性的,不是描送性的。与描述性法则相反,规范性法律适用于非 自动发生而必须由法律的颁布强制服从的行为,描述性法则适用于本来自动发生的事物。因此,许多场合中两者被看成是对 立物。1 第二种惰况,规范性法规必然涉及不同目的解释可以发生的分歧。比如,上文提到的“狩猎”一词所发生的歧义,从描 述的意义上讲,作为调整人与动物关系的名词,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从规范的意义上讲,如果该条禁止狩猎的规定保 护的是禁猎区的动物在禁猎期内的哺乳权、冬眠权或维持该期间内的野生动物生态链平衡,那么,所假设的自带家禽猎杀情 形就不应视为违法:可是,如果该禁止性规定所意图规范的是一般的动物人权保护目的,那么自带家禽猎杀也应被视为违 法。 4参见[关]边克尔·C·威廉斯:《袋假法庭一关国政附理论架构之不公正》,于宗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