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 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 (三)社会公平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 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 二、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是种理想的、永恒的、桔神性的普肃范型。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箱藏在这 些法律规范之中的,法的精神实质。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 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作为部门法,经济法的理念也 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 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 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一)确定的标准 1.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经济学内容 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 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经济民主原则 (1)内涵 民主,就是尽可能的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自由和更多平等的政治制度。经济民主 原则的内涵,即为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 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 意干预的权利。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者自由。 (2)体现 首先,体现在宏观调控须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 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现平等,需 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其次,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渡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 2.兼喷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1)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 平可言。主体地位平等,要求任何主体都不得对其他主体进行歧视,更不能以大欺小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6 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 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 (三)社会公平 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 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 二、经济法的理念 理念,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经济法的理念,就是蕴藏在这 些法律规范之中的,法的精神实质。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 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作为部门法,经济法的理念也 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 ,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 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 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一)确定的标准 1.必须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即为经济学内容 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 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所普遍适用。 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经济民主原则 (1)内涵 民主,就是尽可能的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自由和更多平等的政治制度。经济民主 原则的内涵,即为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 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 意干预的权利。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2)体现 首先,体现在宏观调控领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 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现平等,需 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其次,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渡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 2.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1)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a.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 平可言。主体地位平等,要求任何主体都不得对其他主体进行歧视,更不能以大欺小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以强凌弱,以富压贫。欲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必须反对特权,反对歧 视。 b.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损 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身所必须的条件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 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拥有同样的机会,经济主体可以放 弃这些机会,但经济法必须提供均等的机会并保障这种均等机会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 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保障经济法主体均等的交易机 会,必须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 市场准入制度,使各经济法主体拥有一个均等的交易平台。 c.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对等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 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贯彻和落实“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反对特权,矮正权 利和义务的失衡,完善权利义务体系是保喷经济法丰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必要措施。 值的强调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 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的。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的起点、进行过 程中和结果上都必须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只有这样,才 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公平,否则,这种公平只能停留在形式上。 (2)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 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 想的社会。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 要使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 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摩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后的一面。只 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因此,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直接受到特定时期的发展观的 影响。传统的发展观强调经济增长和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和稳定的发展,其特点 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这一发展模式靠拼资源消耗来带动和促进经济 增长,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历史上多次经验教训, 使人类开始重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特续发展“的发展观 也随即提出,并开始主导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 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7 以强凌弱,以富压贫。欲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必须反对特权,反对歧 视。 b.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 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主体开放,除了这种经济活动本身所必须的条件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任何条件阻止某些主体的享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 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拥有同样的机会,经济主体可以放 弃这些机会,但经济法必须提供均等的机会并保障这种均等机会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 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保障经济法主体均等的交易机 会,必须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 市场准入制度,使各经济法主体拥有一个均等的交易平台。 c.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对等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 是实现经济公平的关键。贯彻和落实“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反对特权,矮正权 利和义务的失衡,完善权利义务体系是保障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必要措施。 值的强调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 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的。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的起点、进行过 程中和结果上都必须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只有这样,才 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公平,否则,这种公平只能停留在形式上。 (2)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 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 想的社会。 经济法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经济法所要体现的效率,一方面是 要使单个经济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其能力,不必付出无谓的生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 保证由各主体组成的整个经济肌体协调运行,减少摩擦,实现整体的最佳效益。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 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因此,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直接受到特定时期的发展观的 影响。传统的发展观强调经济增长和追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和稳定的发展,其特点 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这一发展模式靠拼资源消耗来带动和促进经济 增长,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资源短缺、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历史上多次经验教训, 使人类开始重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 也随即提出,并开始主导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 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目标追求的一致性,政府干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用、方 法的一致性决定了保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任只能由经济法来承担,同时 这是经济法现代性的当然体现。 4.经济公正原则 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 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 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 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1国家机关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 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 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 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 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 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A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 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B.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拔款的事业年 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 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 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 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 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 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个体户与承包户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8 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目标追求的一致性,政府干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方 法的一致性决定了保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任只能由经济法来承担,同时, 这是经济法现代性的当然体现。 