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乙)、精神 形成发展。男性被家庭精神赶到共体(社团生活)里去,并 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于是,正如家庭之以共 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 的现实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它的力量和证实。两种 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自足;人 的规律,当其进行活动时,是从神的规律出发的,有效于地 上的是从有效于地下的出发的,有意识的是从无意识的出发 的,间接的是从直接的出发的,而且它最后还同样要返回于 其原出发地①。与此相反,地下的势力却在地上得到了它的现 实;它通过意识而成为特定存在,成为有效活动 I.伦理世界之为无限或整体)所以,各普遍的伦理 本质都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而实体则是作为个别意识的 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 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现在我们看到,伦理 世界的这种内容就是以前那些无实体的意识形态所悬想的目 的的实现;以前理性只视之为对象的东西,现已变成自我意 识,而以前自我意识只在它自己本身以内所有的东西,现已 变成客观存在着的真正现实。——观察〔理性)以前所认识 到的那种没经自我(主体)参与的、现成存在着的东西,在 这里就是现成存在着的伦理,但这种天然的伦理,就其为 种现实而言,既是发现者所发现的既成事实,同时又是发现 者自己创造的作品。—个人,在他为他的个体享受寻求快 ①“最后”是指死的时候。黑格尔认为,个体死了就是了结了他作为公民的 普遍生活而复归于家庭元素中
形 成 发 展 。 男 性 被 家 庭 精 神 赶 到 共 体 〔 社 团 生 活 〕 里 去 , 并 在 那 里 找 到 他 的 有 自 我 意 识 的 本 质 ; 于 是 , 正 如 家 庭 之 以 共 体 为 其 普 遍 实 体 和 持 续 存 在 那 样 , 共 体 则 反 过 来 以 家 庭 为 它 的 现 实 性 之 形 式 原 素 , 以 神 的 规 律 为 它 的 力 量 和 证 实 。 两 种 规 律 的 任 何 一 种 , 单 独 地 都 不 是 自 在 自 为 的 , 都 不 自 足 ; 人 的 规 律 , 当 其 进 行 活 动 时 , 是 从 神 的 规 律 出 发 的 , 有 效 于 地 上 的 是 从 有 效 于 地 下 的 出 发 的 , 有 意 识 的 是 从 无 意 识 的 出 发 的 , 间 接 的 是 从 直 接 的 出 发 的 , 而 且 它 最 后 还 同 样 要 返 回 于 其 原 出 发 地 ① 。 与 此 相 反 , 地 下 的 势 力 却 在 地 上 得 到 了 它 的 · 现 · 实 ; 它 通 过 意 识 而 成 为 特 定 存 在 , 成 为 有 效 活 动 。 〔 Ⅲ . 伦 理 世 界 之 为 无 限 或 整 体 〕 所 以 , 各 普 遍 的 伦 理 本 质 都 是 作 为 普 遍 意 识 的 实 体 , 而 实 体 则 是 作 为 个 别 意 识 的 实 体 ; 诸 伦 理 本 质 以 民 族 和 家 庭 为 其 普 遍 现 实 , 但 以 男 人 和 女 人 为 其 天 然 的 自 我 和 能 动 的 个 体 性 。 现 在 我 们 看 到 , 伦 理 世 界 的 这 种 内 容 就 是 以 前 那 些 无 实 体 的 意 识 形 态 所 悬 想 的 目 的 的 实 现 ; 以 前 理 性 只 视 之 为 对 象 的 东 西 , 现 已 变 成 自 我 意 识 , 而 以 前 自 我 意 识 只 在 它 自 己 本 身 以 内 所 有 的 东 西 , 现 已 变 成 客 观 存 在 着 的 真 正 现 实 。 — — 观 察 〔 理 性 〕 以 前 所 认 识 到 的 那 种 没 经 自 我 〔 主 体 〕 参 与 的 、 · 现 · 成 · 存 · 在 · 着 · 的 · 东 · 西 , 在 这 里 就 是 现 成 存 在 着 的 伦 理 , 但 这 种 天 然 的 伦 理 , 就 其 为 一 种 现 实 而 言 , 既 是 发 现 者 所 发 现 的 既 成 事 实 , 同 时 又 是 发 现 者 自 己 创 造 的 作 品 。 — — 个 人 , 在 他 为 · 他 · 的 · 个 · 体 · 享 · 受 寻 求 快 2 0 丙 ( 乙 ) 、 精 神 ① “ 最 后 ” 是 指 死 的 时 候 。 黑 格 尔 认 为 , 个 体 死 了 就 是 了 结 了 他 作 为 公 民 的 普 遍 生 活 而 复 归 于 家 庭 元 素 中 。 — — 译 者
