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出发,围绕着行政权力来领会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的基本内涵,包括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地位、资格及确认、依法应具有的行 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以及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 法律地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抽象主体,它不可能使得行政职权职责发生作 用,这时有关公务员的行政职务行为就也是一个需要放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理解领 会的。本章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含义、地位、资格及认定、行政授 权与行政委托、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公务员行政职务行为等基本理论概念; 掌握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务关系、行政相对 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概念,了解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在此基 础上,领会行政主体理论的内涵,学会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学会对应于行政相 对人的行政主体的确定。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从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行 政主体资格的获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有两种法律途径。其二, 行政主体是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而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为其 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其三,行政主体是具备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能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该活动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同 于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必 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依法成立的组织。2.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
以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出发,围绕着行政权力来领会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的基本内涵,包括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地位、资格及确认、依法应具有的行 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以及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 法律地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抽象主体,它不可能使得行政职权职责发生作 用,这时有关公务员的行政职务行为就也是一个需要放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理解领 会的。本章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含义、地位、资格及认定、行政授 权与行政委托、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公务员行政职务行为等基本理论概念; 掌握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务关系、行政相对 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概念,了解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在此基 础上,领会行政主体理论的内涵,学会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学会对应于行政相 对人的行政主体的确定。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从这样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行 政主体资格的获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有两种法律途径。其二, 行政主体是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而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为其 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其三,行政主体是具备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能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该活动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同 于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应具备的必 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依法成立的组织。2.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
职位和人员编制。3.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 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行政主体可以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的身 份性质。 2.行政主体可以确定公务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 归属 3.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的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其特点是:其一,行政机 关是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其二,行政机关在成立之时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三,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及公务员编制。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3.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 三、其他行政主体 (一)含义及特点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 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其特点有:第一,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外获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第二,其他行政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
职位和人员编制。3.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 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行政主体可以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的身 份性质。 2.行政主体可以确定公务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 归属。 3.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的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其特点是:其一,行政机 关是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其二,行政机关在成立之时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三,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及公务员编制。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3.综合行政机关与专门行政机关。 4.行政决策机关与行政执行机关。 (三)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 门。 三、其他行政主体 (一)含义及特点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 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其特点有:第一,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外获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第二,其他行政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的。第三,其他行政主体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 般行政职能。第四,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立可能是同步的, 也可能是分开的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内设立若干工作机 构,以协助或按照内部分工委托办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行政机构是否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行政授权而取得了独立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我国目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 (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的内部机构及临时设置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 (2)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 (3)行政机关中依行政授权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 公务组织。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 3.社会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规定,某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也可获得某项或某方面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 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 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有 第一,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 第二,以行政职权为授权客体。 第三,被授权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以及 社会组织。 第四,以创设新的行政主体或使原有的行政主体拥有新的行政职权为授权的 结果 (二)行政委托
资格的。第三,其他行政主体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 般行政职能。第四,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立可能是同步的, 也可能是分开的。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在行政机关内设立若干工作机 构,以协助或按照内部分工委托办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行政机构是否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行政授权而取得了独立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我国目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 (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的内部机构及临时设置机构,也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 (2)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 (3)行政机关中依行政授权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 2.公务组织。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 3.社会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规定,某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也可获得某项或某方面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 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 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有: 第一,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 第二,以行政职权为授权客体。 第三,被授权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以及 社会组织。 第四,以创设新的行政主体或使原有的行政主体拥有新的行政职权为授权的 结果。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 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 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特征有: 第一,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第二,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第三,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委托对象就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主体。如《行政处罚法》 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一般性原则: 首先,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即授权与委托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授权与委托公开的原则 第三,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第一,结果不同。授权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行政主体。而委托只不过是 改变了行为的主体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却没任何改变 第二,作出行政授权与委托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其 行为主体是立法者:而后者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其行为的主体是有权的行 政机关。 第三,作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 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 上,也可以发生在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五、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资格及权能。其内容主要有:制规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奖励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 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 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特征有: 第一,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第二,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第三,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委托对象就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主体。如《行政处罚法》 第 19 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一般性原则: 首先,授权与委托法定原则。即授权与委托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授权与委托公开的原则。 第三,不得再授权与再委托原则。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第一,结果不同。授权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行政主体。而委托只不过是 改变了行为的主体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却没任何改变。 第二,作出行政授权与委托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其 行为主体是立法者;而后者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其行为的主体是有权的行 政机关。 第三,作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 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 上,也可以发生在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五、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资格及权能。其内容主要有:制规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奖励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行政权是权也是责,是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体,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有行政职责 法律不允许有权无责,也不允许有责无权,这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 性。同时二者还具有密切的对应性,即有多少行政职权,就应该有多少行政职责, 反之亦然。 六、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概念 行政组织法是指规定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 工作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对行政组织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 (二)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一部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行政 组织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节公务员 、公务员的含义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 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首先,并不是只有公务员才能参与行政职务的实施。注意公务员与行政公务 人员的概念区别。行政公务人员分为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其次,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再次,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 最后,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务的人员,即国 家公务员不包括行政机构中的工勤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1.领导职务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与非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行政权是权也是责,是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体,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有行政职责, 法律不允许有权无责,也不允许有责无权,这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 性。同时二者还具有密切的对应性,即有多少行政职权,就应该有多少行政职责, 反之亦然。 六、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概念 行政组织法是指规定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 工作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对行政组织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 (二)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一部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行政 组织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含义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 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首先,并不是只有公务员才能参与行政职务的实施。注意公务员与行政公务 人员的概念区别。行政公务人员分为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其次,公务员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再次,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 最后,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务的人员,即国 家公务员不包括行政机构中的工勤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1.领导职务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与非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