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截留、挪用农产品收 购资金、农业资金和银行贷款 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 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或 者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截留 挪用于单位非农业开支的,或者将银行的农业 贷款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用途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 亚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非法截留、挪用农产品收 购资金、农业资金和银行贷款 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 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或 者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截留、 挪用于单位非农业开支的,或者将银行的农业 贷款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用途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 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
续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财政、金融、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及时筹足农产品收购资金,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 拔付用于农业的资金和银行的农业贷款
续 ◼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财政、金融、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及时筹足农产品收购资金,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人民政府 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和银行的农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