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024 基本经验素材,然后用数学这样的形式语言对这些素材进行内果 性的逻辑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公理式命题。借助这些揭 示客观规律的命题,作为“社会工程师”的决策者、国家发展计划制 定者和管理者就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从而对礼会实施 “科学化”的管理。在这方面,奥古斯都·孔德的人类知识进化论和 “社会物理学”以及斯宾塞的进化论社会学是两个突出的例证。他 们都把人类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机体,而工业文明则代表 着进化链条上的高级阶段,而通过实证性的科学来研究和控制社 会与自然则是工业文明的首要标志。这种“实证主义”的取向在 ]9世纪一直主导者社会科学的发展,并通过“维也纳学派”的“科 学统一性”理论在20世纪继续保持者重要地位。由丁这一类社 会科学试图在人类社会中确立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法则,人们通常 把它称作“法则科学"(nomological science)。受其滟响,法学界也产 生了一种寻求社会生活之法则的思潮,最突出的代表就是德倒法 学家施塔姆勒。在出版于1906年的《经济和法律的历史唯物主义 概念:一种社会哲学的考察》这部著作中,他试图完成“对社会科学 之基础的认识论考察”,并且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与自然规律相类似 的恒常规则。他认为:“社会生活是受到外部约束的人类集体生 活”,而构成这种约束的就是某些客观的社会规则。他的主要观点 可以概括为: 1,人类的社会生活受到外部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包括法 @关丁早期社会科学的实证主义特性,安东尼·吉登斯教授有极为精到的论述。 销参阅 &Co.()Ld.,1977 性 A)是指 观意 :自然 社会科学分 着同样 的逻基础、甚至是个方法论 基础。关于这·“问题,请见 Centry,Oxford:Blackwel,1993
1025 律在内)}是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 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据这种关系的制约规则来定义的: 3.规则本身不受它所制约的生活和关系的影响。 不过,德国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 为研究人和人类社会提供了·种不同的思路。这个以狄尔泰 (Dilthey)、齐美尔(Simmel)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家为代表的学术传统 强调人类精神生活的独特性,反对把人当减客体的自然科学研究 方法,强调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不能忽视人的主观意义,并且成 当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来解释这种主观意义。马克斯·韦伯深受 这种传统的影响,并且首次把关注主观意义的视角引人现代社会科 学:他所创立的“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试图为客观地 解释具有主观意图的人类社会行动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四)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转变为一门 社会科学 1907年,就在施塔姆勒上述著作的第二版发行之际,马克斯 韦伯在《社会政治与社会经济年鉴》上发表了一篇评论,题为“施塔 姆勒对历史的唯物主义概念的‘驳斥”。在这篇文章中,韦伯对 施塔姆勒的所有命题作了前提性的否定。他指出,施塔姆勒试图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找出或建立客规规则的努力注定是徒劳无益 的。在自然界,我们可以找到施塔姆勒所定义的两种规则或规律, P.I97m,P.82. 分即:Max Weber, latod by Guy Oakes,New York:Froe
1026 一种是包含因果关系的一假性:命题,另一种是衡量和判断过去、现 在、未来事件的标准。但是,人类的行动毕竟不同于物体的运动 人类社会的因果律无法藉由观察人类行动的外部特征而得知,而 必须通过对行动之主观意义的理解和阐释来发现。韦伯认为,包 括法律,习俗和常规在内的社会规则“既不是一种存在的形式,也 不是一种‘知识的形式原则'”⊙,因为其中包含的因果命题无法规 定杜会行动的因果逻辑。在他的定义中,“经验的法律秩序”“被视 为‘知识'的法律的经验存在,这种识是行动准则形成过程中的 构成性因素。这种知识,换句话说,这种·经验的法律秩序’,是人 类行动者之行动的一个限定。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障碍'。 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行动者有意图地行动时,他总是试图去把强 它,他或是尽可能审镇地去违反它,或是使自己‘适应'它”,® 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原本是一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法 学家,他之所以从法学转向社会科学,本身便反映出了对传统法学 研究方法的不满。韦伯通过其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 于某些具有“实际常规性”的规范,它包括“习俗”、“习惯”、“常 规”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 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我们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种导致了某 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 性(legitimacy)的方式来使之确定下来。人们通过传统、情感、价值 合弹性的信念以及立法来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配。反过 来,“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由两种主要的方式来保障:1.这种保 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包括:(1)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2)价 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的、审美的或其他类型的终 :An Cniveriy of Califomia.3
027 极价值之体现所具有的绝对有效性的信念;或(3)宗教的:取决丁 对遵守秩序而获救赎的信念。2.此外,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还 (或仅仅)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在 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循环论证:人们遵循某种他们自己赋予 其正当性的规范,遵循的理由、赋予正当性的方式甚至正当性的保 障方式都是人们的一些主观意义取向。其实,这正是韦伯的精髓 所在。他向我们表明: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 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它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 观意义一致的。而且,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 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 总,而是·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 体个人而言,它其有一种不受其主观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化”的规范和秩序,就是我们称之为“传统”的那种东西 的一部分。如果单从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看,是无法揭示这种丰 富性和复杂性的。因此,马克斯·书伯区分了法学的法律观和社会 学的法律观: 当我们谈到“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命题”时,必须密切注 意法学的法伴观与社会学的法律观之间的区别。如果采取前 一种法律观,我们就会问:什么具有法律那样的内在效力?也 就是说:按照正确的逻辑应当赋予一个具有法律命题之形式 的语词范式以什么样的意义或规范含义?如果采取后一种观 点,我们就会问:由于那些参与社会行动的人们、光其是那些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们主观上认为某些规范有效并在实 际行动中遵从这些规范的可能性,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Max Weber,Eco vol.1, .33
L028 法学家并不关心真正的现实,而只关心为法律职业所建构或 试图建构的社会存在。他]无法发现社会中除法律以外还有其他 类型的规侧体系。而社会科学家或社会理论家则试图从社会行动 者本人对规范的认识着眼,找出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规范形态。 由于像韦伯这样的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社会科学终于没有被 自然科学完全吞噬,而是发展出了一套以“理解”和“解释”为核心 的独特研究方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爍发为止,取得独立地位并 被划归到社会科学领域的主要学科共有五门:历史学、经济学、社 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同样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 科学,法学为什么没有被纳人社会科学的学科阵营,而又能够保持 独立的学科地位?其原因正像我们上面分析过的那样。或者,用 华勒斯坦等人的话来说,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学甲已经有了一个 法律系,它的课程表与它培养律师的首要职能紧密相关。另一方 面,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也以某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 法学。它似乎过于规范化了,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了。它的各 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它的背景似乎也太个别化了。”尽管人 们关于“知识”和“科学”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像法学这样在 人为界定的自我限度内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知识已经失去了学术上 的地位,但法学仍然作为一种古老而又仍旧重要的职业共同体中 的成员而存在下来。虽然西方各国的法律院系都开设了社会科学 的课程(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但它们并没有影响到法学 本身的研究方法和问题意识。像“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 “法律社会学”这样的交叉学科,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只是使法 律职业者和或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们明白:原来还有人这样考虑问 参见:《开放社会科学》,华勒斯坦等著,刘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m,第16 ⑤《开放社会科学》,第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