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 5 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①。一旦精神抽 象地认识到它自己的(伦理)本质,伦理就在法权的形式普 遍性中沉沦了②。此后精神既已自身分而为二( entzweite),它 就一方面在自己的客观元素亦即坚硬的现实上刻画出它的两 个世界之一、文化世界或教化王国( Reich der bildung),另 方面在思想元素上刻画出它的另外一个、信仰世界亦即本 质王国 (Reich des w esens,③然而这两个世界,在摆脱了自 身分裂的损失而重新进入自身的那个精神用概念加以把握之 后,由于出现了识见,由于发生了启蒙(启蒙运动即在于传 播识见,)都被弄得颠倒错乱;而分裂并扩展成此岸与彼岸的 那个世界,则归返于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现在在道德中 将自己理解为本质性,并将本质理解为现实的自我:它现在 不再把世界以及世界本原域或根据)安置于它自身之外,而 是让一切都消解于其自身之内,并且,作为良心,它就是对 它自己有了确信的精神。 因此,伦理世界,分裂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以及 道德世界观,乃是这样一些个别形态的精神:它们将继续进 行其向着精神的单一而自为存在着的自我而发展的归返运 ①“在其真理性中”,就是说在其客观性中:在这个美好的伦理世界里,实 体与自我互相渗透而无对立,黑格尔将把它当成精神发展的第一环节,直接性环 节。这个环节,在历史上,黑格尔认为相当于古希腊的城邦社会 译者 ②这一环节,历史上相当于罗马帝国时代:在罗马的法权社会中,伦理的 直接性破裂,形成了自我与其实体的对立。—译者 ③教化的和信仰的这两个世界,在黑格尔心目中,相当于从欧洲诸民族的 形成到法国大革命止这一段历史时期。—译者
· 活 · 的 · 伦 · 理 世 界 就 是 在 其 真 理 性 中 的 精 神 ① 。 一 旦 精 神 抽 象 地 认 识 到 它 自 己 的 〔 伦 理 〕 本 质 , 伦 理 就 在 法 权 的 形 式 普 遍 性 中 沉 沦 了 ② 。 此 后 精 神 既 已 自 身 分 而 为 二 ( e n t z w e i t e ) , 它 就 一 方 面 在 自 己 的 客 观 元 素 亦 即 坚 硬 的 现 实 上 刻 画 出 它 的 两 个 世 界 之 一 、 文 化 世 界 或 · 教 · 化 · 王 · 国 ( R e i c h d e r B i l d u n g ) , 另 一 方 面 在 思 想 元 素 上 刻 画 出 它 的 另 外 一 个 、 · 信 · 仰 · 世 · 界 · 亦 · 即 · 本 · 质 · 王 · 国 ( R e i c h d e s W e s e n s ) , ③ 然 而 这 两 个 世 界 , 在 摆 脱 了 自 身 分 裂 的 损 失 而 重 新 进 入 自 身 的 那 个 精 神 用 · 概 · 念 加 以 把 握 之 后 , 由 于 出 现 了 · 识 · 见 , 由 于 发 生 了 · 启 · 蒙 ( 启 蒙 运 动 即 在 于 传 播 识 见 , ) 都 被 弄 得 颠 倒 错 乱 ; 而 分 裂 并 扩 展 成 · 此 · 岸 与 · 彼 · 岸 的 那 个 世 界 , 则 归 返 于 自 我 意 识 。 这 个 自 我 意 识 现 在 在 · 道 · 德 中 将 自 己 理 解 为 本 质 性 , 并 将 本 质 理 解 为 现 实 的 自 我 : 它 现 在 不 再 把 · 世 · 界 以 及 世 界 本 原 〔 或 根 据 〕 安 置 于 它 自 身 之 外 , 而 是 让 一 切 都 消 解 于 其 自 身 之 内 , 并 且 , 作 为 · 良 · 心 , 它 就 是 · 对 · 它 · 自 · 己 · 有 · 了 · 确 · 信 · 的 精 神 。 因 此 , 伦 理 世 界 , 分 裂 成 此 岸 与 彼 岸 的 那 个 世 界 , 以 及 道 德 世 界 观 , 乃 是 这 样 一 些 个 别 形 态 的 精 神 : 它 们 将 继 续 进 行 其 向 着 精 神 的 单 一 而 自 为 存 在 着 的 自 我 而 发 展 的 归 返 运 精 神 5 ① ② ③ 教 化 的 和 信 仰 的 这 两 个 世 界 , 在 黑 格 尔 心 目 中 , 相 当 于 从 欧 洲 诸 民 族 的 形 成 到 法 国 大 革 命 止 这 一 段 历 史 时 期 。 — — 译 者 这 一 环 节 , 历 史 上 相 当 于 罗 马 帝 国 时 代 ; 在 罗 马 的 法 权 社 会 中 , 伦 理 的 直 接 性 破 裂 , 形 成 了 自 我 与 其 实 体 的 对 立 。 — — 译 者 “ 在 其 真 理 性 中 ” , 就 是 说 在 其 客 观 性 中 ; 在 这 个 美 好 的 伦 理 世 界 里 , 实 体 与 自 我 互 相 渗 透 而 无 对 立 , 黑 格 尔 将 把 它 当 成 精 神 发 展 的 第 一 环 节 , 直 接 性 环 节 。 这 个 环 节 , 在 历 史 上 , 黑 格 尔 认 为 相 当 于 古 希 腊 的 城 邦 社 会 。 — — 译 者
丙(乙)、精神 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将是出现绝对精神的现实 自我意识。 、真实的精神°;伦理 精神在它的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它现在把它自己 的环节拆散开来。行为将它分解为实体与对实体的意识;并 且既分解了实体又分解了意识。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 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 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 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它统 普遍本质及其个别化了的现实,使后者上升为前者,以成 全伦理的行为,并使前者下降为后者,以求那只被思维了实 体亦即目的见诸实行;它创造出它的自我与实体的统一体,使 之成为它的业绩(作品)从而成为现实。在意识这样分裂 的过程中,单纯的实体一方面获得了它与自我意识的对立性, 另一方面它因此在它自己身上也同样表现出了意识在其自身 中自行分裂的本性,使自己成为一个分化为各个范围的世界。 因此,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 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同样,与实体对立着的 自我意识,也按其本质而将被分配给这两种势力之一,并作 为知识而将自己分裂为对其行动的无知和对其行动的有知, 而这种有知,因此当然是一种骗人的知识。这样,自我意识 ① Der wahre g eist,意思是说“客观的精神”。——译者
动 , 它 们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标 和 结 果 , 将 是 出 现 绝 对 精 神 的 现 实 自 我 意 识 。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① ; 伦 理 精 神 在 它 的 单 纯 的 真 理 性 中 本 是 意 识 , 它 现 在 把 它 自 己 的 环 节 拆 散 开 来 。 行 为 将 它 分 解 为 实 体 与 对 实 体 的 意 识 ; 并 且 既 分 解 了 实 体 又 分 解 了 意 识 。 实 体 , 一 面 作 为 普 遍 的 · 本 · 质 和 · 目 · 的 , 一 面 作 为 个 别 化 了 的 现 实 , 自 己 与 自 己 对 立 起 来 了 ; 其 无 限 的 中 项 , 乃 是 自 我 意 识 , 这 个 自 我 意 识 · 自 · 在 · 地 本 是 它 自 己 与 实 体 的 统 一 体 , 而 现 在 则 · 自 · 为 · 地 成 为 其 统 一 体 ; 它 统 一 普 遍 本 质 及 其 个 别 化 了 的 现 实 , 使 后 者 上 升 为 前 者 , 以 成 全 伦 理 的 行 为 , 并 使 前 者 下 降 为 后 者 , 以 求 那 只 被 思 维 了 实 体 亦 即 目 的 见 诸 实 行 ; 它 创 造 出 它 的 自 我 与 实 体 的 统 一 体 , 使 之 成 为 · 它 · 的 · 业 · 绩 〔 或 · 作 · 品 〕 从 而 成 为 · 现 · 实 。 