、真实的精神;伦理 乐时,发现快乐是在家庭之中,而个人快乐之所以消逝的必 然性则在于他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他的民族(国家)的公 民 换句话说,在于它自己意识到他的心的规律②是一 切心的共同规律,他的自我意识是公认的普遍秩序 种自我意识就是德行③,德行享受它自我牺牲的成果,把它所 企求的目的实现出来,即是说,把本质显现为当前现存着的 现实;而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普遍性生活。 最后,事 情自身④的意识就在肯定地保持和包含着那种空虚范畴的抽 象环节的实在实体中获得满足。事情自身在诸伦理势力那里 获得一种真正的内容,一种足以代替健康理性曾想给予并 想认识的那些无实体的诫命的内容 并且从而获得一种 内容丰富的、即在内容本身规定了的审查尺度—这种尺度 当然不是用以审查规律而是用以审查创造出来的东西。 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 个自得自如的精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 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 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衡,是由于 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面此不平等又由正义 使之复归于平等。但是,正义既不是一种存在于彼岸的异己 的本质,也不是象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等等不配 ①参看本书上卷239页以下。 ②参看本书上卷244页以下 ③参看本书上卷252页以下。 ④参看本书上卷262页以下。 ⑤参看本书上卷279页以下
乐 时 , 发 现 快 乐 是 在 家 庭 之 中 , 而 个 人 快 乐 之 所 以 消 逝 的 必 然 性 ① 则 在 于 他 自 己 意 识 到 自 己 是 他 的 民 族 〔 国 家 〕 的 公 民 ; — — 换 句 话 说 , 在 于 它 自 己 意 识 到 他 的 · 心 · 的 · 规 · 律 ② 是 一 切 心 的 共 同 规 律 , 他 的 自 我 意 识 是 公 认 的 普 遍 秩 序 ; — — 这 种 自 我 意 识 就 是 · 德 · 行 ③ , 德 行 享 受 它 自 我 牺 牲 的 成 果 , 把 它 所 企 求 的 目 的 实 现 出 来 , 即 是 说 , 把 本 质 显 现 为 当 前 现 存 着 的 现 实 ; 而 德 行 的 享 受 , 就 是 过 这 种 普 遍 性 生 活 。 — — 最 后 , 事 情 自 身 ④ 的 意 识 就 在 肯 定 地 保 持 和 包 含 着 那 种 空 虚 范 畴 的 抽 象 环 节 的 实 在 实 体 中 获 得 满 足 。 事 情 自 身 在 诸 伦 理 势 力 那 里 获 得 一 种 真 正 的 内 容 , 一 种 足 以 代 替 健 康 理 性 ⑤ 曾 想 给 予 并 想 认 识 的 那 些 无 实 体 的 诫 命 的 内 容 ; — — 并 且 从 而 获 得 一 种 内 容 丰 富 的 、 即 在 内 容 本 身 规 定 了 的 审 查 尺 度 — — 这 种 尺 度 当 然 不 是 用 以 审 查 规 律 而 是 用 以 审 查 创 造 出 来 的 东 西 。 整 体 是 所 有 部 分 的 一 个 隐 定 的 平 衡 , 而 每 一 部 分 都 是 一 个 自 得 自 如 的 精 神 ; 这 精 神 不 向 其 自 己 的 彼 岸 寻 找 满 足 , 而 在 其 本 身 即 有 满 足 , 因 为 它 自 己 就 存 在 于 这 种 与 整 体 保 持 的 平 衡 之 中 。 诚 然 , 这 种 平 衡 之 所 以 是 有 生 命 的 平 衡 , 是 由 于 在 它 里 面 一 方 面 产 生 着 不 平 等 而 另 一 方 面 此 不 平 等 又 由 正 义 使 之 复 归 于 平 等 。 但 是 , 正 义 既 不 是 一 种 存 在 于 彼 岸 的 异 己 的 本 质 , 也 不 是 象 尔 虞 我 诈 、 背 信 弃 义 、 忘 恩 负 义 等 等 不 配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2 1 ① ② ③ ④ ⑤ 参 看 本 书 上 卷 2 7 9 页 以 下 。 参 看 本 书 上 卷 2 6 2 页 以 下 。 参 看 本 书 上 卷 2 5 2 页 以 下 。 参 看 本 书 上 卷 2 4 4 页 以 下 。 参 看 本 书 上 卷 2 3 9 页 以 下
