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嗓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 吉: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固环境协阔: 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 施e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 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麻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章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蓝的实速范围和设计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50 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 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 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 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 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 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 得影响周固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 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 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9
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 害 ;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 ,完善室外环境设 6 7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 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东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3.6 停 车 空 间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 (库)或将停车 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 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 、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 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 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 (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 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 (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 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 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 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9
3.7.2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 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 全硫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 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10
3.7.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 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 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 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炮性质。 4.1,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 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而积大于 3000m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 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 的排水; 3基地地面量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 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 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此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 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 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 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11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 筑 基 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 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扩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 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 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 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 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 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 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 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 于20m: 5当基地进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 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 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 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做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 (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人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 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婴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 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做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 置围墙、大门等障得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一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 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12
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 口不应小 于 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 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 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 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 (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人 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 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 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 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 筑 突 出 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 地下邃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 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12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 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 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并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敌公共设施 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 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港,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静,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S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 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 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怡安岗等公共设施 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北 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 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 13
—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 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 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 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 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 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 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 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 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 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 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