4.经济公正原则 在政府和市场主体间,排除政府的任意行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 对行政行为指向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 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 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1.国家机关 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 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 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 • 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 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 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A.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 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B.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 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 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 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 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 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 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个体户与承包户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 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 (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 (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 济活动 (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 (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5.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 当中。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经济职权与经济责任。 (一)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过程中所 享有的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它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依据。其涵义有四层: (1)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作出一定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收税务的活动) (2)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依法可以拒绝摊派) (3)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如国家税务总署审计教有部收支 情况,要求出具、提供账薄) (4)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 要,精简机构,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不作出对口设置相应机构的规定) 特征: 1,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限。国家担负着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 2.经济职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这包含三个含义:一是指这种权限只能由特定 的国家机关行使,即非他莫属:二是指这种权限有特定的管辖对象,管辖对象只能在管 结范围内,才能受到经济职权的约束,特定管辖范围内的管辖对象则属于享有管辖权的 特定机关,不得擅自越权:三是指这种权限通常只能由享有经济职权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依法授权的其他成员来行使,不能擅自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来行使。 3.经济职权在通常情况下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 4.经济职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 5.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职权 的, 内容: 1,国民经济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 定的权利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9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 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 (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 (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 济活动; (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 (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5.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 当中。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经济职权与经济责任。 (一)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过程中所 享有的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它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依据。其涵义有四层: (1)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作出一定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收税务的活动) (2)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依法可以拒绝摊派) (3)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如国家税务总署审计教育部收支 情况,要求出具、提供账薄) (4)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 要,精简机构,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不作出对口设置相应机构的规定) 特征: 1.经济职权是一种国家权限。国家担负着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 2.经济职权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这包含三个含义:一是指这种权限只能由特定 的国家机关行使,即非他莫属;二是指这种权限有特定的管辖对象,管辖对象只能在管 辖范围内,才能受到经济职权的约束,特定管辖范围内的管辖对象则属于享有管辖权的 特定机关,不得擅自越权;三是指这种权限通常只能由享有经济职权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或者经依法授权的其他成员来行使,不能擅自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来行使。 3.经济职权在通常情况下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 4.经济职权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限。 5.经济职权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权限。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职权 的, 内容: 1.国民经济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 定的权利
安微科技学院教室 2.协调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左右、内外之间的比 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利。 3.命令权。是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这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命令方负有服从、遵守的义务,带有明显 的强制性。 4.监督权。 此外,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还包括批准权、确认权、禁止权、免除权、审核权和许 可权等。 (二)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之责任 经济职责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专屈性,即这种职责是专属于特定的机关的 二是范围的法定性,即当事人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限行职责, 内 是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前者表现为承担经济职责的国家机关,必须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根据法律的 规定,政府机关担负着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定资源开 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方案;如2009年1月7日教有部下发《国家教育中长期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后者表明国家机关必须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经济职权,不得有滥用经济职权的行 为。 二是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责任。 前者表现为一方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本应主动履行某种职责而未履行时,在另 方主体的请求下,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下,或者在法院的裁决下所作的作为: 后者表现为一方主体在另一方主体的请求下,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下,或者在 法院的裁决下,被动地停止某种作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贵,或者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1.经济干预行为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 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干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具有权力因素的经济干预行为,如 经济职权行为,又可以表现为具有财产因素的管理行为,如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等。 2.干而行为所及的物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与干预行为相联系的物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于许 可、税收、土地征用、环境保护、规费和罚没等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才是经济 0
安徽科技学院教案 10 2.协调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左右、内外之间的比 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利。 3.命令权。是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这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命令方负有服从、遵守的义务,带有明显 的强制性。 4.监督权。 此外,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还包括批准权、确认权、禁止权、免除权、审核权和许 可权等。 (二)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之责任。 经济职责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 一是专属性,即这种职责是专属于特定的机关的; • 二是范围的法定性,即当事人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职责。 内容: 一是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前者表现为承担经济职责的国家机关,必须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根据法律的 规定,政府机关担负着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定资源开 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方案 ; 如 2009 年 1 月 7 日 教育部下发《国家教育中长期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后者表明国家机关必须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经济职权,不得有滥用经济职权的行 为。 二是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责任。 前者表现为一方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本应主动履行某种职责而未履行时,在另一 方主体的请求下,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下,或者在法院的裁决下所作的作为; 后者表现为一方主体在另一方主体的请求下,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下,或者在 法院的裁决下,被动地停止某种作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1.经济干预行为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 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干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具有权力因素的经济干预行为, 如 经济职权行为,又可以表现为具有财产因素的管理行 为,如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等。 2.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与干预行为相联系的物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于许 可、税收、土地征用、环境保护、规费和罚没等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才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