在 意 识 这 样 分 裂 的 过 程 中 , 单 纯 的 实 体 一 方 面 获 得 了 它 与 自 我 意 识 的 对 立 性 , 另 一 方 面 它 因 此 在 它 自 己 身 上 也 同 样 表 现 出 了 意 识 在 其 自 身 中 自 行 分 裂 的 本 性 , 使 自 己 成 为 一 个 分 化 为 各 个 范 围 的 世 界 。 因 此 , 实 体 成 了 一 种 自 身 分 裂 为 不 同 方 面 的 伦 理 本 质 , 它 分 裂 为 一 种 人 的 规 律 和 一 种 神 的 规 律 。 同 样 , 与 实 体 对 立 着 的 自 我 意 识 , 也 按 其 本 质 而 将 被 分 配 给 这 两 种 势 力 之 一 , 并 作 为 知 识 而 将 自 己 分 裂 为 对 其 行 动 的 无 知 和 对 其 行 动 的 有 知 , 而 这 种 有 知 , 因 此 当 然 是 一 种 骗 人 的 知 识 。 这 样 , 自 我 意 识 6 丙 ( 乙 ) 、 精 神 ① D e r w a h r e G e i s t , 意 思 是 说 “ 客 观 的 精 神 ” 。 — — 译 者
、真实的精神;伦理 7 就在它的行动中认识到实体所分裂而成的那两种势力的矛 盾,认识到它们的相互摧毁,认识到它关于它的行为的伦理 性质的知识与自在自为的伦理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而感受到 它自己的毁灭。不过事实上,伦理实体已通过这种运动变成 现实的自我意识,换句话说,这个(个别的)自我(或个 体)已变成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但正因为这样,伦 理就沉没了、消灭了 Ga)伦理世界;人的规律和神的 规律,男人和女人 〔Ⅰ.民族和家庭;白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精神 的单纯实体,作为意识,是在自行分化。或者具体地说,正 如关于抽象存在、感性存在的意识之转化为知觉那样,关于 实际的伦理存在的直接确定性也转化为知觉;而且正如对感 性知觉而言简单的存在是一个具有多种属性的事物那样,对 伦理的知觉而言简单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关系的现实。 不过,对于前种知觉,多种不必要的属性归结为个别性与普 遍性的本质对立,而对于后种知觉,情况更进一步,伦理知 觉既然是纯化了的实体性的意识,多种的伦理环节就归结为 由一种个别性的规律和一种普遍性的规律构成的二重奏。但 〔伦理)实体的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都仍然是整个的精神; 如果说在感性知觉中事物所具有的实体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个 别性和普遍性这两种规定,那么在这里,在伦理知觉中,相 反,这两种规定仅只表示着双方之间的表面对立而已 1.人的规律)个别性,在我们此处所要论述的本质
就 在 它 的 行 动 中 认 识 到 实 体 所 分 裂 而 成 的 · 那 · 两 · 种 · 势 · 力 的 矛 盾 , 认 识 到 它 们 的 相 互 摧 毁 , 认 识 到 它 关 于 它 的 行 为 的 伦 理 性 质 的 知 识 与 自 在 自 为 的 伦 理 之 间 的 矛 盾 , 并 因 此 而 感 受 到 · 它 · 自 · 己 · 的 毁 灭 。 不 过 事 实 上 , 伦 理 实 体 已 通 过 这 种 运 动 变 成 · 现 · 实 · 的 · 自 · 我 · 意 · 识 , 换 句 话 说 , 这 个 〔 个 别 的 〕 自 我 〔 或 个 体 〕 已 变 成 · 自 · 在 · 而 · 又 · 自 · 为 · 存 · 在 · 着 · 的 东 西 ; 但 正 因 为 这 样 , 伦 理 就 沉 没 了 、 消 灭 了 。 ( a ) 伦 理 世 界 ; 人 的 规 律 和 神 的 规 律 , 男 人 和 女 人 〔 Ⅰ . 民 族 和 家 庭 ; 白 日 的 法 律 和 黑 夜 的 法 律 〕 精 神 的 单 纯 实 体 , 作 为 意 识 , 是 在 自 行 分 化 。 