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重要事项 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 不适用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数1,676,800,000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元(含税) 2、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3、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最新总股本1,676,800,000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中归属于上市公司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以其他方式现金分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税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红的金额 红的比例 率 2017年 4192000385495521 10.87 16年 00-3038087291 000% 015年 3356000254,12651804 13.209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口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口不适用 每10股送红股数(股) 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20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普通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报告期内普通股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不适用 公司近 3 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1、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数1,676,8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元(含税)。 2、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3、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最新总股本1,676,800,000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 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率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金额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比例 2017 年 41,920,000.00 385,495,562.21 10.87% 2016 年 0.00 -303,808,772.91 0.00% 2015 年 33,536,000.00 254,126,518.04 13.20%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每 10 股送红股数(股) 0 每 10 股派息数(元)(含税) 0.2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股) 1,676,800,000.00 现金分红总额(元)(含税) 41.920.000.00 可分配利润(元) 1,048,903,547.3 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 100% 本次现金分红情况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025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出具 了《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持有发 行人5%以上 股份的自然 华峰集团有 人股东尤小 2003年11月 限公司;尤小 平先生和尤 履行中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平尤小华 小华先生分 别出具了《关 于不从事同 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 避免与公司 发生同业竞 华峰集团有 公司控股股2014年09月 36个月 履行完毕 限公司 东华峰集团|23日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21 分配预案的股本基数(股) 1,676,800,000.00 现金分红总额(元)(含税) 41,920,000.00 可分配利润(元) 1,048,903,547.39 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 100% 本次现金分红情况 其他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尤小 平;尤小华 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出具 了《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函》,持有发 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尤小 平先生和尤 小华先生分 别出具了《关 于不从事同 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 避免与公司 发生同业竞 争。 2003 年 11 月 30 日 长期 履行中 华峰集团有 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 东华峰集团 2014 年 09 月 23 日 36 个月 履行完毕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有限公司对 014年非公 发行股票 的承诺:"认 华峰氨纶本 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自 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 股权激励承诺 氨纶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 截至本承诺 函签署之日 本公司未直 接或间接从 事与华峰氨 纶构成竞争 的任何业务 自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直接或间 上海华峰超 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纤材料股份 接从事氨纶1011年01月长期有效行中 有限公司 产品的生产31日 和销售 就与华峰氨 纶减少关联 交易,承诺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与华峰氨 纶及其子公 司之间发生 购销商品、提 供劳务等经 常性的关联 交易,尽量避 免发生偶发 性关联交易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22 有限公司对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承诺:"认购 华峰氨纶本 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自 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上海华峰超 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一、就与华峰 氨纶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 截至本承诺 函签署之日, 本公司未直 接或间接从 事与华峰氨 纶构成竞争 的任何业务; 自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氨纶 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 二、 就与华峰氨 纶减少关联 交易,承诺: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与华峰氨 纶及其子公 司之间发生 购销商品、提 供劳务等经 常性的关联 交易,尽量避 免发生偶发 性关联交易; 2011 年 01 月 31 日 长期有效 履行中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确属必要的 关联交易,须 遵循公平 格执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 序,保证交易 断效 益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人造 括超细纤维 聚氨酯合成 革)的生产和 销售。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 司将不与华 峰超纤及其 子公司之间 浙江华峰氨 发生购销商 010年12月 纶股份有限 品、提供劳务 长期有效履行中 公司 等经常性的 关联交易,尽 量避免发生 偶发性关联 交易:确属必 要的关联交 易,须遵循公 平、公正的原 则,严格执 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保证 交易公允,不 损害各方利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23 确属必要的 关联交易,须 遵循公平、公 正的原则,严 格执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 序,保证交易 价格公允,不 损害双方利 益。 浙江华峰氨 纶股份有限 公司 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将 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人造 革合成革(包 括超细纤维 聚氨酯合成 革)的生产和 销售。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 司将不与华 峰超纤及其 子公司之间 发生购销商 品、提供劳务 等经常性的 关联交易,尽 量避免发生 偶发性关联 交易;确属必 要的关联交 易,须遵循公 平、公正的原 则,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保证 交易公允,不 损害各方利 益。 2010 年 12 月 16 日 长期有效 履行中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 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 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刚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85,495,56221元;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其他收益:1906880730元 下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整。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营业外收入减少79,2330元,营业 内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外支出减少4084874元,重分类至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资产处置收益。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迫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24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 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 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 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385,495,562.21元;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整。 其他收益:19,068,807.30元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 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营业外收入减少79,723.30元,营业 外支出减少40,848.74元,重分类至 资产处置收益。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