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精神;伦理 的绝对自为存在的过渡运动。① 这种运动所自出的和它所依附的根据,是伦理王国;但 是这个运动中的活动 atigkeit),则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 作为伦理的意识乃是趋赴伦理的本质性的那种单一的纯粹的 G活动)方向,换句话说,这个自我意识就是义务。在它那里 没有任意武断,没有冲突斗争,也没有犹豫不决,因为它已 放弃了法律的制定与审核,相反,对它来说,伦理的本质性 是直接的、毫无动摇的、绝无矛盾的东西。因此,这里既没 有那种发生于情感与义务的冲突中的悲剧( das schlechte Schauspie)场面,也没有发生于义务与义务冲突中的喜剧场 其实,从内容上说,义务与义务的冲突跟情感与义 务的冲突原是同一回事;因为情感也同样可以被想象为义务, 因为当意识退回于其自身,脱离了义务的直接的实质的本质 性时,义务就成了形式的普遍物,可以同样适用于任何内容, 象我们前面所见的那样。不过,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喜 剧性的,这是因为它所表现的矛盾是一对相反的绝对之间的 矛盾,即是说,矛盾的一方是一个绝对,而另一方又直接是 这个所谓绝对或义务的虚妄 Nichtigkeit)。—但伦理的意 ①在这一段里,黑格尔概述了“伦理行为”整节的大意。在古希腊和谐的 伦理世界里,家庭与城邦社会本是相生相成的,但伦理行为(应从索福克勒斯的 悲剧的情节来理解这里的伦理行为)打乱了这伦理秩序,神的和人的规律互相冲 突,家庭和城邦互相对立。两种规律都屈服于命运。但是,命运的真理性,其体 现者,乃是人,人从其在悲剧中的潜伏状态中作为现实的自我显现出来,于是本 来的阴影上升为现实,成了自在自为的个人:从而,希腊家庭的地位为个人所取 代,城邦为罗马帝国所取代
的 · 绝 · 对 · 自 · 为 · 存 · 在 的 过 渡 运 动 。 ① 这 种 运 动 所 自 出 的 和 它 所 依 附 的 · 根 · 据 , 是 伦 理 王 国 ; 但 是 这 个 运 动 中 的 活 动 ( T a At i g k e i t ) , 则 是 自 我 意 识 。 自 我 意 识 作 为 · 伦 · 理 的 意 识 乃 是 趋 赴 伦 理 的 本 质 性 的 那 种 · 单 · 一 · 的 · 纯 · 粹 · 的 〔 活 动 〕 方 向 , 换 句 话 说 , 这 个 自 我 意 识 就 是 · 义 · 务 。 在 它 那 里 , 没 有 任 意 武 断 , 没 有 冲 突 斗 争 , 也 没 有 犹 豫 不 决 , 因 为 它 已 放 弃 了 法 律 的 制 定 与 审 核 , 相 反 , 对 它 来 说 , 伦 理 的 本 质 性 是 直 接 的 、 毫 无 动 摇 的 、 绝 无 矛 盾 的 东 西 。 因 此 , 这 里 既 没 有 那 种 发 生 于 情 感 与 义 务 的 冲 突 中 的 悲 剧 ( d a s s c h l e c h t e S c h a u s p i e l ) 场 面 , 也 没 有 发 生 于 义 务 与 义 务 冲 突 中 的 喜 剧 场 面 , — — 其 实 , 从 内 容 上 说 , 义 务 与 义 务 的 冲 突 跟 情 感 与 义 务 的 冲 突 原 是 同 一 回 事 ; 因 为 情 感 也 同 样 可 以 被 想 象 为 义 务 , 因 为 当 意 识 退 回 于 其 自 身 , 脱 离 了 义 务 的 直 接 的 实 质 的 本 质 性 时 , 义 务 就 成 了 形 式 的 普 遍 物 , 可 以 同 样 适 用 于 任 何 内 容 , 象 我 们 前 面 所 见 的 那 样 。 不 过 , 义 务 与 义 务 之 间 的 冲 突 是 喜 剧 性 的 , 这 是 因 为 它 所 表 现 的 矛 盾 是 一 对 · 相 · 反 · 的 · 绝 · 对 之 间 的 矛 盾 , 即 是 说 , 矛 盾 的 一 方 是 一 个 绝 对 , 而 另 一 方 又 直 接 是 这 个 所 谓 绝 对 或 义 务 的 虚 妄 ( N i c h t i g k e i t ) 。 — — 但 伦 理 的 意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2 5 ① 在 这 一 段 里 , 黑 格 尔 概 述 了 “ 伦 理 行 为 ” 整 节 的 大 意 。 