丙(乙)、精神 称之为正义的某种现实,虽然这样的现实作为一种未经理解 的关联和一种无意识的行动或无意识的不行动,有时也会偶 然地(并非有意地)符合于法律公正。相反,正义既是保障 人的法权的正义,既然迫使破坏(整体〕平衡的自为存在亦 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回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 治力〔政府),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 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一但是正义,既然也抑 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 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 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 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他的哀 伦妮⑨;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 他的实体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 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 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意识、使之成为纯 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 纯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 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 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 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 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 愿意有的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这样,伦理王国在它的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 衷伦妮 TInny),希腊神话中的复仇女神。——译者
称 之 为 正 义 的 某 种 现 实 , 虽 然 这 样 的 现 实 作 为 一 种 未 经 理 解 的 关 联 和 一 种 无 意 识 的 行 动 或 无 意 识 的 不 行 动 , 有 时 也 会 偶 然 地 〔 并 非 有 意 地 〕 符 合 于 法 律 公 正 。 相 反 , 正 义 既 是 保 障 · 人 · 的 法 权 的 正 义 , 既 然 迫 使 破 坏 〔 整 体 〕 平 衡 的 自 为 存 在 亦 即 独 立 的 阶 层 和 个 体 重 新 返 回 于 普 遍 , 那 么 它 就 是 民 族 的 统 治 力 〔 政 府 〕 , 就 是 普 遍 本 质 所 自 我 呈 现 着 的 个 体 性 和 一 切 个 人 所 自 我 意 识 着 的 、 自 己 的 意 志 。 — — 但 是 正 义 , 既 然 也 抑 制 那 对 个 体 日 益 取 得 优 势 的 普 遍 , 使 之 复 归 于 平 衡 , 它 就 同 样 是 那 遭 受 不 公 正 待 遇 的 个 体 的 单 一 的 精 神 而 不 是 在 他 那 里 分 裂 成 为 一 个 遭 受 不 公 正 待 遇 的 个 体 和 一 个 处 于 彼 岸 的 本 质 ; 个 人 本 身 就 是 地 下 王 国 的 势 力 , 进 行 复 仇 的 正 是 · 他 · 的 哀 伦 妮 ① ; 因 为 他 的 个 体 性 、 他 的 血 缘 将 在 他 家 里 继 续 活 下 去 ; 他 的 实 体 有 着 一 个 绵 延 不 绝 的 现 实 。 个 人 在 伦 理 世 界 里 可 能 被 外 加 于 其 身 的 那 种 不 公 正 , 只 是 对 他 说 来 某 种 纯 粹 偶 然 · 发 · 生 · 的 事 物 而 已 。 