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执行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与说服相结合原则三、法院执行与相关单位协助的原则四、维护人权原则
第二节 执行原则 一、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 二、与说服相结合原则 三、法院执行与相关单位协助的原则 四、维护人权原则
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执行的根据和时限第二节执行管辖与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 第一节 执行的根据和时限 ⚫ 第二节 执行管辖与执行监督
第一节执行的根据和时限、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12.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
第一节 执行的根据和时限 一、执行根据 (一)执行根据的概念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 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 书。 (二)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 ▪ 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 2.具有给付内容 ▪ 3.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 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
(三)执行根据的种类2,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四)执行根据的效力执行根据的效力应从对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四方面进行理解
(三)执行根据的种类 2.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根据的效力 执行根据的效力应从对事效力、对人效 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四方面进行理解
执行时限(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三)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7日内确定承办人
二、执行时限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 月内执结 (三)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 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7日内确定承 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