在 古 希 腊 和 谐 的 伦 理 世 界 里 , 家 庭 与 城 邦 社 会 本 是 相 生 相 成 的 , 但 伦 理 行 为 ( 应 从 索 福 克 勒 斯 的 悲 剧 的 情 节 来 理 解 这 里 的 伦 理 行 为 ) 打 乱 了 这 伦 理 秩 序 , 神 的 和 人 的 规 律 互 相 冲 突 , 家 庭 和 城 邦 互 相 对 立 。 两 种 规 律 都 屈 服 于 命 运 。 但 是 , 命 运 的 真 理 性 , 其 体 现 者 , 乃 是 人 , 人 从 其 在 悲 剧 中 的 潜 伏 状 态 中 作 为 现 实 的 自 我 显 现 出 来 , 于 是 本 来 的 阴 影 上 升 为 现 实 , 成 了 · 自 · 在 · 自 · 为 · 的 · 个 · 人 ; 从 而 , 希 腊 家 庭 的 地 位 为 个 人 所 取 代 , 城 邦 为 罗 马 帝 国 所 取 代 。 — — 译 者
丙(乙)、精神 识知道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且它是决定了的,要么属于神 的规律,要么属于人的律规。它的决定所表现的这种直接性 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因而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自然的存在,正 如我们所见的那样;因为把一种性别指定给一种规律、把另 性别指定给另一规律的,是自然而不是环境上或抉择上的 偶然,—一或者反过来说,是两种伦理势力自己使自己分别 在两种性别的一种性别中获得其个别的特定存在和实现的 现在,由于一方面,本质上伦理构成于这种直接的决定, 因而只有一种规律对意识而言是本质,而另一方面,两种伦 理势力在意识的自我之中都是现实的,因此,两种势力就获 得了这样的意义:互相排斥和互相敌对;—一它们在伦理王 国中都是自在的,而现在它们在自我意识中都是自为的。伦 理的意识既然坚定地隶属于两种规律中的一种规律,它本质 上就是个性;对它来说并不是两种规律都有同样的本质性;因 此对立只是义务与没有正义的现实之间的一种不幸的冲突 在这种对立中,伦理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出现的,作为自 我意识它不是力图以暴力使这种敌对的现实屈服于它自己所 隶属的规律之下,就是用诡计对现实进行迷惑。由于它只承 认一方公正,而对方总是不公正,所以这双方中属于神的规 律的那一方就认为对方是人世的偶然的暴力强制;而属于人 的规律的那一方则认为对方是内心的自为存在的桀傲不驯 因为政府的命令都是普遍的公开于白昼中的公意,而另一规 律的意志则是地下的隐蔽于内心的私意,就这后者的特定存 在来说,它是个别的意志,当它与前者相矛盾时,它就是无 法无天
识 知 道 它 自 己 应 该 做 什 么 ; 并 且 它 是 决 定 了 的 , 要 么 属 于 神 的 规 律 , 要 么 属 于 人 的 律 规 。 它 的 决 定 所 表 现 的 这 种 直 接 性 是 一 种 · 自 · 在 · 的 · 存 · 在 , 因 而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一 种 自 然 的 存 在 , 正 如 我 们 所 见 的 那 样 ; 因 为 把 一 种 性 别 指 定 给 一 种 规 律 、 把 另 一 性 别 指 定 给 另 一 规 律 的 , 是 自 然 而 不 是 环 境 上 或 抉 择 上 的 偶 然 , — — 或 者 反 过 来 说 , 是 两 种 伦 理 势 力 自 己 使 自 己 分 别 在 两 种 性 别 的 一 种 性 别 中 获 得 其 个 别 的 特 定 存 在 和 实 现 的 。 现 在 , 由 于 一 方 面 , 本 质 上 伦 理 构 成 于 这 种 直 接 的 · 决 · 定 , 因 而 只 有 · 一 · 种 规 律 对 意 识 而 言 是 本 质 , 而 另 一 方 面 , 两 种 伦 理 势 力 在 意 识 的 · 自 · 我 之 中 都 是 现 实 的 , 因 此 , 两 种 势 力 就 获 得 了 这 样 的 意 义 : · 互 · 相 · 排 · 斥 · 和 · 互 · 相 · 敌 · 对 ; — — 它 们 在 伦 理 王 国 中 都 是 · 自 · 在 · 的 , 而 现 在 它 们 在 自 我 意 识 中 都 是 · 自 · 为 · 的 。 