或 者 具 体 地 说 , 正 如 关 于 抽 象 存 在 、 感 性 存 在 的 意 识 之 转 化 为 知 觉 那 样 , 关 于 实 际 的 伦 理 存 在 的 直 接 确 定 性 也 转 化 为 知 觉 ; 而 且 正 如 对 感 性 知 觉 而 言 简 单 的 存 在 是 一 个 具 有 多 种 属 性 的 事 物 那 样 , 对 伦 理 的 知 觉 而 言 简 单 的 行 为 也 是 一 个 具 有 多 种 关 系 的 现 实 。 不 过 , 对 于 前 种 知 觉 , 多 种 不 必 要 的 属 性 归 结 为 个 别 性 与 普 遍 性 的 本 质 对 立 , 而 对 于 后 种 知 觉 , 情 况 更 进 一 步 , 伦 理 知 觉 既 然 是 纯 化 了 的 实 体 性 的 意 识 , 多 种 的 伦 理 环 节 就 归 结 为 由 一 种 个 别 性 的 规 律 和 一 种 普 遍 性 的 规 律 构 成 的 二 重 奏 。 但 〔 伦 理 〕 实 体 的 这 两 个 方 面 的 任 何 一 个 都 仍 然 是 整 个 的 精 神 ; 如 果 说 在 感 性 知 觉 中 事 物 所 具 有 的 实 体 不 是 别 的 只 不 过 是 个 别 性 和 普 遍 性 这 两 种 规 定 , 那 么 在 这 里 , 在 伦 理 知 觉 中 , 相 反 , 这 两 种 规 定 仅 只 表 示 着 双 方 之 间 的 表 面 对 立 而 已 。 〔 1 . 人 的 规 律 〕 个 别 性 , 在 我 们 此 处 所 要 论 述 的 本 质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7
丙(乙)、精神 中,有着一般的自我意识的含义,不是随便一个什么个别的 意识。因此,伦理实体,在这种规定下,是现实的实体,是 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这个规 定下的绝对精神,即是公共本质域或共体)0,它,在我们考 察一般理性的实际形成时,对我们来说,本是绝对的本质,而 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对它自己来说,则已成为有意识的 伦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现在所论述的这种意识来说,已 出现而为这种意识的)本质。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 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 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 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 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这种意识, 其本质是在单纯的精神中,其自我确定性是在这种精神的现 实中亦即在整个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这里,所 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种没有现实性的东西里,而在一种实际 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中。 这种精神可以称之为人的规律,因为它本质上是对其自 身有所意识的现实。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 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在个别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 个体对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确定性,而就它之为一个单一的 个体性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 于它的公开明显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域或权威性);它是这 ① G emein wesen,“共体”,也有译为“共同体”的。在本书里黑格尔用以泛 指与个体相对立的各种范围、各种性质的“社团”,以至整个社会。—一译者
