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会议就有关问题制订有关公约,或设立专门组织以系统 编纂国际经济法。它们的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发 展。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组织的大量出现,又提出了许 多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要求国际社会和国际经济组织予以解 决。而这无疑又会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经济组织的 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组织的加入 国际经济组织的加入者,既包括它的创始会员国,又包 括它的接纳会员国。 1.加入条件 无论怎样的国际经济组织,对任何成员的加入都必然要 求其服从自己的公司、协定或章程,并承担它所规定的义务。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往往把成员国限制在一定的地理区 域范围内,如加勒比共同体,是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的发展 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则 是包括所有西非国家的经济组织。有的区域性组织,也允许 区外国家加入,但规定了特殊的条件,如亚洲开发银行。 有些国际经济组织,由于专业特点,对成员国在经济上 有具体要求,如生产某种产品并达到一定水平,或基本上是 以某种资源为主要出口商品,而这些出口商品又是可以左右 其经济命脉的。如石油输出国组织、香蕉输出国联盟、非洲 国家咖啡组织等
国 际 会 议 就 有 关 问 题 制 订 有 关 公 约 , 或 设 立 专 门 组 织 以 系 统 编 纂 国 际 经 济 法 。 它 们 的 活 动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发 展 。 另 一 方 面 , 随 着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大 量 出 现 , 又 提 出 了 许 多 国 际 经 济 法 律 问 题 , 要 求 国 际 社 会 和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予 以 解 决 。 而 这 无 疑 又 会 进 一 步 推 动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发 展 。 第 二 节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规 范 一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加 入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加 入 者 , 既 包 括 它 的 创 始 会 员 国 , 又 包 括 它 的 接 纳 会 员 国 。 1 . 加 入 条 件 无 论 怎 样 的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 对 任 何 成 员 的 加 入 都 必 然 要 求 其 服 从 自 己 的 公 司 、 协 定 或 章 程 , 并 承 担 它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区 域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往 往 把 成 员 国 限 制 在 一 定 的 地 理 区 域 范 围 内 , 如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 是 拉 丁 美 洲 加 勒 比 地 区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组 成 的 区 域 性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则 是 包 括 所 有 西 非 国 家 的 经 济 组 织 。 有 的 区 域 性 组 织 , 也 允 许 区 外 国 家 加 入 , 但 规 定 了 特 殊 的 条 件 , 如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 有 些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 由 于 专 业 特 点 , 对 成 员 国 在 经 济 上 有 具 体 要 求 , 如 生 产 某 种 产 品 并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 或 基 本 上 是 以 某 种 资 源 为 主 要 出 口 商 品 , 而 这 些 出 口 商 品 又 是 可 以 左 右 其 经 济 命 脉 的 。 如 石 油 输 出 国 组 织 、 香 蕉 输 出 国 联 盟 、 非 洲 国 家 咖 啡 组 织 等 。 2 2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由于许多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一些组 织规定,以参加另一组织为参加本组织的先决条件。如要成 为世界银行的成员国,首先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 国。国际民航组织等专门机构的基本文件,则为联合国会员 国规定了优惠条件,认为一国已经是联合国会员这一事实,足 以使它具有成为专门机构当然成员的资格。 2.加入程序 各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加入条件不尽相同,一般都需经历 协商和谈判的过程,并最后进行表决。 般而言,要求加入某国经济组织的国家首先应提出申 请。提出申请的国家,须声明接受该组织基本文件所规定的 义务。根据关贸总协定,总协定应成立工作组,对申请国进 行外贸政策审议;然后由申请国制定自己的关税减让表,与 总协定签订议定书;并由缔约国最后进行表决,对表决的投 票,一般要求以特定多数票通过,有的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数, 有的要求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基础是建立这些组织的基本文件, 这些基本文件是确立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基本文件。 正确认识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这是因为,国际经济组织开展有效活动的基础是在其活 动范围内占有必要的法律地位,而这种地位的前提条件是必 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不仅在其成员国领域 内而且在国际范围中,都必须具备这种法律人格:否则,就 不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并开展有效的活动,直接承
