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朔政发[2020〕5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朔城区人民 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 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责。各部门、各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委会以及小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区物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 以及《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 下简称《行动计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遵守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要求。 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要 通告如下 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区域:按程序严格予以追究。 (一)市区禁燃禁放区域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 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包括南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 西至西环路(包括西环路),北至大运路所围区域。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 二)除市区禁燃禁放区域外下列重点区域实息。如有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 施禁燃禁放: 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后实施。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 全保护区域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依法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 予以处罚。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动计划》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确定并公布禁燃禁放区域,并按 敬老院区域 要求实施。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 火区域。 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 朔州市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教育、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2020年1月15日
1/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 7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朔政发〔2020〕5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 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以及《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 下简称《行动计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 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区域: (一)市区禁燃禁放区域: 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包括南环路), 西至西环路(包括西环路),北至大运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燃禁放区域外下列重点区域实 施禁燃禁放: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 敬老院区域;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 火区域。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 市场监管、教育、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朔城区人民 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 责。各部门、各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委会以及小 区物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 遵守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要 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 按程序严格予以追究。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 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 息。如有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 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后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动计划》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确定并公布禁燃禁放区域,并按 要求实施。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 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市政府文件 1/20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的通知 朔政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 第一章总则 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 来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 第四条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 兴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业2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的新兴产业项目、新设研 第二条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发机构以及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 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市缴纳国 策”的办法。 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 第五条坚持“亩产论英雄”的招商导向,投 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工、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1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 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于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6万元/亩。对引 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 第三条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 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我市重点鼓励执行 发展以下新兴产业:高端陶瓷与新材料、新能源(不 第六条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 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碳基新材料、生物医药、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
·市政府文件· 1/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 8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的通知 朔政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鼓励和吸引外 来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7+N”新 兴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我市缴纳国 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资企 业),除享受本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工、 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 及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朔 州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我市重点鼓励 发展以下新兴产业:高端陶瓷与新材料、新能源(不 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碳基新材料、生物医药、 文化旅游、草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七大 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 第四条 对 世 界 500 强 、 国 内 500 强 、 行 业 2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的新兴产业项目、新设研 发机构以及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 一策”的办法。 第五条 坚持“亩产论英雄”的招商导向,投 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310 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 于 80 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 6 万元/亩。对引 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产业带 动作用强的项目,经审定批准后,可低于投资强度 执行。 第六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 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招商引
1/20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 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 第二章要素支持政策 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 第七条用地保障政策 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 (一)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划条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 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 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 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议方 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必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 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 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 (六)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 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 方式出让 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 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 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30年之间分档设定 (七)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 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 三)朔州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 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70%执行。国有未利用 (八)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 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 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四)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 (九)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 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府、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 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当 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当地 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财政实行定额补助。积极鼓励各开发区兴建立体厂 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房,可实行两年零租金的优惠。对重点鼓励发展的 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 (五)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其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1/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 9 — 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七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 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 签约时限不得超过 20 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必 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 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 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 方式出让。 (二)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 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 建设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 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 5 年至 30 年之间分档设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 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三)朔州各开发区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 用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 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 70%执行。国有未利用 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 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四)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 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 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 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 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 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 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 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 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 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 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 划条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 期支持政策以 5 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 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议方 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 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 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可以进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 记,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以有固 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为基本单元进行,单层标准厂 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 分层、分单元、分跨转让。 (七)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 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 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 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 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八)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层楼房标准厂房, 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 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九)对新上新兴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 府、开发区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 和“九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当 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当地 财政实行定额补助。积极鼓励各开发区兴建立体厂 房,可实行两年零租金的优惠。对重点鼓励发展的 工业类项目,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 其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市政府文件 1/20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八条水、电、气、暖政策 资1500万元。积极组建“科技创新基金、文旅发 (一)开发区电价。各开发区和园区整体作为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基金”等一批基 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可享金 受0.37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探索售电模式改 二)加大银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 革,支持山阴县等增量配电网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 易,支持朔州经济开发区固废园区“厂用电”改革,行机构支持企业项目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 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公积金等定期存款招标的指标之一,鼓励和引导银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2.85元/m 第十一条上市及挂牌支持 (夏季)或3.35元/m(冬季)、煤层气2.35元/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 m的价格。支持在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 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对落地在朔州市拟进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入主板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开始, 水、暖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3元/每年奖励1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首家奖励 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4.8元/月·m的价格(市1000万元,今后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拟通过“新 区),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给予价格补贴。加上挂牌后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拟通过 上述价格均系现行最优惠价格,以后公用事业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的企业,挂牌后 价格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可执行的最低价格执行 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九条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第十二条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金投向,积极协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位争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在朔项目发展的,按照融资额的 取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 第三章财政奖励及金融支持政策 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融资政策支持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一)设立35亿元的能源转型发展基金。5 第十三条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 年内,市财政出资3.5亿元、各县(市、区)和朔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 州经济开发区分别出资0.5亿元作为资本金,同时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 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市七大新兴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 产业,支持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首笔募集基金10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4:3:3进行奖励。 亿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项目和企业中,其中市财政出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资1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各出 第十四条项目贡献奖励
·市政府文件· 1/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 10 — 第八条 水、电、气、暖政策 (一)开发区电价。各开发区和园区整体作为 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可享 受 0.375 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探索售电模式改 革,支持山阴县等增量配电网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 易,支持朔州经济开发区固废园区“厂用电”改革, 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 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天然气 2.85 元/㎥ (夏季)或 3.35 元/㎥(冬季)、煤层气 2.35 元/ ㎥的价格。支持在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燃气供应 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三)基准水、暖价格。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 水、暖等生产要素需求,可享受工业用水价 3 元/ 吨,基准供暖按建筑面积 4.8 元/月∙㎡的价格(市 区),推行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可给予价格补贴。 上述价格均系现行最优惠价格,以后公用事业 价格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可执行的最低价格执行。 第九条 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 金投向,积极协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位争 取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财政奖励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融资政策支持 (一)设立 35 亿元的能源转型发展基金。5 年内,市财政出资 3.5 亿元、各县(市、区)和朔 州经济开发区分别出资 0.5 亿元作为资本金,同时 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培育和发展我市七大新兴 产业,支持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首笔募集基金 10 亿元以上投入到招商项目和企业中,其中市财政出 资 1 亿元,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各出 资 1500 万元。积极组建“科技创新基金、文旅发 展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型基金”等一批基 金。 (二)加大银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力 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激励机制,将银 行机构支持企业项目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住房 公积金等定期存款招标的指标之一,鼓励和引导银 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和“四板”、山西股 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对落地在朔州市拟进 入主板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主板上市辅导期开始, 每年奖励 100 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首家奖励 1000 万元,今后最高奖励 500 万元;对拟通过“新 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 20 万元, 加上挂牌后的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拟通过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版”挂牌的企业,挂牌后 奖励 2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进行再融资且用于在朔项目发展的,按照融资额的 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 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 100 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 十 三 条 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 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5 亿元(外商投资 1000 万美元) 以上的项目,从项目落地之日起按建设进度,逐年 以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 1%分别对落户企业、投 资方法定代表人、引资人按 4:3:3 进行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贡献奖励
1/20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投资在5亿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七条资金来源 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 市、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 水平的90%予以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60%予以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 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资金 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兑现 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 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集体进行审定。 (二)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优惠政策的落实 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 第十五条申请 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促 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进外来投资部门,并由促进外来投资部门设立专户 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 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 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印件)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 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 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五章附 第十六条审核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符 第二十条本地投资的项目和本地企业扩大再 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2020 朔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市政府文件· — 11 — 对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 投资在5亿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 水平的90%予以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60%予以 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由市、县两级 财政按贡献分成比例承担。 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 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申请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 12 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 料: 1.投资合同(原、复印件);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 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 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8.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证明; 9.资产负债表、纳税票据证明; 10.其他需提交的印证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 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将符 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交由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 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扶持 资金。 第十八条 兑现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集体进行审定。 (二)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 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 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 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促 进外来投资部门,并由促进外来投资部门设立专户 对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促进外来投资部门在收到财 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 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 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五)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 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 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 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 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 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 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地投资的项目和本地企业扩大再 生产同时适用本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