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 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7]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局(厅、委)、财政厅(局),民航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管 理局 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决定 2017年选择部分省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意义与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是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 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的有益实践,是建立安全、便利、有效运行管理机制的积极探 索,对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方式、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 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 管理要求高,要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试点:一是探索建立购置补 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是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 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试点区域选择 统筹考虑相关省份意愿和有关部门意见,选择浙江(含宁波)、安徽、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6个省 (市)开展试点。各试点省份要紧紧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县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 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 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16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 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7〕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局(厅、委)、财政厅(局),民航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管 理局: 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决定 2017年选择部分省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是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 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的有益实践,是建立安全、便利、有效运行管理机制的积极探 索,对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方式、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 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 管理要求高,要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试点:一是探索建立购置补 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二是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 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区域选择 统筹考虑相关省份意愿和有关部门意见,选择浙江(含宁波)、安徽、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6个省 (市)开展试点。各试点省份要紧紧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县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 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 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通知决定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 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 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人装置,能够做到 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 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 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λ适航管理的无人 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 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 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 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 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 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 人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仼险,已完 成一定规模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与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2017年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试点省份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要在全面评估试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档,对每档产 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2017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必要时可委托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和价格核定。积极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购机者购机并完成一定规模 植保作业量后方能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地区实际、区别不同购机 者,自主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按规定对购机、作业等补贴资料进行审査 并公示。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六、试点操作与管理要求 试点工作以省为主组织开展,操作方式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对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可结合自身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确保试点产品质量可靠、作业飞行安全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17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 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 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 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 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 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 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 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 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 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 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 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 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 成一定规模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与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2017年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试点省份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要在全面评估试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档,对每档产 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2017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必要时可委托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和价格核定。积极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购机者购机并完成一定规模 植保作业量后方能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试点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地区实际、区别不同购机 者,自主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按规定对购机、作业等补贴资料进行审查 并公示。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六、试点操作与管理要求 试点工作以省为主组织开展,操作方式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对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可结合自身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确保试点产品质量可靠、作业飞行安全可控
通知决定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 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各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实施 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 实施区域、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二是规范补 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三是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 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 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 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四是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 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硏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杋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 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五是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如问题频发 或成效不明显,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六是加强监督检査,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施细则等, 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违规情况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各试点省份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快启动实施,并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鼓励 对试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试点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和财务司、财政部农 业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7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18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 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各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实施 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布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 实施区域、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二是规范补 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三是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 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 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 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四是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 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 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五是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如问题频发 或成效不明显,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六是加强监督检查,严处违规失信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施细则等, 对补贴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违规情况将严重违规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各试点省份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快启动实施,并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鼓励 对试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试点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和财务司、财政部农 业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7年9月18日
通知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 农办经[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近些年来,各地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探索推进服务规模经营、带动普通农户进人现代 农业发展轨道的新途径,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有效形式,对解决一些地区 存在的“种不了地”和“种不好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对大力推进农业生 产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 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具有重要意 义。一是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业劳动力 呈现出老龄化、兼业化趋势,有的地区出现了农业劳动力短缺。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可以通过服务组织的 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经营方式粗放、生产 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开展农业生产托管,通过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 规模化服务,形成了既不流转土地经营权,又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满足了一些农户继续从事 家庭经营的愿望,同时让农户分享到规模经营的收益。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托管服 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农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 械装备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采用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实现 农业节本增效。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发展。农业绿色发展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专业化的农业 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统防统治、科学施肥等绿色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力强,可以有效克 服部分农户缺乏科学使用农资、绿色防控病虫害等先进技术的困难,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任务, 促进农业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发展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地区情况,确立在当地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 农产品生产、托管环节、托管模式以及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1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 农办经〔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近些年来,各地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探索推进服务规模经营、带动普通农户进入现代 农业发展轨道的新途径,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有效形式,对解决一些地区 存在的“种不了地”和“种不好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对大力推进农业生 产托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 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具有重要意 义。一是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业劳动力 呈现出老龄化、兼业化趋势,有的地区出现了农业劳动力短缺。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可以通过服务组织的 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经营方式粗放、生产 效率低下等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开展农业生产托管,通过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 规模化服务,形成了既不流转土地经营权,又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满足了一些农户继续从事 家庭经营的愿望,同时让农户分享到规模经营的收益。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托管服 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农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 械装备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采用新品种、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实现 农业节本增效。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发展。农业绿色发展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专业化的农业 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统防统治、科学施肥等绿色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能力强,可以有效克 服部分农户缺乏科学使用农资、绿色防控病虫害等先进技术的困难,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任务, 促进农业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发展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地区情况,确立在当地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 农产品生产、托管环节、托管模式以及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
通知决定 (一)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系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 品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要把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托管作为重点支持 对象,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提高普通农户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确保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 (二)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作业环节。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按照补齐现代农业建 设短板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程度,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 例如,有的地区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烘干仓储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 管作业环节;有的地区统防统治、秸秆还田、地膜回收成为农业绿色增长的短板,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 持的托管作业环节,等等。 (三)重点支持的托管模式。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 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 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托管模式。例如,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意愿较强 的地区,可以从推广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入手,逐步转变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扩大托管服务覆 盖面;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重点推广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全程托管等模式,切实解 决“种不了地”和“种不好地”等问题。 (四)重点攴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耕地集中 连片是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的前提条件。各地的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 水平等情况不同,因而服务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也有不同,应重点支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 较多的服务规模经营。在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半山区和半丘陵地区,重点支持相对较大规模的托 管服务。 、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规范发展 加强行业管理,是促进农业生产托管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针对服务标 准、质量、价格、信用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引导。 (一)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 织,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将相关标准或规范及时编成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 或明白卡,加强宣传推广,周知服务主体和广大农户,确保服务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 制协商确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 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要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发生价格欺诈,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三)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生产托管的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情 况进行跟踪监测,探索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组织,要 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査监督机制,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 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强对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 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探索制定农业生产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20 (一)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农产品生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关系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 品安全,且比较效益相对较低。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要把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托管作为重点支持 对象,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提升大宗农产品生产效益,提高普通农户从事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 确保国家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安全。 (二)重点支持开展托管的作业环节。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按照补齐现代农业建 设短板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程度,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的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并形成支持的优先顺序。 例如,有的地区深耕深松、工厂化育秧、烘干仓储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持的托 管作业环节;有的地区统防统治、秸秆还田、地膜回收成为农业绿色增长的短板,则可将这些列为优先支 持的托管作业环节,等等。 (三)重点支持的托管模式。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 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各地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 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托管模式。例如,对于农户家庭经营意愿较强 的地区,可以从推广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入手,逐步转变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扩大托管服务覆 盖面;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重点推广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全程托管等模式,切实解 决“种不了地”和“种不好地”等问题。 (四)重点支持的服务规模经营形式。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耕地集中 连片是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托管的前提条件。各地的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 水平等情况不同,因而服务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也有不同,应重点支持规模效益比较突出、带动农户比 较多的服务规模经营。在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连片的半山区和半丘陵地区,重点支持相对较大规模的托 管服务。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规范发展 加强行业管理,是促进农业生产托管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针对服务标 准、质量、价格、信用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引导。 (一)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 织,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或服务规范,将相关标准或规范及时编成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 或明白卡,加强宣传推广,周知服务主体和广大农户,确保服务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 制协商确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 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要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发生价格欺诈,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三)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生产托管的各类服务主体的服务情 况进行跟踪监测,探索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群众不满意的服务组织,要 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 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四)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强对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 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探索制定农业生产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