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 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 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 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 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 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 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 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 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 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 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 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 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 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 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 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 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 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 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 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 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 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 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 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 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 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 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 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 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 级党组织备案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 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 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 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 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 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 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 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 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 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 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 级党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