伦 理 的 意 识 既 然 · 坚 · 定 地 隶 属 于 两 种 规 律 中 的 一 种 规 律 , 它 本 质 上 就 是 · 个 · 性 ; 对 它 来 说 并 不 是 两 种 规 律 都 有 同 样 的 · 本 · 质 · 性 ; 因 此 对 立 只 是 义 务 与 没 有 正 义 的 现 实 之 间 的 一 种 · 不 · 幸 的 冲 突 。 在 这 种 对 立 中 , 伦 理 意 识 是 作 为 自 我 意 识 而 出 现 的 , 作 为 自 我 意 识 它 不 是 力 图 以 暴 力 使 这 种 敌 对 的 现 实 屈 服 于 它 自 己 所 隶 属 的 规 律 之 下 , 就 是 用 诡 计 对 现 实 进 行 迷 惑 。 由 于 它 只 承 认 一 方 公 正 , 而 对 方 总 是 不 公 正 , 所 以 这 双 方 中 属 于 神 的 规 律 的 那 一 方 就 认 为 对 方 是 人 世 的 偶 然 的 · 暴 · 力 · 强 · 制 ; 而 属 于 人 的 规 律 的 那 一 方 则 认 为 对 方 是 内 心 的 自 为 存 在 的 · 桀 · 傲 · 不 · 驯 ; 因 为 政 府 的 命 令 都 是 普 遍 的 公 开 于 白 昼 中 的 公 意 , 而 另 一 规 律 的 意 志 则 是 地 下 的 隐 蔽 于 内 心 的 私 意 , 就 这 后 者 的 特 定 存 在 来 说 , 它 是 个 别 的 意 志 , 当 它 与 前 者 相 矛 盾 时 , 它 就 是 无 法 无 天 。 2 6 丙 ( 乙 ) 、 精 神
、真实的精神;伦理 这样,在意识里就产生了被知的东西与没被知的东西的 对立,象在实体里曾有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的对立那样;而 伦理的自我意识的绝对权利于是跟(伦理)本质的神圣权利 发生冲突。对于作为意识的自我意识而言,客观现实本身具 有本质;但按其实体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它自身与这个对 立面的统一;而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的意识:因此,对 象,作为与自我意识对立的东西,就完全丧失了它自为地具 有本质的意义。正如对象在其中只是一个事物的那些〔意识 生活〕领域之早已消失了那样,现在这样一些领域,即意识 在其中从它本身固定下来某种东西、并把一个个别环节当成 本质的这样一些领域,也同样消失了。对抗这样的片面性,现 实有它自己的力量:它跟真理联合一致来对抗意识,只将合 乎真理的东西才呈现给意识。但伦理的意识已经借用绝对实 体的酒杯喝得酩酊大醉,把自己存在的片面性、它自己的目 的和独有的概念统统遗忘了,并且因此同时把客观现实的 切真正本质性和一切独立意义都溺死于这条冥河的水流里 了。它的绝对权利因而就是这样一点:它由于遵照伦理规律 行事,就认为它这样做不是任何别的什么而只是这种规律本 身的实现,认为这样的所作所为不表示什么别的只表示伦理 的行动。伦理,既然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 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倒。假如它只是绝对本质而不 同时是绝对势力,它也许还会被个体性所颠倒:但个体性作 为伦理意识已经放弃片面的自为存在,从而拒绝进行任何颠 倒了;反之,假如它单单是势力,而势力还是这样一种自为 存在,它也许会为本质所颠倒(但它是势力和本质的统一)
