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 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注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建筑物底层出人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 流。 5.4绿化 5.4.1建筑工程项吕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 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 破坏。 5.5工程管线布置 55.1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 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 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 不利影响。 5,5.2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 应采用城市统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 19
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 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 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层出人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 流 。 5.4 绿 化 5.4.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 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 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 破坏。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 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 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 不利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 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利而损坏。 5.5,4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 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 合管沟瘦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 (室)内。 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 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数设。工程管线布 置应短捷,诚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 时,可将埋深较大、翻悠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理深,工程管线与建 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 定。 5.5.8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 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20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 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 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 (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 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 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 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 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 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 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6建筑物设计 6.1平面布置 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 理布局。 6.1,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棋数协调统一标准》G刷2等有关标准的规 定。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 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 防止视线干扰。 6.1.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 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 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 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 21
6 建 筑 物 设 计 6.1 平 面 布 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 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 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 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 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她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松.不宜错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 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 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 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
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 出人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 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问明确、流线简捷。 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 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 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藕、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 措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 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e 6.3.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 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 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 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 间设置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 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22
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 出人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 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 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 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 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 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 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lomo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 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 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 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 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 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 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 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 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位覺及其图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 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 6.4.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 6.5卿所、遐洗室和浴室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 晶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 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 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 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 密防水、动液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 离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 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 应防止烫人: 23
4 设备层应有 目然通 风或机械通风 ;当设 备层仗于地 卜室 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 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 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 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 loo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 )。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 厕所、崖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盟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盟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 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 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 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 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 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 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 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 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 应防止烫人; 2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