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问题,比如,中国古代法是否发达,中国 历史上是否实行过“法治”,等等。据说,我来 这里之前的几年,中国学术界曾就后一个问题 展开过讨论。我找了些当时的文章读过,发现 那些争论往往是在一些基本概念并不十分清楚, 论争双方也未就所要谈的问题取得一致的情况 下开战的,其结果,枪弹横飞,“命中率”却不 高,因而少有建设性成果可言。至于前一个问 题,中国人倒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认为中国 古代法并不发达。据此,倒是我的问题提得不 合适了。照他们看,中国古代法怎么可能是发 达的?中国法决定于中国社会形态,这就是说, 第 它或者是奴隶制法,或者是封建制法,这种法 封 律无论怎样,与资本主义法律相比,总是不发 达的。这种推论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不曾受过 批判的教条之上,这个教条首先假定中国社会 的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首先是西方国家的历 史相同,经历同样的阶段,具有同样的形态演 变,然后假定,中国古代法和其他国家法律制 度也沿着同一途径演进。差别只是量上的,可 以用同一种标准衡量。换句话说,中国法只是 17 没有成熟的西方法,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中、 西方的法律就会相遇。这与我的研究结果正相
矛盾。在我看来,中国古代法大不同于西方法 律,这种差异是类型上的,或者说是质上的。 时间的延续,只会使这两种类型的法律离得更 远,所以,必须树立新的评价标准。这就意味 着抛弃上面那个教条,否定那个假定。这就是 我的出发点。一句话,我着眼的是文化类型的 差异。 文化类型的差异是真实存在的,了解这种 差异,可以很好地解释各种具体观念、制度之 间的深刻不同。我想,我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 研究足可以证明这一点。当然,下面所谈的, 主要不是一般的所谓文化类型,而是为这种类 波 型所决定,同时又表现了这种类型一个方面的 法律观念和制度。 信 札 记得很早以前,我曾经读过一本关于东方 文化的著作,我对中国古代法的那点可怜的知 识,最早是从那里得到的。在那本书里,涉及 中国法的部分大概不会多于一小节,讲得很粗 略。当时,我的印象是,中国古代法是一种极 为奇怪的混合物。它是理性的,但又非常幼稚 它已经超越了宗教与巫术的阶段,但还不是 18 “纯粹”的法律;它有些庞大的法典和法令汇 集,但它既无法学家也无法学院。特别是古代
中国有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叫做“礼”,它与 法的关系非常独特,有时,你很难弄清,究竞 “礼”就是“法”,还是“法”就是“礼”。现在 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当时的印象,觉得清楚了 许多,对有些以前感觉困惑的问题渐渐有了比 较明晰的认识。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对中国传 统文化中所谓“法”的认识。 古代中国人对于“法”的看法,与我们很 不相同。有时,我竞怀疑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可 以比较的基础。我采取的办法是,先不对它们 作出评判,而是在彼此印证中找出二者的异同 点,然后再看能否找出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评价 它们。当然,即便是这样做,也还需要有一个 8 最一般的基础,否则,就连比较的可能性也不 君 复存在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是一种“社会的有组 织的暴力”,只与私人有关的强力不宜称作法。 此外,法的概念一定与某种秩序有关。这两点 在中国古代法中都可以见到,与西方历史上各 种类型的法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中国古代 法更多暴力的色彩,而且,作为一种秩序的象 19 征,它也绝不是独一无二的。它的适用范围实 际上非常有限。数千年间,在这个古老的国家
里,真正可以看作秩序支柱的主要还不是 “法”,而是“礼”,或者,也可以说是“礼法”。 关于“礼法”,我想以后再谈,现在先谈谈 “法”。 我们西方人接受的法律遗产是很丰富的。 最重要的恐怕要数古代希腊的哲学和罗马法了。 从希腊人那里,我们接受了自然法的观念,把 法看成是支配宇宙的法则,理性的命令,正义 的准则,一切人定的法律都要遵循它的指示。 因为它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从罗马 人那里,我们接受了一笔更大的遗产一罗马 私法。它不但是近代民商法最重要的渊源,而 新 且也是我们全部近代法律学的基石。正是这些 东西一希腊人的正义理论、罗马人的私法和 法律学,构成了我们法律传统中最重要的部分。 我原想在中国古代法和中国文化传统中找出它 们的对应物,但是没有成功。 上面讲中国古代法也与秩序的概念有关, 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论。如果具体地考察,它实 际只关涉到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方面,即社会 治安,超出这个领域,它的作用就很小了。我 20 们在希腊法律中所见之政治功能和在罗马法律 中看到的民事功能,在中国古代法的传统里并
不显彰。这一点,从它使用的手段就可以看出。 在古代中国,只是附有刑罚的规范才叫做法, 才被收入法典。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法是以刑 罚为特征的。用现代术语说,中国古代法都是 刑法。证实这一点并不困难。 中国最早和最著名的成文法是战国时期李 悝制定的《法经》。中国法后来的发展,一直到 清末以前的所有法律,都跟这部《法经》有或 深或浅、或直接或间接的渊源。这是历史上的 一件事实。问题是,事实为什么会如此,这就 要求助于逻辑上的证明。它可以告诉我们,《法 经》与后来历代法典实际有着一种内在的联系。 《法经》本文早已散失,根据后人记载,可 咏 以知道它的大概内容。《法经》共分六篇,分别 暮 是《盗》、《贼》、《网》、《捕》、《杂》、《具》。这 种顺序的排列自有一套理论。按照中国史书上 的说法,李悝撰写《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 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两篇列于律 首。这两篇的内容正好涉及两种特定的犯罪行 为,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罪名的规定。既然有 犯罪行为,就应缉拿罪犯,新以,接下来的两 21 篇分别为《网》、《捕》。此外,《杂》律是关于 《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