这 样 , 在 意 识 里 就 产 生 了 · 被 · 知 · 的 · 东 · 西 与 · 没 · 被 · 知 · 的 · 东 · 西 的 对 立 , 象 在 实 体 里 曾 有 · 有 · 意 · 识 · 的 与 · 无 · 意 · 识 · 的 · 的 对 立 那 样 ; 而 伦 理 的 · 自 · 我 · 意 · 识 的 绝 对 权 利 于 是 跟 〔 伦 理 〕 · 本 · 质 的 神 圣 · 权 · 利 发 生 冲 突 。 对 于 作 为 意 识 的 自 我 意 识 而 言 , 客 观 现 实 本 身 具 有 本 质 ; 但 按 其 实 体 来 说 , 这 种 自 我 意 识 是 它 自 身 与 这 个 对 立 面 的 统 一 ; 而 伦 理 的 自 我 意 识 乃 是 实 体 的 意 识 ; 因 此 , 对 象 , 作 为 与 自 我 意 识 对 立 的 东 西 , 就 完 全 丧 失 了 它 自 为 地 具 有 本 质 的 意 义 。 正 如 对 象 在 其 中 只 是 一 个 事 物 的 那 些 〔 意 识 生 活 〕 领 域 之 早 已 消 失 了 那 样 , 现 在 这 样 一 些 领 域 , 即 意 识 在 其 中 从 它 本 身 固 定 下 来 某 种 东 西 、 并 把 一 个 个 别 环 节 当 成 本 质 的 这 样 一 些 领 域 , 也 同 样 消 失 了 。 对 抗 这 样 的 片 面 性 , 现 实 有 它 自 己 的 力 量 ; 它 跟 真 理 联 合 一 致 来 对 抗 意 识 , 只 将 合 乎 真 理 的 东 西 才 呈 现 给 意 识 。 但 伦 理 的 意 识 已 经 借 用 绝 对 实 体 的 酒 杯 喝 得 酩 酊 大 醉 , 把 自 己 存 在 的 片 面 性 、 它 自 己 的 目 的 和 独 有 的 概 念 统 统 遗 忘 了 , 并 且 因 此 同 时 把 客 观 现 实 的 一 切 真 正 本 质 性 和 一 切 独 立 意 义 都 溺 死 于 这 条 冥 河 的 水 流 里 了 。 它 的 绝 对 权 利 因 而 就 是 这 样 一 点 : 它 由 于 遵 照 伦 理 规 律 行 事 , 就 认 为 它 这 样 做 不 是 任 何 别 的 什 么 而 只 是 这 种 规 律 本 身 的 实 现 , 认 为 这 样 的 所 作 所 为 不 表 示 什 么 别 的 只 表 示 伦 理 的 行 动 。 — — 伦 理 , 既 然 同 时 是 绝 对 · 本 · 质 和 绝 对 · 势 · 力 两 者 , 它 就 不 会 遭 受 任 何 对 它 内 容 的 颠 倒 。 假 如 它 只 是 绝 对 · 本 · 质 而 不 同 时 是 绝 对 势 力 , 它 也 许 还 会 被 个 体 性 所 颠 倒 ; 但 个 体 性 作 为 伦 理 意 识 已 经 放 弃 片 面 的 自 为 存 在 , 从 而 拒 绝 进 行 任 何 颠 倒 了 ; 反 之 , 假 如 它 单 单 是 势 力 , 而 势 力 还 是 这 样 一 种 自 为 存 在 , 它 也 许 会 为 本 质 所 颠 倒 〔 但 它 是 势 力 和 本 质 的 统 一 〕 。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2 7
丙(乙)、精神 由于这个统一的缘故,个体性就是实体亦即内容的纯粹统 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不过这只是一种无本 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 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因此,伦理意识的绝对权利就是这样 一点:它的行为,它的现实的形态,不是别的,只是:它矢 (Ⅱ.伦理行为中的对立)但是,伦理本质已将自身分 裂为两种规律,而意识作为一种遵守规律的专一的态度,则 只遵守一种规律。这种单一的意识坚持它的绝对权利,认为 在它这伦理意识面前显现的本质即是自在的本质,相反,这 种本质却坚持它的实际权利,认为它有双重性。然而本质的 这种权利同时又并不与自我意识相对立,并不是仿佛存在于 自我意识之外,它其实即是自我意识自己的本质;它只在自 我意识中才有它的特定存在和它的势力,而它的对立面乃是 自我意识的所作所为。因为自我意识既然本身既是自我又采 取行动,它就超脱了自己的简单的直接性而自身一分为二。自 我意识按伦理规定性而言,本是对直接真理性的单纯确定性, 而由于它的所作所为的缘故它就放弃了它这一伦理规定性, 而把它本身分裂为能动的自我和与之相对立的否定性的现 实。自我意识于是就因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变成过失。因为 所作所为都出于它的行动(Tun),而行动则是它最真切的本 质。而且过失也获得了罪行的意义,因为自我意识,作为单 纯的伦理意识,是遵守一种规律而反对另一种规律的,并且 由于它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触犯了这另一种规律。—过失 并不是漠不相干的模棱两可的东西 W esen),即是说,公开
