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税收管辖权 属人原则:凡是征税国的居民,该国均有权对其 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按国籍、而是按户籍对境内 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与标准均由各国国内法分别 规定 国际上尚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 ◼ 属人原则:凡是征税国的居民,该国均有权对其 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 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按国籍、而是按户籍对境内 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 前提是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 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与标准均由各国国内法分别 规定 ◼ 国际上尚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住所和居所 住所:永久性、易于确定;但长期离开住所的情况 不能反映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 居所: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 所在地,但单纯看有无居所,而不考虑居住期限,也 难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国际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 合 居住期限:半年(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一年 中国、日本、菲律宾、 巴西和新西兰 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相结合(美国《国内收入法》第 6362节第7款:在某一征税年度内,自然人在其住所内 住满30天,则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法管辖权) 美国和墨西哥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自然人的国籍 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 住所和居所 ◼ 住所:永久性、易于确定;但长期离开住所的情况, 不能反映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所在地 ◼ 居所: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经济活动 所在地,但单纯看有无居所,而不考虑居住期限,也 难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 国际常用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居所与居住期限相结 合 ◼ 居住期限:半年(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一年 (中国、日本、菲律宾、巴西和新西兰) ◼ 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相结合(美国《国内收入法》第 6362节第7款:在某一征税年度内,自然人在其住所内 住满30天,则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法管辖权) ◼ 美国和墨西哥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自然人的国籍 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典、墨西哥 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新加坡、印度 新西兰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日本) 有些国家兼用两个标准:荷兰、丹麦、西班牙 加拿大和英国都同时实行前两个标准;法国兼用 三两个标准;意大利测同时实行三个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 国际上通行下列三项标准: ◼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典、墨西哥) ◼ 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新加坡、印度、 新西兰) ◼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日本) ◼ 有些国家兼用两个标准:荷兰、丹麦、西班牙、 加拿大和英国都同时实行前两个标准;法国兼用 一、三两个标准;意大利则同时实行三个标准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属地原测:凡是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 收入都可由该国行使征税权实行这一 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 营业所得 ■投资所得 ·劳务所得 ■财产所得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属地原则:凡是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 收入都可由该国行使征税权实行这一 管辖权,必须首先确定它们的来源地 ◼ 营业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营业所得 非居民营业所得(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采用常设机 构原则 按常设机构原则征税,必须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 将所得划归常设机构须遵行的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同常设机构本身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常设机构本身的营业利润及其对其他企业投资、 贷款的股息、利息) 引力原则:如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 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 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中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没有采用"引力原则
营业所得 ◼ 非居民营业所得(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采用常设机 构原则 ◼ 按常设机构原则征税,必须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 ◼ 将所得划归常设机构须遵行的原则: ◼ 实际联系原则:同常设机构本身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常设机构本身的营业利润及其对其他企业投资、 贷款的股息、利息) ◼ 引力原则:如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直接从事属于 其常设机构营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收入来源国可将 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中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没有采用"引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