由 于 许 多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之 间 存 在 密 切 关 系 , 因 此 一 些 组 织 规 定 , 以 参 加 另 一 组 织 为 参 加 本 组 织 的 先 决 条 件 。 如 要 成 为 世 界 银 行 的 成 员 国 , 首 先 必 须 是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等 专 门 机 构 的 基 本 文 件 , 则 为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规 定 了 优 惠 条 件 , 认 为 一 国 已 经 是 联 合 国 会 员 这 一 事 实 , 足 以 使 它 具 有 成 为 专 门 机 构 当 然 成 员 的 资 格 。 2 . 加 入 程 序 各 个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加 入 条 件 不 尽 相 同 , 一 般 都 需 经 历 协 商 和 谈 判 的 过 程 , 并 最 后 进 行 表 决 。 一 般 而 言 , 要 求 加 入 某 国 经 济 组 织 的 国 家 首 先 应 提 出 申 请 。 提 出 申 请 的 国 家 , 须 声 明 接 受 该 组 织 基 本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根 据 关 贸 总 协 定 , 总 协 定 应 成 立 工 作 组 , 对 申 请 国 进 行 外 贸 政 策 审 议 ; 然 后 由 申 请 国 制 定 自 己 的 关 税 减 让 表 , 与 总 协 定 签 订 议 定 书 ; 并 由 缔 约 国 最 后 进 行 表 决 , 对 表 决 的 投 票 , 一 般 要 求 以 特 定 多 数 票 通 过 , 有 的 要 求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数 , 有 的 要 求 以 四 分 之 三 多 数 通 过 。 二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基 础 是 建 立 这 些 组 织 的 基 本 文 件 , 这 些 基 本 文 件 是 确 立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法 律 地 位 的 基 本 文 件 。 正 确 认 识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地 位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这 是 因 为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开 展 有 效 活 动 的 基 础 是 在 其 活 动 范 围 内 占 有 必 要 的 法 律 地 位 , 而 这 种 地 位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法 律 人 格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不 仅 在 其 成 员 国 领 域 内 而 且 在 国 际 范 围 中 , 都 必 须 具 备 这 种 法 律 人 格 ; 否 则 , 就 不 可 能 成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 并 开 展 有 效 的 活 动 , 直 接 承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2 3
24 国际经济法概论 受国际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该组织 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具有一定范围的缔约权;取 得与处置财产权;提起诉讼权;一些组织及其官员还享有为 执行其职务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如1968年1月《关于建立 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协定》第4条规定:“本组织享有法 律人格和权利能力,有权在各个成员国境内,行使一切法人 的权力。”而1944年的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的两个协定都明确规定两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有签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这类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国确 认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从而确立了 该组织在各成员国中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 经济组织的这种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广大的非成员国和私人的 普遍承认。最明显的表现是,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 组织与国家或私人之间签订的大量有关协议或合同。 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权力机构 即制定政策机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通常称为大会或 议会,如欧洲共同体议会、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等;中小型国 际经济组织多采用理事会形式,如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部 长理事会。其职能主要在于制定方针政策、审核预算、选举 执行机关成员、提出及通过决议等。 2.执行机构