将 这 种 不 公 正 施 加 于 个 别 意 识 、 使 之 成 为 纯 粹 事 物 的 那 种 势 力 乃 是 自 然 ; 这 不 是 · 共 · 体 的 普 遍 性 , 而 是 〔 纯 粹 〕 · 存 · 在 · 的 · 抽 · 象 · 的 普 遍 性 ; 并 且 个 别 的 人 消 除 其 遭 受 的 不 公 正 时 所 反 抗 的 不 是 前 者 , 而 是 后 者 , 因 为 他 并 没 遭 受 前 者 的 不 公 正 待 遇 。 由 此 可 见 , 具 有 个 体 血 缘 的 意 识 , 其 消 除 这 种 不 公 正 的 办 法 , 是 把 他 偶 然 遭 受 到 的 偶 发 的 事 物 视 为 他 自 己 · 创 · 造 的 东 西 , 这 样 一 来 , · 存 · 在 、 · 最 · 后 · 的 · 东 · 西 , 就 也 是 他 所 · 愿 · 意 · 有 · 的 因 而 令 人 愉 快 的 东 西 了 。 这 样 , 伦 理 王 国 在 它 的 持 续 存 在 里 就 始 终 是 一 个 无 瑕 疵 、 2 2 丙 ( 乙 ) 、 精 神 ① 衷 伦 妮 ( E r i n n y e ) , 希 腊 神 话 中 的 复 仇 女 神 。 — — 译 者
、真实的精神;伦理 无分裂而完美纯一的世界。同样,它的运动也是由它自己的 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因而每一种势力其本身 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诚然,我们也看到伦理王国 本身分裂成为对立的两种本质以及它们的现实;但它们的相 互对立,毋宁说是它们的相互证实,而且它们的中项和原素 就是它们的直接渗透,因为它们在证实中是作为现实的东西 彼此直接接触到对方的。其中一个端项,亦即普遍的对本身 有所意识的精神,跟它的另一个端项,跟它的力量和它的原 素亦即无意识的精神之结合起来,是通过男人的个体性。与 此相反,神的规律之达到它的个体化,或者说,个别的无意 识的精神之获得它的特定存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 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升入现实,从既不认知也不曾 被知的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男性与女性的联合统一,构 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虽然分裂为神的规律和人 的规律这两个端项而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那种 原素:而且,原素这个直接统一,既把前面那两个联结 Schlusse)汇合为同一个联结( Schluss),又把现实的两个反 对方向运动联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降为非现实,是 将本身分化为独立环节,是去经受死亡危险和死亡考验,即, 是属于男性的、人的规律的下降运动,另一个是从昏暗升入 日光,从非现实升入现实,升入有意识的客观存在,即,是 属于女性的、地下规律的上升运动
无 分 裂 而 完 美 纯 一 的 世 界 。 同 样 , 它 的 运 动 也 是 由 它 自 己 的 一 种 势 力 向 另 一 种 势 力 平 静 的 转 化 , 因 而 每 一 种 势 力 其 本 身 都 包 含 着 和 创 造 着 另 一 种 势 力 。 诚 然 , 我 们 也 看 到 伦 理 王 国 本 身 分 裂 成 为 对 立 的 两 种 本 质 以 及 它 们 的 现 实 ; 但 它 们 的 相 互 对 立 , 毋 宁 说 是 它 们 的 相 互 证 实 , 而 且 它 们 的 中 项 和 原 素 就 是 它 们 的 直 接 渗 透 , 因 为 它 们 在 证 实 中 是 作 为 现 实 的 东 西 彼 此 直 接 接 触 到 对 方 的 。 其 中 一 个 端 项 , 亦 即 普 遍 的 对 本 身 有 所 意 识 的 精 神 , 跟 它 的 另 一 个 端 项 , 跟 它 的 力 量 和 它 的 原 素 亦 即 · 无 · 意 · 识 · 的 精 神 之 结 合 起 来 , 是 通 过 · 男 · 人 · 的 · 个 · 体 · 性 。 与 此 相 反 , · 神 · 的 规 律 之 达 到 它 的 个 体 化 , 或 者 说 , 个 别 的 · 无 · 意 · 识 · 的 精 神 之 获 得 它 的 特 定 存 在 , 则 是 通 过 女 性 ; 以 女 性 为 中 项 , 无 意 识 的 精 神 就 从 非 现 实 升 入 现 实 , 从 既 不 认 知 也 不 曾 被 知 的 状 态 升 入 有 意 识 的 王 国 。 