由 于 这 个 统 一 的 缘 故 , 个 体 性 就 是 实 体 亦 即 内 容 的 纯 粹 统 一 形 式 , 行 动 就 是 从 思 想 到 现 实 的 过 渡 ; 不 过 这 只 是 一 种 无 本 质 的 对 立 面 的 过 渡 运 动 , 因 为 对 立 两 环 节 并 没 有 各 自 的 互 不 相 同 的 内 容 和 本 质 性 。 因 此 , 伦 理 意 识 的 绝 对 权 利 就 是 这 样 一 点 : 它 的 · 行 · 为 , 它 的 · 现 · 实 · 的 · 形 · 态 , 不 是 别 的 , 只 是 : 它 · 知 · 道 。 ( Ⅱ . 伦 理 行 为 中 的 对 立 〕 但 是 , 伦 理 本 质 已 将 自 身 分 裂 为 两 种 规 律 , 而 意 识 作 为 一 种 遵 守 规 律 的 专 一 的 态 度 , 则 只 遵 守 一 种 规 律 。 这 种 · 单 · 一 · 的 意 识 坚 持 它 的 绝 对 权 利 , 认 为 在 它 这 伦 理 意 识 面 前 · 显 · 现 · 的 本 质 即 是 · 自 · 在 · 的 本 质 , 相 反 , 这 种 本 质 却 坚 持 它 的 实 际 权 利 , 认 为 它 有 双 重 性 。 然 而 本 质 的 这 种 权 利 同 时 又 并 不 与 自 我 意 识 相 对 立 , 并 不 是 仿 佛 存 在 于 自 我 意 识 之 外 , 它 其 实 即 是 自 我 意 识 自 己 的 本 质 ; 它 只 在 自 我 意 识 中 才 有 它 的 特 定 存 在 和 它 的 势 力 , 而 它 的 对 立 面 乃 是 · 自 · 我 · 意 · 识 · 的 · 所 · 作 · 所 · 为 。 因 为 自 我 意 识 既 然 本 身 既 是 自 我 又 采 取 行 动 , 它 就 超 脱 了 自 己 的 · 简 · 单 · 的 · 直 · 接 · 性 而 自 身 · 一 · 分 · 为 · 二 。 自 我 意 识 按 伦 理 规 定 性 而 言 , 本 是 对 直 接 真 理 性 的 单 纯 确 定 性 , 而 由 于 它 的 所 作 所 为 的 缘 故 它 就 放 弃 了 它 这 一 伦 理 规 定 性 , 而 把 它 本 身 分 裂 为 能 动 的 自 我 和 与 之 相 对 立 的 否 定 性 的 现 实 。 自 我 意 识 于 是 就 因 它 自 己 的 所 作 所 为 而 变 成 · 过 · 失 。 因 为 所 作 所 为 都 出 于 它 的 · 行 · 动 ( T u n ) , 而 行 动 则 是 它 最 真 切 的 本 质 。 而 且 过 失 也 获 得 了 · 罪 · 行 的 意 义 , 因 为 自 我 意 识 , 作 为 单 纯 的 伦 理 意 识 , 是 遵 守 一 种 规 律 而 反 对 另 一 种 规 律 的 , 并 且 由 于 它 的 所 作 所 为 实 际 上 已 触 犯 了 这 另 一 种 规 律 。 — — · 过 · 失 并 不 是 漠 不 相 干 的 模 棱 两 可 的 东 西 ( W e s e n ) , 即 是 说 , 公 开 2 8 丙 ( 乙 ) 、 精 神
、真实的精神;伦理 实现了的现实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可以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 动,也可以不是出之于过失自身的行动,仿佛行动可以与某 种外在的偶然的不属于行动本身的东西纠缠在一起,而从这 偶然的外在的一方面来看,行动本身仿佛就是无过失的了。相 反,行动本身是这样一分为二的:自己把自己建立起来,并 面对自己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外在的现实;其所以有这样一个 现实,正是行动本身的事情,正是它自己的结果。因此,只 有不行动才无过失,就象一块石头的存在那样,甚至一个小 孩的存在,也已不能说无过失。