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科技学完教室 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可区分为文学艺术成果(如小说、诗歌、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绘 画、雕塑等作品)和科学技术成果(如发明创造、商标和技术秘密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 终止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讲,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形成 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 法律的约束力。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经济法律关 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要素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无论是部分变更,还 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面宜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两大类: 1.经济法律事件 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 现象。经济法律事件,人们无法或难以预见和预测,也无法或难以克服和防止。水灾、 火灾、虫灾、早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选、国家解体、游行、示威、罢 等人为灾难均属法律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又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 动。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 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子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 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 种强制措施。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 后果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1 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可区分为文学艺术成果(如小说、诗歌、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绘 画、雕塑等作品)和科学技术成果 (如发明创造、商标和技术秘密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 终止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讲,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形成 受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也就有了 法律的约束力。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经济法律关 系的变更既可以是经济法律要素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无论是部分变更,还 是全部变更,都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面宣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两大类: 1.经济法律事件 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 现象。经济法律事件,人们无法或难以预见和预测,也无法或难以克服和防止。水灾、 火灾、虫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迭、国家解体、游行、示威、罢工 等人为灾难均属法律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又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 动。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 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 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 种强制措施。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 后果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特征: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3.经济法律贵任的多元追究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贵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对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 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 2.追究行政贵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 行政制裁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 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迫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12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2 特征: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3.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对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 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 2.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 行政制裁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 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一)概念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木法保护”。一般理 解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 保护。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 费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消费 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时,经营者首先应当 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消费者 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一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 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费者保护法第54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3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一)概念 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般理 解为 “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 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 保护。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 费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消费 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时,经营者首先应当 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消费者 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 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费者保护法第 54 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生活消费”其实就是经济学理论中所谓的“个人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 含义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 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 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 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 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所以生活消费的概念是较为宽泛的, 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一般而 言,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 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清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 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 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二)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1.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 2.生活消费 3.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 4.法定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1994年1月 日麓行。) (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是指不能强买强卖,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双方的交 易行为必须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平等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视同仁,不得以势压人:公平是指任何人在交易过程中均享受公 平合理的待遇,权利义务相一致,不得一方享有的权利过多,而另一方履行的义务过多: 诚实信用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规范经营 行为。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 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生活中,由于 各种原因,个体清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充分保护自己: 这种侵害不仅对于消费者自身,而且对国家经济民主的维持、对社会经济整体的有效运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4 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生活消费”其实就是经济学理论中所谓的“个人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 含义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 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 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 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 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 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 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 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所以生活消费的概念是较为宽泛的, 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一般而 言,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 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 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 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二)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1.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 2.生活消费 3.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 4.法定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并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是指不能强买强卖,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双方的交 易行为必须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平等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视同仁,不得以势压人;公平是指任何人在交易过程中均享受公 平合理的待遇,权利义务相一致,不得一方享有的权利过多,而另一方履行的义务过多; 诚实信用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规范经营 行为。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 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生活中,由于 各种原因,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充分保护自己; 这种侵害不仅对于消费者自身,而且对国家经济民主的维持、对社会经济整体的有效运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属于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但垄断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使消费者在付出了极 大的经济代价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社会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 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创造物质和非物质消费品一一就遭到了扭曲。为了校正这种情况, 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主动介入到微观经济层面,站在消费者一边,通过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去规范和控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达到经济协调、社会稳定的目标。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 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 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如我国《消法》规定:各 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与行政部 合作,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调解、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向传媒 被露事实等社会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缓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众传媒则 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报道、技露,形成舆论监督的效应,一方面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 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消费者的社会保护行列中来。 (三)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 1.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坛动发源于美围,1898年成立羊闲“全围消费者同职” 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一组织自觉地保护一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 2.3.15的由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 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 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 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第二节消费者权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内涵如下: 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可以自主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 益可以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子以保护 从美国总统背尼迪1962年向国会提出赋予消费者四项具体公民权,即获得商品的安 全保障权利、获得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提出消费意见的权 利,消费者保护就成为全世界共同侣导推进的运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在保障公民权 的同时,注重对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公民权的实现,并相应制定了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 律保障性的只体规定。我国《清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5 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属于经济生活的微观层面,但垄断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使消费者在付出了极 大的经济代价之后,仍无法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社会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 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创造物质和非物质消费品——就遭到了扭曲。为了校正这种情况, 以国家为核心的公权力主动介入到微观经济层面,站在消费者一边,通过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去规范和控制不法经营者的行为,达到经济协调、社会稳定的目标。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所谓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 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 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如我国《消法》规定:各 级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与行政部门 合作,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调解、支持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向传媒 披露事实等社会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缓解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众传媒则 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报道、披露,形成舆论监督的效应,一方面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 另一方面,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消费者的社会保护行列中来。 (三)消费者运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沿革 1.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发源于美国,1898 年成立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 阶段:个人自发地保护→组织自觉地保护→国家多手段、全方位保护 2.3.15 的由来 1983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 3 月 15 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 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 1962 年 3 月 15 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 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 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第二节 消费者权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内涵如下: 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可以自主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 益可以要求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从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向国会提出赋予消费者四项具体公民权,即获得商品的安 全保障权利、获得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提出消费意见的权 利,消费者保护就成为全世界共同倡导推进的运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在保障公民权 的同时,注重对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公民权的实现,并相应制定了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 律保障性的具体规定。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