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赴观,下列地 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 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 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挖制区范周 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 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凝划行政主警部门和有关专业部 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 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极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培顶点的高度计算:坡星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稀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 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 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 14
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 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 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 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 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 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 1章第 1.0.3条第 8款所指的保护 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 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 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 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 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 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 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 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
地率的要求。 4,4.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 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 15
地率的要求。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 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 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 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建筑间距应蒲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 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 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 间距规定; 4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 准的规定; 5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 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城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赛冷、暑 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 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侯产生: 7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的规定。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 16
5 场 地 设 计 5.1 建 筑 布 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 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 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 (本通则第 7章7.1 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 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 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 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 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 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 ,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 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 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的规定。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 日照,该 日照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 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 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 于3h的日照标催: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 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 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道路 5.2.1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 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 视距; 4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人口应设有效显示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7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 关规定 ;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 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 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 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 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2 道 路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 面应设限速设施 ,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 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人口应设有效显示标 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7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 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 点不应小于7.S0m: 2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 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 缓冲车道汇人基地道路。 5.3竖向 5,3,1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札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 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 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 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 600m:横坡应为1%~2%; 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 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赛地区不应大于2凭,其坡 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 雪严赛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 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 18
2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 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 点不应小于7.50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 持不小于 7.50m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 缓冲车道汇人基地道路。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 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 其坡长不应大于 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1%,其坡长不应 大于 so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 大于 5%,其坡 长不应大 于 600m;横坡应为 1%一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2%,亦不应大于 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 长不应大于loom;横坡应为1%一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2%,亦不应大于8%,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 1%一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 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