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受尊重权、批评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一)安全权 1.安全权内容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 的安全保喷权按照权利内容划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类,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 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法律在赋予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经营 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 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 求:第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第四,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 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第三人侵权 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 题的解释》,在第6条中根据清费者所受损害来源于经营者自身还是源于经营者以外的 第三人,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 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本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 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所谓“合理限度”,主要 考虑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防控能力,即损苦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对 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责任者的介入 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在第三 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的情祝下,如果能够确定加害人,由加吉 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权 利人向其求偿不能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 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喜偿责任的人的资金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 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 责任。 (二)知情权 16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6 受尊重权、批评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一)安全权 1.安全权内容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 的安全保障权按照权利内容划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类,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 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法律在赋予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经营 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 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 求;第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第四,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 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采用正确使用方法仍可能导致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 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第三人侵权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在第 6 条中根据消费者所受损害来源于经营者自身还是源于经营者以外的 第三人,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 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本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 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所谓“合理限度”,主要 考虑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防控能力,即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对 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责任者的介入 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在第三 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加害人,由加害 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权 利人向其求偿不能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 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金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 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 责任。 (二)知情权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项非常复杂、内容广泛的综合性权利,知情权的内 容包括个人情报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公民行政知情权、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 患者知情权、家庭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合同当事人的知情 等等。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如此广泛 的知情权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 一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知悉国家 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利,诸如知采重大的政治洗举活动内容及结果,政府的财政运营情况 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社会公共安全状况,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状况,政府 导人的履历情况,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等。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社会公共服务部 门。二是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作为消 费者来讲,对所购买的商品的品质和性能等的知情权,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的知情权: 股民对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的知情权:患者对自己疾病的诊疗情况的知情权:劳动者对 其劳动环境对自身有害状况的知情权:配偶之间等家庭成员的知情权,等等。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 了消费者四大权利之一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最早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从此,作为私法 领域的知情权类型之一,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受到了世界范围的关注。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盏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消费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卷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 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 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应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如下:经营者应当向 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 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 的答复。其第一款是对经营者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即对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 虚假的宣传:而对经营者负有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则规定为:对消费者的询问,负有真 实说明的义务。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 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桃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 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己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四)公平交易权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7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项非常复杂、内容广泛的综合性权利,知情权的内 容包括个人情报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公民行政知情权、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 患者知情权、家庭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 等等。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如此广泛 的知情权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知悉国家 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利,诸如知悉重大的政治选举活动内容及结果,政府的财政运营情况, 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社会公共安全状况,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状况,政府领 导人的履历情况,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等。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社会公共服务部 门。二是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知情权;作为消 费者来讲,对所购买的商品的品质和性能等的知情权,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的知情权; 股民对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的知情权;患者对自己疾病的诊疗情况的知情权;劳动者对 其劳动环境对自身有害状况的知情权;配偶之间等家庭成员的知情权,等等。 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明确提出 了消费者四大权利之一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最早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从此,作为私法 领域的知情权类型之一,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受到了世界范围的关注。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消费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 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 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对应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如下:经营者应当向 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 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 的答复。其第一款是对经营者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即对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 虚假的宣传;而对经营者负有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则规定为:对消费者的询问,负有真 实说明的义务。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 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 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四)公平交易权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具体表现又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有交叉,因此在国外 的立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公平交易权的并不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经常受侵害的实际情况,突出强调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 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规定了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 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权中的质量保障。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它反映了商品或者服 务的使用价值。消费者花钱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当然要获得与价格相符的使用价值, 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轻则使消费者财产受损失,严 重的可使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平交易权中的价格合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应该是等价交 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 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应由经营者 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 公平交易权中的计量正确。计量正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何种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执行。它要求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规,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交易场所计量器具的检定 工作,禁止使用未按要求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 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应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罚违法行为。生产经 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计量器具的使用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 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者容量,并应当与实际相符:在交易时计量的 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量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份量,缺斤少两的 有权要求补足或退回多收的价款。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这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时,计量应当准确无误。 (五)赔偿请求权 依法求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 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消法中依法求货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时,依法享有的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的基本内容:(1)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而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这里的人身损吉既包括身体损害,也包括 精神损害。