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39 7.3系统的基本功能 0 7.4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1 8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8.1 般规定 8.2报告书编写 8.3成果验收 6 8.4成果提交 ) 附录A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8 附录B地下管线探测附表 附录C探查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 51 附录D地下管线的代号和前面颜色 56 附录E地下管线图图例 .57 附录F地下管线图样图 .60 附录G地下管线点成果表 .62 附录H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据库的基本结构 附录1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分类编码, .64 本规程用词说明 .69 第6页
7.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 39 7.3 系统的基本功能 . 40 7.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1 8 报告书编写和成果验收 . 45 8.1 一般规定. 45 8.2 报告书编写 . 45 8.3 成果验收. 46 8.4 成果提交. 47 附录 A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 48 附录 B 地下管线探测附表. 49 附录 C 探查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 . 51 附录 D 地下管线的代号和前面颜色 . 56 附录 E 地下管线图图例. 57 附录 F 地下管线图样图. 60 附录 G 地下管线点成果表 . 62 附录 H 地下管线成果表数据库的基本结构. 63 附录 I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分类编码. 64 本规程用词说明. 69 第 6 页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图件编绘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及时、准确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和管理提供各种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保证其成果的质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和管理的各种不同用途的金属、非金属管道及电 缆等地下管线的探查、测绘及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1.0.3本规程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4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但应满足本规 程的精度要求。 1.0.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第7页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图件编绘和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及时、准确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和管理提供各种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保证其成果的质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和管理的各种不同用途的金属、非金属管道及电 缆等地下管线的探查、测绘及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1.0.3 本规程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但应满足本规 程的精度要求。 1.0.5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第 7 页
2术语 2.O.l地下管线探测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确定地下管线属性、空间位置的全过程。 2.o.2地下管线普查General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查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发 展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有关数据,编绘管线图、建立数据库和信 息管理系统,实施管线信息资料计算机动态管理的过程。 2.0.3现况调绘Actuality Survey and Drawing 由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负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己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 集,并分类整理、调绘编制现况调绘图,为野外探测作业提供参考和有关地下管线 属性依据的过程。 2.0.4管线点Surveying Poi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地下管线探查过程中,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 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 2.0.5偏距Setover 管线点与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之间的垂直距离。 2.0.6图幅无缝拼接Seamless Jointing of Map Sheet 对两侧原本相连的图形作精确的衔接,使其在逻辑上和几何上融成连续一致的 数据体的过程。 2.0.7拓扑结构Topological Strncture 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管线和管线点等目标体之间空间连接关系的描 述即拓扑关系:目标体之间的拓扑关系总称为拓扑结构。 2.0.8实时动态定位技术(RTK)Real Time Kinematic 一种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差分GPS定位测量技术。 2.0.9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System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GIS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 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8页
2 术 语 2.0.1 地下管线探测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确定地下管线属性、空间位置的全过程。 2.0.2 地下管线普查 General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查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规划发 展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有关数据,编绘管线图、建立数据库和信 息管理系统,实施管线信息资料计算机动态管理的过程。 2.0.3 现况调绘 Actuality Survey and Drawing 由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 集,并分类整理、调绘编制现况调绘图,为野外探测作业提供参考和有关地下管线 属性依据的过程。 2.0.4 管线点 Surveying Poi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地下管线探查过程中,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 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 2.0.5 偏距 Setover 管线点与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之间的垂直距离。 2.0.6 图幅无缝拼接 Seamless Jointing of Map Sheet 对两侧原本相连的图形作精确的衔接,使其在逻辑上和几何上融成连续一致的 数据体的过程。 2.0.7 拓扑结构 Topological Strncture 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管线和管线点等目标体之间空间连接关系的描 述即拓扑关系;目标体之间的拓扑关系总称为拓扑结构。 2.0.8 实时动态定位技术(RTK)Real Time Kinematic 一种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差分 GPS 定位测量技术。 2.0.9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Underground Pipeline Information System 第 8 页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 GIS 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 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基本规定 3.0.1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 各种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电缆。 3.0.2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 性质、材料等,编绘地下管线图,并宜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3.0.3地下管线探测按探测任务可分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 测、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和专用管线探测四类。