—不过按其内容来说,伦 理行为( Handlung)本身就具有罪行的环节,因为它并没扬 弃掉两种规律分别隶属于两种性别这一自然的分配,反而作 为遵守规律的单一方向(片面态度)始终停留于自然的直接 性之内,并且作为行动它竟使这种片面性变成这样的过失:只 偏袒本质的一个方面而对其另一方面采取否定态度,即是说 它破坏其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伦理生活中,过失和罪行、行 动和行为究竟将取得什么地位,随后我们再详细阐述,现在 这一点是说明了的,即,有行动和有过失的不是这个(个别 的)个人;因为它作为这个(个别的)自我只是非现实的阴 影,或者还不如说,他现实地只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而已,而 且个体性纯然是行动的一般的形式环节,它以法律和伦常习 俗为内容,如果确而言之,对个别的人来说,它以与个人身 份有关的法律和伦常习俗为内容;个人是作为类的实体,类 固然由于它的规定性的缘故变成种,但种同时还保有类的普 遍。在民族生活的范围内,自我意识只从普遍下降为特殊性 Besonderheit),并不一直下降为个别的个体性 andi iduali
实 现 了 的 · 现 · 实 · 的 所 作 所 为 并 不 是 可 以 出 之 于 过 失 自 身 的 · 行 · 动 , 也 可 以 不 是 出 之 于 过 失 自 身 的 行 动 , 仿 佛 行 动 可 以 与 某 种 外 在 的 偶 然 的 不 属 于 行 动 本 身 的 东 西 纠 缠 在 一 起 , 而 从 这 偶 然 的 外 在 的 一 方 面 来 看 , 行 动 本 身 仿 佛 就 是 无 过 失 的 了 。 相 反 , 行 动 本 身 是 这 样 一 分 为 二 的 : 自 己 把 自 己 建 立 起 来 , 并 面 对 自 己 建 立 起 一 个 异 己 的 外 在 的 现 实 ; 其 所 以 有 这 样 一 个 现 实 , 正 是 行 动 本 身 的 事 情 , 正 是 它 自 己 的 结 果 。 因 此 , 只 有 不 行 动 才 无 过 失 , 就 象 一 块 石 头 的 存 在 那 样 , 甚 至 一 个 小 孩 的 存 在 , 也 已 不 能 说 无 过 失 。 — — 不 过 按 其 内 容 来 说 , 伦 理 · 行 · 为 ( H a n d l u n g ) 本 身 就 具 有 罪 行 的 环 节 , 因 为 它 并 没 扬 弃 掉 两 种 规 律 分 别 隶 属 于 两 种 性 别 这 一 · 自 · 然 · 的 分 配 , 反 而 作 为 遵 守 规 律 的 · 单 · 一 方 向 〔 · 片 · 面 态 度 〕 始 终 停 留 于 · 自 · 然 · 的 · 直 · 接 · 性 之 内 , 并 且 作 为 行 动 它 竟 使 这 种 片 面 性 变 成 这 样 的 过 失 : 只 偏 袒 本 质 的 一 个 方 面 而 对 其 另 一 方 面 采 取 否 定 态 度 , 即 是 说 , 它 破 坏 其 另 一 方 面 。 在 普 遍 的 伦 理 生 活 中 , 过 失 和 罪 行 、 行 动 和 行 为 究 竟 将 取 得 什 么 地 位 , 随 后 我 们 再 详 细 阐 述 , 现 在 , 这 一 点 是 说 明 了 的 , 即 , 有 行 动 和 有 过 失 的 不 是 · 这 · 个 〔 个 别 的 〕 · 个 · 人 ; 因 为 它 作 为 · 这 · 个 〔 个 别 的 〕 自 我 只 是 非 现 实 的 阴 影 , 或 者 还 不 如 说 , 他 现 实 地 只 是 一 个 普 遍 的 自 我 而 已 , 而 且 个 体 性 纯 然 是 · 行 · 动 的 一 般 的 · 形 · 式 环 节 , 它 以 法 律 和 伦 常 习 俗 为 内 容 , 如 果 确 而 言 之 , 对 个 别 的 人 来 说 , 它 以 与 个 人 身 份 有 关 的 法 律 和 伦 常 习 俗 为 内 容 ; 个 人 是 作 为 类 的 实 体 , 类 固 然 由 于 它 的 规 定 性 的 缘 故 变 成 种 , 但 种 同 时 还 保 有 类 的 普 遍 。 在 民 族 生 活 的 范 围 内 , 自 我 意 识 只 从 普 遍 下 降 为 特 殊 性 ( B e s o n d e r h e i t ) , 并 不 一 直 下 降 为 个 别 的 个 体 性 ( I n d i v i d u a l i B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