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关系,指行政公务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聘期间与行政主体 (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征是 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在行政职务关系中就包含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身份保障权、获得职权权、获得利益权、参加培训权 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 自由权、平等权、休息权等。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义务:守法的义务、执行公务的义务、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尽职尽责的义务、保持高尚义务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我国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方式有四种:考试录用、选任、调任、聘任 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并不改变公务员身份,而只变更行政职务,从而导致公务 员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如转换任职、升职或降职等发生的变更。 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三、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时应当以公务员是否获得公务员资格为前提,以其所承担 的行政职权和职责为核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认:目的要素、地点要素、时
行政职务关系,指行政公务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聘期间与行政主体 (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征是: 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在行政职务关系中就包含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身份保障权、获得职权权、获得利益权、参加培训权、 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人身 自由权、平等权、休息权等。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义务:守法的义务、执行公务的义务、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尽职尽责的义务、保持高尚义务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我国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方式有四种:考试录用、选任、调任、聘任。 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并不改变公务员身份,而只变更行政职务,从而导致公务 员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如转换任职、升职或降职等发生的变更。 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三、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确认行政公务行为时应当以公务员是否获得公务员资格为前提,以其所承担 的行政职权和职责为核心,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认:目的要素、地点要素、时
间要素、名义或标志要素。 四、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就是对行政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我国没有公务员法典,我国的 公务员法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构成的,现在已基本上形成 了一个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其特征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 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 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其权益有法律 上利害影响的人。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三,在形式上,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主体都是组织,没有个人可以成 为行政主体的。 (二)行政相对人的确认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的确认就是某一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是否是行政相对人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身份的确认,以便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 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 人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针对的主体。 2.行政裁决行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方当事人。 3.行政处罚中被受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4.不作为行政中的权益人 5.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利害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间要素、名义或标志要素。 四、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就是对行政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我国没有公务员法典,我国的 公务员法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构成的,现在已基本上形成 了一个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其特征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 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 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其权益有法律 上利害影响的人。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三,在形式上, 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主体都是组织,没有个人可以成 为行政主体的。 (二)行政相对人的确认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的确认就是某一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是否是行政相对人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身份的确认,以便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 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 人。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针对的主体。 2.行政裁决行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方当事人。 3.行政处罚中被受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4.不作为行政中的权益人。 5.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利害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是最主要、最常见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很多情况下, 公民成为行政相对人,还要受制于自身的行为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生理 状况几个方面。 2.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外国人、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原则上与我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享有同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现 其具体法律地位,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在行政管理法律关 系中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也 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活动 的主体。那么,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有差别的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学时设计 内容讲授5学时,案例分析讨论1学时,共6学时。 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 教学目标 本章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理论而言,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都围绕着行政行为的研究而展开,它把行政 主体、行政职权、监督救济等各部分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行政法律制度而言, 行政行为是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如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行为行使的 规定。因而本章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通过本章的的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 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掌 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领会“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
1.公民。公民是最主要、最常见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很多情况下, 公民成为行政相对人,还要受制于自身的行为能力,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生理 状况几个方面。 2.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二)外国人、外国组织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原则上与我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享有同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现, 其具体法律地位,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在行政管理法律关 系中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也 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活动 的主体。那么,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有差别的。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学时设计] 内容讲授 5 学时,案例分析讨论 1 学时,共 6 学时。 [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 [教学目标] 本章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理论而言,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都围绕着行政行为的研究而展开,它把行政 主体、行政职权、监督救济等各部分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行政法律制度而言, 行政行为是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如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行为行使的 规定。因而本章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通过本章的的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 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掌 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领会“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
生命”,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等,都是围绕其效 力问题展开的。此外,还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殊性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 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应考虑:1.从行政主体角度界 定。行政主体的范围比行政机关大。2.从行政权角度界定。3.从法律角度界定 从法律上说,其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包含着一定权利义务内容。其二,行政行 为应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三,行政行为能够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救济。 其四,行政行为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正式决定。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里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而非刑法、民法上的法 律性质。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可以是实体法效果,也可以是程序法效果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行为要被判定为行政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要 素,它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性质问题。它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权 要素。3.行政行为依据要素。4.行为对象要素。5.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 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包括:(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 是行政主体。(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影响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确认的意图。(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有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4)效果要件。行为主体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或消灭
生命”,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等,都是围绕其效 力问题展开的。此外,还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殊性。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 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应考虑:1.从行政主体角度界 定。行政主体的范围比行政机关大。2.从行政权角度界定。3.从法律角度界定。 从法律上说,其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包含着一定权利义务内容。其二,行政行 为应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三,行政行为能够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救济。 其四,行政行为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正式决定。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里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而非刑法、民法上的法 律性质。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可以是实体法效果,也可以是程序法效果。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行为要被判定为行政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要 素,它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性质问题。它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权 要素。3.行政行为依据要素。4.行为对象要素。5.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 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包括:(1) 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 是行政主体。(2) 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影响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确认的意图。(3)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有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4) 效果要件。行为主体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的合法有效 而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却必然是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必然包含所有的构成要素 未成立的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其根本不存在,自然也就不用谈其效力。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 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 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 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 及具体、特定适用性。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 适用一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 分,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其三,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 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 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 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第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 据不同。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不同。 划分的意义:其一,二者适用对象、采用方式、手段不同,因而采取的救济 途径也不同。其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所以,某些 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的合法有效; 而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却必然是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必然包含所有的构成要素; 未成立的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其根本不存在,自然也就不用谈其效力。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 施,且对特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 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 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 及具体、特定适用性。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 适用一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 分,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其三,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思路之一。 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 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 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第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 据不同。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不同。 划分的意义:其一,二者适用对象、采用方式、手段不同,因而采取的救济 途径也不同。其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所以,某些 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