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则是关于酌情惩处犯罪方面的规定。中国史 书上说,《法经》六篇“皆罪名之制也”,看来 完全正确。当然,《法经》是早期法律,本身就 很简单,涉及面相对狭小。且不说唐以后的法 律,就是案、汉两朝的法律也远远不能为《法 经》包容净尽。至于隋唐以后,光是正式的 “律”的篇幅就大大增加了。尽管如此,法律依 然是刑律,依然具有浓厚的暴力色彩。这一点 始终未变。《唐律》十二篇,其中有些是关于户 籍、财产、契约、婚姻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正 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关系”。可是另一方 面,《唐律》又确实是一部刑法典,违反《唐 新波斯人信札 律》而不受刑罚的规定大概是没有的。这实在 令人惊奇,古代中国人竞没有“民法”这个概 念,也没有“民事关系”的自觉意识,他们用 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刑法而非民法。 这对他们来说是极为自然的,因为在他们看来, 法只能有一种,那就是以暴力、刑杀为标志的 强制手段。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权威学者有 大量论述。 早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的春秋战国时代, 22 中国人关于法的完整观念已经形成,法的系统 理论也已出现。令人惊奇的是,这个法的基本
观念并非古代圣贤们论争的结果,而是他们辩 论的前提,是一一个不言自明的共同点,就好像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理。 当时,有所谓儒法之争,这在中国历史上 是很著名的。儒家力主“礼治”,实际上是从人 心入手,强调教化的作用。在他们看来,法的 作用只能是杀人、刑人,这种办法固然可以收 到威吓之效,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老百 姓可能慑于强力,表面上顺从,心里却继续转 着邪恶的念头,千方百计逃避刑罚,背地里做 坏事。相反,如果通过教化使老百姓知于情, 明于礼,把外在的规范化为内在的习惯,就可 以使人人都知礼,守礼,从心底里根绝不好的 第 念头。这样的社会,即便没有法律,也会秩序 君 井然。这在儒家看来,便是“天下大治”的佳 境。所以,儒家的最终理想,就是要使刑罚 (法)成为无用之物,没有法律的社会才是最理 想的社会。与这种主张相反,法家一派绝不相 信“礼”能够成为社会秩序的支柱,更不相信 只依靠教化手段就可以治理好国家。他们认为, 只有严刑峻法,赏罚分明,才可能国富兵强, 23 立于不败之地。法家人物极为注重法的作用, 他们的着眼点并非使人“为善”,而是令人“不
能为非”。出发点不同,主张也就大不相同。不 过,分歧只在于“任法”还是“任德”,也就是 说,治理国家应该以强调、运用法律为首任, 还是只依靠道德教化?至于法的性质如何,它 的社会职能怎样,简言之,法究竟是什么,这 一点,儒家也好,法家也好,并无人提出不同 看法。难道法不就是以刑为核心,旨在令行禁 止的强暴手段吗?法家固然极力主张要充分运 用这种手段,而儒家所反对的,也不过是无节 制地滥用这种手段罢了。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 史上,反对施法严苛的不乏其人,而对法的职 能、法的权威来源提出疑问的似无一人。从 新 《法经》到《大清律例》,二千余年之中国古代 斯 法,毫无例外都是刑法典。可见,法以刑为核 人信札 心,乃是中国传统法观念一以贯之的特征。与 此相连的,还有中国古代法的另一个特点,这 个特点也是从《法经》的时代就有了的。 前边讲到《法经》六篇篇目时,曾引了一 句中国史书上的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这里隐含了一个意思,法律是“王者”制定的, 要为“王者”服务。既然施政首先要解决“盗 24 贼”问题,法律就不能不满足这个需要。这就 是置《盗》、《贼》为篇首的缘故。从这里可以
见出古代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看出法律与君 主权力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当时各派大师 也有很多论说。比如,一位早期政治家、思想 家叫做管子的,他就明确指出,君主(王者) 是法的制定者,官吏是法的执行者,民众则是 法的服从者。另一位著名法家人物韩非,他把 法家中各派意见综合于一,融汇贯通,作了一 个总结性的工作。他对法极为重视,认为无法 则民众就失去了作人行事的“规距”,那就既无 秩序,也无君主的威严了。但是,只有法尚不 足以治国。法是公开的,要让臣民都知道自己 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除此之外,还应有一 种权谋之术,这种“术”是不能公开的,它是 第 帝王控制、驾驭臣属的秘密武器,终身不可以 君 示人。“法”和“术”性质不同,功能却是一样 的,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韩非认为,只有这 两样还不够,还应该有“势”所谓“势”,就是 “位”,即权力角逐中所处的至上地位。处于高 位:权势逼人,不怕人不服从。这个“位”当 然只是一个标志,“权”才是它的内容。一个至 高至尊的帝王,虽然可能手无缚鸡之力,但却 25 握有生杀予夺之权,无非是因为他据有王位, 握有大权。所谓法,不过是这种至上权力的
种表现,是由“势”中派生出来的。由此可见 “势”的重要。法家人物对于“势”的推崇,实 际是一种权力崇拜。有了权力便无所不能,这 既是现实,又是理论。中国历史上的权力之争 多而且酷,恐怕与此不无关系。 把法看成是一种工具,一种强暴手段,与 法以刑为核心有很大关系。法的功能既然只限 于惩罚犯罪,自然只可能具有单一的强暴色彩; 法只能用来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君主的专横意 志,也就不能不成为单纯的工具。希腊人之所 以把法看得崇高,甚至创造出“自然法”这样 神圣的观念来,那是因为,希腊的“法”是与 波斯人信札 “正义、公平、理性和权利这些基本概念联系在 -一起的。在我们西方的语言当中,“法”与“权 利”往往是同一个字。这个传统是古代希腊、 罗马人传给我们的。我们祖先如此重视权利的 观念,与中国的传统恰好形成鲜明的对照。因 为,在古代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原本没有 “权利”这个概念。按中国人的说法,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一个人从来到这世界上,终其一生, 26 可以说没有任何完全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在这 一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文化中没有我们所说的 “个人”(至少,从我们的立场观察是如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