受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多 数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都 在 其 基 本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 该 组 织 具 有 国 际 法 律 人 格 或 法 律 人 格 , 具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缔 约 权 ; 取 得 与 处 置 财 产 权 ; 提 起 诉 讼 权 ; 一 些 组 织 及 其 官 员 还 享 有 为 执 行 其 职 务 所 必 须 的 特 权 与 豁 免 。 如 1 9 6 8 年 1 月 《 关 于 建 立 阿 拉 伯 石 油 输 出 国 组 织 的 协 定 》 第 4 条 规 定 : “ 本 组 织 享 有 法 律 人 格 和 权 利 能 力 , 有 权 在 各 个 成 员 国 境 内 , 行 使 一 切 法 人 的 权 力 。 ” 而 1 9 4 4 年 的 关 于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和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的 两 个 协 定 都 明 确 规 定 两 组 织 具 有 完 全 的 法 律 人 格 , 有 签 约 、 取 得 和 处 置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以 及 进 行 法 律 诉 讼 的 权 利 。 这 类 规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是 , 特 定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全 体 成 员 国 确 认 该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的 国 际 法 律 人 格 或 法 律 人 格 。 从 而 确 立 了 该 组 织 在 各 成 员 国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 在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这 种 法 律 地 位 也 得 到 了 广 大 的 非 成 员 国 和 私 人 的 普 遍 承 认 。 最 明 显 的 表 现 是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之 间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与 国 家 或 私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大 量 有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 三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机 构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内 部 机 构 , 主 要 包 括 三 种 类 型 : 1 . 权 力 机 构 即 制 定 政 策 机 构 , 世 界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通 常 称 为 大 会 或 议 会 , 如 欧 洲 共 同 体 议 会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等 ; 中 小 型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多 采 用 理 事 会 形 式 , 如 阿 拉 伯 石 油 输 出 国 组 织 部 长 理 事 会 。 其 职 能 主 要 在 于 制 定 方 针 政 策 、 审 核 预 算 、 选 举 执 行 机 关 成 员 、 提 出 及 通 过 决 议 等 。 2 . 执 行 机 构 2 4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组织通常都在权力机构之下设立执行机构, 般称之为理事会,亦有称之为委员会的,如国际劳工组织理 事会、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金融机构常称董事会。执行机构 通常由大会在会员国中选出组成;亦有按会员国在该专业范 围的重要作用选出的,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有的则 较强调地理分布原则,以求平衡。执行机构的职责,在于执 行大会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 多组织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构大部分 职权。 3.办事机构 通常称为秘书处,有的称执行局。秘书处主要承担各常 设机关的协调任务并处理各种经常工作,它是现代专门性国 际组织的核心。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一般都规定,秘书 处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是纯国际性的,在他们执行职务时,不 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机关的指示,不 应做可能妨碍其国际职员身份的任何行为。 秘书处的法定行政首长是秘书长或总干事。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与表决程序 国际经济组织都确立了自己的议事规划和决策与表决程 序 1.一致表决制 些国际经济组织对于被认为属于重大问题或政治性问 题,要求一致通过。其基点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所派 遣的与会代表都代表一国主权,因此会议无权以多数通过的 决议强加于不表赞同的任何与会代表。这是传统的表决方式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通 常 都 在 权 力 机 构 之 下 设 立 执 行 机 构 , 一 般 称 之 为 理 事 会 , 亦 有 称 之 为 委 员 会 的 ,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理 事 会 、 欧 洲 共 同 体 理 事 会 。 金 融 机 构 常 称 董 事 会 。 执 行 机 构 通 常 由 大 会 在 会 员 国 中 选 出 组 成 ; 亦 有 按 会 员 国 在 该 专 业 范 围 的 重 要 作 用 选 出 的 , 如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理 事 会 ; 有 的 则 较 强 调 地 理 分 布 原 则 , 以 求 平 衡 。 执 行 机 构 的 职 责 , 在 于 执 行 大 会 的 决 议 , 提 出 建 议 、 计 划 和 工 作 方 案 并 付 诸 实 施 。 