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 ③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同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来获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中介该 第四十七条 ①国会的定期会议按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国会的临时会议则在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时举行。 2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 ③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 第五十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按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未因未在会期中通过为由而被废弃。但,国会议员的任期未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五十三条 ①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案,在移送到政府15日内由总统公 ②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按第一项期间内一同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相同 ③总统不得对法律案的一部分或整体进行修正后要求再议 ④有再议要求时,国会经再议,如经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做出同样的决 律案则被确定 为法律。  ⑤总统在第一项期间内没有公布或提出再议要求,该法律案仍被确定为法律。 总统应不迟延地将按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确定的法律予以公布。按第五项法律被确定后或按第四项确定法律议送给政府后5日内总 统未予公布时,国会议长将此公布 ⑦除了有特殊规定外,法律自公布日起经过20日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①国会审议、确定国家的预算案 ②政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编成预算案,于会计年度开始90日前提出,而国会应至会计年度开始30日前为止作出决议。 ③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预算案尚未通过时,政府可至国会通过预算案为止,就下列目的所需经费以前一年度的预算为准来执行 1、根据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关或设施的维持、运营 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
②国会议员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 ③国会议员不得滥用其地位通过同国家、公共团体、企业签订合同或处分的方式来获取财产上的权利、利益、职位或为他人中介该 取得。 第四十七条 ①国会的定期会议按法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国会的临时会议则在总统或国会在籍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请求时举行。 ②定期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100日,临时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30日。 ③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明示期间和要求召开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国会选出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国会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来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为同数时,视为否决。 第五十条 ①国会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有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必要的,可不公开。 ②公布未公开的会议内容时,按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交给国会的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并未因未在会期中通过为由而被废弃。但,国会议员的任期未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会议员和政府可提出法律案。 第五十三条 ①在国会通过的法律案,在移送到政府15日内由总统公布。 ②对法律案有异议时,总统可按第一项期间内一同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再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相同。 ③总统不得对法律案的一部分或整体进行修正后要求再议。 ④有再议要求时,国会经再议,如经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做出同样的决议,该法律案则被确定 为法律。 ; ⑤总统在第一项期间内没有公布或提出再议要求,该法律案仍被确定为法律。 ⑥总统应不迟延地将按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确定的法律予以公布。按第五项法律被确定后或按第四项确定法律议送给政府后5日内总 统未予公布时,国会议长将此公布。 ⑦除了有特殊规定外,法律自公布日起经过20日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①国会审议、确定国家的预算案。 ②政府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编成预算案,于会计年度开始90日前提出,而国会应至会计年度开始30日前为止作出决议。 ③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预算案尚未通过时,政府可至国会通过预算案为止,就下列目的所需经费以前一年度的预算为准来执行。 1、根据宪法或法律设置的机关或设施的维持、运营。 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
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 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会可监査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 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3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 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
3、继续已被承认为预算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①有必要跨过一个会计年度而继续支出时,政府应定年限后以继续费获得国会的通过。 ②预备费用应以总额取得国会通过。预备费的支出需取得下期国会的承认。 第五十六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对预算进行变更时,可编成追加更正预算案提交国会。 第五十七条 国会不得未经政府同意增加政府提出的支出预算的各项金额或设置新的项目。 第五十八条 政府在募集国债或欲缔结将成为国家负担的合同时,应预先取得国会表决。 第五十九条 税收的条目和税率以法律来确定。 第六十条 ①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 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 ②国会对宣战布告、国军在国外的派遣或外国军队在大韩民国领域内的驻留享有同意权。 第六十一条 ①国会可监查国政或调查特定的国政事案,并可要求提出所需的相应文件或证人的出席、证言或意见的陈述。 ②关于国政监查及调查的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法律来规定。 第六十二条 ①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可出席国会或其委员会报告国政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答复询问。 ②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时,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要出席、答辩,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收到出席要求时,可令国务委员或 政府委员出席、答辩。 第六十三条 ①国会可向总统建议国务总理或国务委员的罢免。 ②第一项规定的罢免建议由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及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的赞成。 第六十四条 ①国会可在不抵触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议事和内部规律的规则。 ②国会审查议员资格,并可惩戒议员。 ③欲将议员除名,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 ④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处分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 ①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裁判所法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 律规定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对弹劾的追诉进行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