中 , 有 着 一 般 的 · 自 · 我 · 意 · 识 的 含 义 , 不 是 随 便 一 个 什 么 个 别 的 意 识 。 因 此 , 伦 理 实 体 , 在 这 种 规 定 下 , 是 · 现 · 实 · 的 实 体 , 是 在 实 际 存 在 着 的 · 意 · 识 的 复 多 性 中 · 实 · 现 · 了 · 的 绝 对 精 神 ; 这 个 规 定 下 的 绝 对 精 神 , 即 是 · 公 · 共 · 本 · 质 〔 或 · 共 · 体 〕 ① , 它 , 在 我 们 考 察 一 般 理 性 的 实 际 形 成 时 , · 对 · 我 · 们 · 来 · 说 , 本 是 绝 对 的 本 质 , 而 现 在 , 在 它 的 真 理 性 中 , · 对 · 它 · 自 · 己 · 来 · 说 , 则 已 成 为 有 意 识 的 伦 理 的 本 质 , 而 且 · 对 · 于 我 们 现 在 所 论 述 的 这 种 · 意 · 识 来 说 , 已 出 现 而 为 〔 · 这 · 种 · 意 · 识 · 的 〕 · 本 · 质 。 这 个 共 体 或 公 共 本 质 是 这 样 一 种 精 神 , 它 是 · 自 · 为 · 的 , 因 为 它 保 持 其 自 身 于 作 为 其 成 员 的 那 些 · 个 · 体 · 的 · 反 · 思 之 中 , 它 又 是 · 自 · 在 · 的 , 或 者 说 它 又 是 实 体 , 因 为 它 在 本 身 内 包 含 着 这 些 个 体 。 作 为 · 现 · 实 · 的 · 实 · 体 , 这 种 精 神 是 · 一 · 个 · 民 · 族 , 作 为 · 现 · 实 · 的 · 意 · 识 , 它 是 民 族 的 · 公 · 民 。 · 这 · 种 意 识 , 其 本 质 是 在 单 纯 的 精 神 中 , 其 自 我 确 定 性 是 在 这 种 精 神 的 · 现 · 实 中 亦 即 在 整 个 民 族 中 ; 而 且 其 · 真 · 理 · 性 也 直 接 就 在 这 里 , 所 以 它 的 真 理 性 不 在 某 种 没 有 现 实 性 的 东 西 里 , 而 在 一 种 · 实 · 际 · 存 · 在 · 着 · 的 和 · 有 · 效 · 准 · 的 精 神 中 。 这 种 精 神 可 以 称 之 为 人 的 规 律 , 因 为 它 本 质 上 是 · 对 · 其 · 自 · 身 · 有 · 所 · 意 · 识 · 的 · 现 · 实 。 在 普 遍 性 的 形 式 下 , 它 是 · 众 · 所 · 熟 · 知 的 规 律 和 · 现 · 成 · 存 · 在 的 伦 常 习 俗 , 在 个 别 性 的 形 式 下 , 它 是 一 般 的 个 体 对 其 自 身 所 具 有 的 现 实 确 定 性 , 而 就 它 之 为 一 个 · 单 · 一 · 的 · 个 · 体 · 性 对 其 自 身 的 确 定 性 而 言 , 它 乃 是 政 府 ; 它 的 真 理 性 在 于 它 的 公 开 明 显 的 有 目 共 睹 的 · 有 · 效 · 准 · 性 〔 或 权 威 性 〕 ; 它 是 这 8 丙 ( 乙 ) 、 精 神 ① G e m e i n w e s e n , “ 共 体 ” , 也 有 译 为 “ 共 同 体 ” 的 。 在 本 书 里 黑 格 尔 用 以 泛 指 与 个 体 相 对 立 的 各 种 范 围 、 各 种 性 质 的 “ 社 团 ” , 以 至 整 个 社 会 。 — — 译 者
、真实的精神;伦理 样一种实际存在Existenz):对于直接确定性来说,它是以 种不受约束的独立自由的特定存在① a sein)的形式出现 2.神的规律)但这种伦理力量和这种公开性却有另 种力量、神的规律与之对立。因为国家这一伦理力量,作 为有自觉的行动的运动,发现伦理的简单的和直接的本质是 它的对立面;作为现实的普遍性,它这国家权力是一种与个 别的自为存在相敌对的势力;而作为一般的现实,它发现在 内在的本质中还有另一种异己的东西 我们前面己经提到过,伦理实体借以实际存在的两种对 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着整个伦理实体及其内容 的全部环节。