(2)财产损击赔能,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财产损击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六)结补权 结社权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中 就表现为消费者依法结社权,它指的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8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具体表现又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有交叉,因此在国外 的立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公平交易权的并不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方面权利经常受侵害的实际情况,突出强调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 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规定了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 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权中的质量保障。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它反映了商品或者服 务的使用价值。消费者花钱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当然要获得与价格相符的使用价值, 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轻则使消费者财产受损失,严 重的可使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平交易权中的价格合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应该是等价交 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 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应由经营者 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 公平交易权中的计量正确。计量正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何种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执行。它要求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规,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交易场所计量器具的检定 工作,禁止使用未按要求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 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应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罚违法行为。生产经 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计量器具的使用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 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者容量,并应当与实际相符;在交易时计量的 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量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份量,缺斤少两的 有权要求补足或退回多收的价款。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这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时,计量应当准确无误。 (五)赔偿请求权 依法求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 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消法中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时,依法享有的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的基本内容:(1)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而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这里的人身损害既包括身体损害,也包括 精神损害。(2)财产损害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六)结社权 结社权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中 就表现为消费者依法结社权,它指的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体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那么,为什么要赋子消费者结社权呢?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而单个消 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无论经济实力还是经营知识都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消费者 为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争取社会公正,就必须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形成自己 的组织,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达到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平衡。 结社权作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去实现,我们还可以进行各种各 样的探索和研究。目前来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85年1月12 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一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 地消协纷纷成立。实践证明,各级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争议等各个方面都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与国外消费者组织相比,我国清法虽然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 但是在实践中它并非是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成立,具有较 为浓厚的官方色彩。 根据《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较为广泛的职能,具体来说包括咨 询服务、参与监督检查、查询建议、受理投诉、进行调解、提请鉴定、支持消费者起诉 通过媒体监督等等。 为了真正发挥消协的积极作用,消法第三十三条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作出了禁止性 规定,即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 荐商品和服务。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 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 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 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 径等方面的知识。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我国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消法1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可见,公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消法中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名誉、 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利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受侵犯的权利。 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1)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等权利不受侵犯。(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这一权利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 评和建议。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9 体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那么,为什么要赋予消费者结社权呢?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而单个消 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无论经济实力还是经营知识都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消费者 为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争取社会公正,就必须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形成自己 的组织,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达到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平衡。 结社权作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如何去实现,我们还可以进行各种各 样的探索和研究。目前来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85 年 1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不久,各 地消协纷纷成立。实践证明,各级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争议等各个方面都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与国外消费者组织相比,我国消法虽然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 但是在实践中它并非是由消费者自发成立,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成立,具有较 为浓厚的官方色彩。 根据《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较为广泛的职能,具体来说包括咨 询服务、参与监督检查、查询建议、受理投诉、进行调解、提请鉴定、支持消费者起诉、 通过媒体监督等等。 为了真正发挥消协的积极作用,消法第三十三条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作出了禁止性 规定,即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 荐商品和服务。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 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 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 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 径等方面的知识。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我国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消法 14 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可见,公民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消法中的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名誉、 荣誉、肖像等人格权利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受侵犯的权利。 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1)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等权利不受侵犯。(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这一权利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 评和建议。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 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对立统一的,不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实现:不 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定了经营者10项义务: 一、依法履行义务的义务 这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者义务的一般性、概括性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接受批评、监督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享有的批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 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路,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 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措施。天津等地的地方“消法”己规定有确认召回制度。 四、真实说明义务 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真实说明、不得侵犯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 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宜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趣提出的询 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真实标示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 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 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喜欢或信任的经营者。在发生纠纷时, 则无法准确地确定求偿主体。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行为,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 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 任承担者。 六、出具单据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 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婴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品质担保义务 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具有适用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该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 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20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2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 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对立统一的,不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实现;不 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定了经营者 10 项义务: 一、依法履行义务的义务 这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者义务的一般性、概括性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接受批评、监督的义务 这是与消费者享有的批评、监督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 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 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 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 措施。天津等地的地方“消法”已规定有确认召回制度。 四、真实说明义务 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真实说明、不得侵犯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 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 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真实标示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 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 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喜欢或信任的经营者。在发生纠纷时, 则无法准确地确定求偿主体。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行为,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 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 任承担者。 六、出具单据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 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品质担保义务 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具有适用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该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 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