各类探测的要求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用设施建设部门要求、依据 本规程进行,其范围包括道路、广场等主干管线通过的区域: 2厂区或住宅区管线探测应根据工厂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部 门的要求,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大于厂区、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或要 求指定的其他区域: 3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范围应 包括开挖、可能受开挖影响的地下管线安全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区域: 4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某项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区域。 3.0.4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 仪器检验和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地 下管线点测量与数据处理,地下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验收。探测 任务较简单及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3.0.5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宜由专业探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任务形式下达,或由 用户单位以委托方式进行。但都应签订合同书,明确责任。合同书的内容宜包括: 任务编号,工程名称,测区位置和范围,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和应提交 的成果,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有关责任和奖罚规定等。 3.0.6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与当地城市平面坐标和高 程系统相一致。当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采用非当地城 市统一坐标系统时,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 第9页
3 基 本 规 定 3.0.1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应包括埋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 各种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电缆。 3.0.2 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 性质、材料等,编绘地下管线图,并宜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3.0.3 地下管线探测按探测任务可分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厂区或住宅小区管线探 测、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和专用管线探测四类。各类探测的要求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公用设施建设部门要求、依据 本规程进行,其范围包括道路、广场等主干管线通过的区域; 2 厂区或住宅区管线探测应根据工厂或住宅小区管线探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部 门的要求,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大于厂区、住宅小区所辖区域或要 求指定的其他区域; 3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范围应 包括开挖、可能受开挖影响的地下管线安全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区域; 4 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某项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区域。 3.0.4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搜集资料,现场踏勘, 仪器检验和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查,建立测量控制,地 下管线点测量与数据处理,地下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验收。探测 任务较简单及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3.0.5 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宜由专业探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任务形式下达,或由 用户单位以委托方式进行。但都应签订合同书,明确责任。合同书的内容宜包括: 任务编号,工程名称,测区位置和范围,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和应提交 的成果,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有关责任和奖罚规定等。 第 9 页 3.0.6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必须与当地城市平面坐标和高 程系统相一致。当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探测和施工场地管线探测采用非当地城 市统一坐标系统时,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建立换算关系
3.0.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采用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一致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地形图比例尺可按实际情况而定。 3.0.8地下管线探测的管线点包括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附属物)中心点,可分 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参数。隐 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方法,利用仪器探测或通过打样洞方法探查其位置及埋深。对 地下管线探测的所有管线点均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3.0.9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 方的要求确定。地下管线普查取舍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管线类别 需探测的管线 给水 管径≥50mm或≥100mm 排水 管径≥200mm或方沟≥400mm×400mm 燃气 管径≥50mm或≥75mm 工业 全测 热力 全测 电力 全测 电信 全测 3.0.10地下管线探查应积极采用经方法试验证明行之有效并达到本规程第3.0.12 条第1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的新方法、新技术。 3.0.11对于探查、测绘的仪器和工具应精心使用与爱护,做到定期检验校正,经常 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野外探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附录A的安全 规定。 3.0.12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平面位置限差6ta:0.10h;埋深限差6th:0.15h。 (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为以100cm 代入计算) 注:特殊工程精度要求可由委托方与承接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书面确定。 第10页
3.0.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采用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地形图比例尺一致,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地形图比例尺可按实际情况而定。 3.0.8 地下管线探测的管线点包括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附属物)中心点,可分 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参数。隐 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方法,利用仪器探测或通过打样洞方法探查其位置及埋深。对 地下管线探测的所有管线点均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3.0.9 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管线的疏密程度和委托 方的要求确定。地下管线普查取舍宜符合表 3.0.9 的要求。 表 3.0.9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管线类别 需探测的管线 给水 管径≥50mm 或≥100mm 排水 管径≥200mm 或方沟≥400mm×400mm 燃气 管径≥50mm 或≥75mm 工业 全测 热力 全测 电力 全测 电信 全测 3.0.10 地下管线探查应积极采用经方法试验证明行之有效并达到本规程第 3.0.12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精度要求的新方法、新技术。 3.0.11 对于探查、测绘的仪器和工具应精心使用与爱护,做到定期检验校正,经常 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野外探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附录 A 的安全 规定。 3.0.12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平面位置限差δts:0.10h ;埋深限差δth:0.15h。 第 10 页 (式中 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 h<100cm 时则为以 100cm 代入计算) 注:特殊工程精度要求可由委托方与承接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书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