因此,如果伦理实体是共体或公共本质,而这 是以有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为其存在形式,则它的对方,就 是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这后一形式下的 实体,一方面,是一般伦理的内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 方面,又在它那里同样含有自我意识的环节。这个环节,它 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现着伦理,换句话说, 它既是一个在对方之中对于自己的直接的意识(意识到自己 既是本质又是这个自我),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 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①。家庭,作为 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与概念的有意识的现实相对立, 作为民族的现实的元素,与民族本身相对立,作为直接的伦 ①家庭也可以说是自我意识,不过,是在存在元素中的自我意识。黑格尔 在耶拿时的 Realphilosophie,中曾将家庭视为精神的一个前奏。 译者
样 一 种 · 实 · 际 · 存 · 在 ( E x i s t e n z ) : 对 于 直 接 确 定 性 来 说 , 它 是 以 一 种 不 受 约 束 的 独 立 自 由 的 特 定 存 在 ( D a s e i n ) 的 形 式 出 现 的 。 〔 2 . 神 的 规 律 〕 但 这 种 伦 理 力 量 和 这 种 公 开 性 却 有 另 一 种 力 量 、 神 的 规 律 与 之 对 立 。 因 为 国 家 这 一 伦 理 · 力 · 量 , 作 为 · 有 · 自 · 觉 · 的 · 行 · 动 的 · 运 · 动 , 发 现 伦 理 的 · 简 · 单 · 的 和 · 直 · 接 · 的 · 本 · 质 是 它 的 对 立 面 ; 作 为 · 现 · 实 · 的 · 普 · 遍 · 性 , 它 这 国 家 权 力 是 一 种 与 个 别 的 自 为 存 在 相 敌 对 的 势 力 ; 而 作 为 一 般 的 现 实 , 它 发 现 在 · 内 · 在 · 的 本 质 中 还 有 另 一 种 异 己 的 东 西 。 我 们 前 面 已 经 提 到 过 , 伦 理 实 体 借 以 实 际 存 在 的 两 种 对 立 方 式 中 的 每 一 方 式 , 本 身 都 包 含 着 整 个 伦 理 实 体 及 其 内 容 的 全 部 环 节 。 因 此 , 如 果 伦 理 实 体 是 共 体 或 公 共 本 质 , 而 这 是 以 有 自 我 意 识 的 现 实 行 动 为 其 存 在 形 式 , 则 它 的 对 方 , 就 是 以 直 接 的 或 存 在 着 的 实 体 为 其 存 在 形 式 。 这 后 一 形 式 下 的 实 体 , 一 方 面 , 是 一 般 伦 理 的 内 在 概 念 和 普 遍 可 能 性 , 另 一 方 面 , 又 在 它 那 里 同 样 含 有 自 我 意 识 的 环 节 。 这 个 环 节 , 它 既 然 在 这 种 直 接 性 元 素 或 直 接 存 在 中 表 现 着 伦 理 , 换 句 话 说 , 它 既 是 一 个 在 对 方 之 中 对 于 自 己 的 · 直 · 接 · 的 意 识 ( 意 识 到 自 己 既 是 本 质 又 是 这 个 自 我 ) , 也 就 是 说 , 它 既 是 一 个 · 天 · 然 · 的 · 伦 · 理 · 的 共 体 或 社 会 , 那 么 显 然 , 这 个 环 节 即 是 · 家 · 庭 ① 。 家 庭 , 作 为 · 无 · 意 · 识 · 的 、 尚 属 内 在 的 概 念 , 与 概 念 的 有 意 识 的 现 实 相 对 立 , 作 为 民 族 的 现 实 的 · 元 · 素 , 与 民 族 本 身 相 对 立 , 作 为 · 直 · 接 · 的 伦 一 、 真 实 的 精 神 ; 伦 理 9 ① 家 庭 也 可 以 说 是 自 我 意 识 , 不 过 , 是 在 存 在 元 素 中 的 自 我 意 识 。 黑 格 尔 在 耶 拿 时 的 R e a l p h i l o s o p h i e , 中 曾 将 家 庭 视 为 精 神 的 一 个 前 奏 。 — — 译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