男 性 与 女 性 的 联 合 统 一 , 构 成 着 整 体 的 活 动 中 项 , 并 且 构 成 着 虽 然 分 裂 为 神 的 规 律 和 人 的 规 律 这 两 个 端 项 而 同 时 却 又 是 它 们 两 者 的 直 接 统 一 的 那 种 原 素 ; 而 且 , 原 素 这 个 直 接 统 一 , 既 把 前 面 那 两 个 联 结 ( S c h l u As s e ) 汇 合 为 同 一 个 联 结 ( S c h l u s s ) , 又 把 现 实 的 两 个 反 对 方 向 运 动 联 合 为 同 一 个 运 动 : 一 个 是 从 现 实 降 为 非 现 实 , 是 将 本 身 分 化 为 独 立 环 节 , 是 去 经 受 死 亡 危 险 和 死 亡 考 验 , 即 , 是 属 于 男 性 的 、 人 的 规 律 的 下 降 运 动 , 另 一 个 是 从 昏 暗 升 入 日 光 , 从 非 现 实 升 入 现 实 , 升 入 有 意 识 的 客 观 存 在 , 即 , 是 属 于 女 性 的 、 地 下 规 律 的 上 升 运 动 。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2 3
丙(乙)、精神 )伦理行为;人的知识与神的 知识;罪过与命运 Ⅰ.伦理本质与个体性之间的矛盾)但在上述这个 伦理王国里,既然还有对立,自我意识就还没有取得它的权 利去以个别的个体性的形式出现。个体性在这个王国里, 方面只出现为普遍的意志,另一方面则出现为家庭的血缘;这 样的个别的人,只算得是非现实的阴影 这里还不曾有 所行为;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一行为(Tat)破 坏着伦理世界的安定组织和平稳运动。在这个伦理世界里表 现为伦理世界的两个互相证实和互相补充的本质之间的协调 致的东西,由于已有了行为,于是就变成两个互相反对的 本质之间的一种过渡,在这种过渡中,每一本质与其说表明 自己在证实它自身和证实另一本质,倒不如说是在消灭它自 身和消灭另一本质:—由于有了行为的缘故,和协一致就 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运动, 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 在的那两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 渊之中,—一而在我们看来这就是向着纯粹个别的自我意识
( b ) 伦 理 行 为 ; 人 的 知 识 与 神 的 知 识 ; 罪 过 与 命 运 〔 Ⅰ . 伦 理 本 质 与 个 体 性 之 间 的 矛 盾 〕 但 在 上 述 这 个 伦 理 王 国 里 , 既 然 还 有 对 立 , 自 我 意 识 就 还 没 有 取 得 它 的 权 利 去 以 · 个 · 别 · 的 · 个 · 体 · 性 的 形 式 出 现 。 个 体 性 在 这 个 王 国 里 , 一 方 面 只 出 现 为 · 普 · 遍 · 的 · 意 · 志 , 另 一 方 面 则 出 现 为 家 庭 的 · 血 · 缘 ; · 这 · 样 · 的 · 个 · 别 · 的 · 人 , 只 算 得 是 · 非 · 现 · 实 · 的 · 阴 · 影 。 — — 这 里 · 还 · 不 · 曾 · 有 · 所 · 行 · 为 ; · 只 · 有 · 有 · 所 · 行 · 为 · 才 · 是 · 现 · 实 · 的 · 自 · 我 。 — — 行 为 ( T a t ) 破 坏 着 伦 理 世 界 的 安 定 组 织 和 平 稳 运 动 。 在 这 个 伦 理 世 界 里 表 现 为 伦 理 世 界 的 两 个 互 相 证 实 和 互 相 补 充 的 本 质 之 间 的 协 调 一 致 的 东 西 , 由 于 已 有 了 行 为 , 于 是 就 变 成 两 个 · 互 · 相 · 反 · 对 · 的 本 质 之 间 的 一 种 过 渡 , 在 这 种 过 渡 中 , 每 一 本 质 与 其 说 表 明 自 己 在 证 实 它 自 身 和 证 实 另 一 本 质 , 倒 不 如 说 是 在 消 灭 它 自 身 和 消 灭 另 一 本 质 ; — — 由 于 有 了 行 为 的 缘 故 , 和 协 一 致 就 变 成 了 悲 惨 · 命 · 运 的 否 定 运 动 或 永 恒 必 然 性 , 而 这 种 否 定 运 动 , 使 神 的 规 律 , 人 的 规 律 , 以 及 两 种 势 力 以 之 为 它 们 的 特 定 存 在 的 那 两 种 自 我 意 识 , 统 统 被 吞 没 于 命 运 的 · 简 · 单 · 性 的 无 底 深 渊 之 中 , — — 而 在 我 们 看 来 这 就 是 向 着 纯 粹 个 别 的 自 我 意 识 2 4 丙 ( 乙 ) 、 精 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