许 多 组 织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权 力 机 构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权 力 机 构 大 部 分 职 权 。 3 . 办 事 机 构 通 常 称 为 秘 书 处 , 有 的 称 执 行 局 。 秘 书 处 主 要 承 担 各 常 设 机 关 的 协 调 任 务 并 处 理 各 种 经 常 工 作 , 它 是 现 代 专 门 性 国 际 组 织 的 核 心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基 本 文 件 一 般 都 规 定 ,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的 性 质 是 纯 国 际 性 的 , 在 他 们 执 行 职 务 时 , 不 应 寻 求 或 接 受 任 何 政 府 或 本 组 织 以 外 的 任 何 机 关 的 指 示 , 不 应 做 可 能 妨 碍 其 国 际 职 员 身 份 的 任 何 行 为 。 秘 书 处 的 法 定 行 政 首 长 是 秘 书 长 或 总 干 事 。 四 、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决 策 与 表 决 程 序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都 确 立 了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划 和 决 策 与 表 决 程 序 。 1 . 一 致 表 决 制 一 些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对 于 被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问 题 或 政 治 性 问 题 , 要 求 一 致 通 过 。 其 基 点 是 , 作 为 国 际 法 主 体 的 国 家 所 派 遣 的 与 会 代 表 都 代 表 一 国 主 权 , 因 此 会 议 无 权 以 多 数 通 过 的 决 议 强 加 于 不 表 赞 同 的 任 何 与 会 代 表 。 这 是 传 统 的 表 决 方 式 。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2 5
国际经济法概论 多数表决制 国际经济组织的一切决议,如完全采用一致表决制,则 其组织作用与运行能力将受到很大限制。不少组织逐渐采用 多数表决制。包括:简单多数表决制,即赞成票需超过所投 票的半数:特定多数表决制,即赞成票需至少为全部票数的 2/3甚至3/4 3.加权投票制 指按照特殊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以不等量的投票权。该 制度侧重于从成员国的利害大小与经济实力着眼,给予占优 势的国家以较大的决定权。如联合国联农组织的前身国际农 业协会曾以缴纳会费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和世界银行对每个成员国给以250票外,则按基金份额多 少增加投票权。 第三节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 与国际经济组织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向纵深发展,并 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大潮流。区域集团化及区域性 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世界局势变化和冷战束 后经济矛盾突出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表现,也是全球经济一体 化的过程。其特点是,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欧美区域性 集团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发展中国家为求团结自强,纷纷组 织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
2 . 多 数 表 决 制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一 切 决 议 , 如 完 全 采 用 一 致 表 决 制 , 则 其 组 织 作 用 与 运 行 能 力 将 受 到 很 大 限 制 。 不 少 组 织 逐 渐 采 用 多 数 表 决 制 。 包 括 : 简 单 多 数 表 决 制 , 即 赞 成 票 需 超 过 所 投 票 的 半 数 ; 特 定 多 数 表 决 制 , 即 赞 成 票 需 至 少 为 全 部 票 数 的 2 A3 甚 至 3 A4 。 3 . 加 权 投 票 制 指 按 照 特 殊 比 例 分 配 给 各 成 员 国 以 不 等 量 的 投 票 权 。 该 制 度 侧 重 于 从 成 员 国 的 利 害 大 小 与 经 济 实 力 着 眼 , 给 予 占 优 势 的 国 家 以 较 大 的 决 定 权 。 如 联 合 国 联 农 组 织 的 前 身 国 际 农 业 协 会 曾 以 缴 纳 会 费 的 比 例 来 分 配 投 票 权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和 世 界 银 行 对 每 个 成 员 国 给 以 2 5 0 票 外 , 则 按 基 金 份 额 多 少 增 加 投 票 权 。 第 三 节 世 界 经 济 区 域 集 团 化 与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进 入 9 0 年 代 以 来 , 世 界 经 济 区 域 集 团 化 向 纵 深 发 展 , 并 成 为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一 大 潮 流 。 区 域 集 团 化 及 区 域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出 现 并 非 偶 然 , 它 是 世 界 局 势 变 化 和 冷 战 束 后 经 济 矛 盾 突 出 和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的 表 现 , 也 是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过 程 。 其 特 点 是 , 以 经 济 发 达 国 家 为 中 心 的 欧 美 区 域 性 集 团 进 一 步 向 纵 深 发 展 , 发 展 中 国 家 为 求 团 结 自 强 , 纷 纷 组 织 区 域 性 经 济 贸 易 集 团 。 2 6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