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02 题。而且,社会科学家和法学家对各自的角色都有非常清醒的认 识,社会科学家并不要求法学家贡献一般性的社会理论(当然,如 果某位法学家做到了这一点,他们也会热情地欢迎),相反,任何有 雄心对西方社会进行全面研究和反恩的社会科学家都躲不过法律 问题,在涉猎这-专业领域时,他们还不得不作为外行向法律专家 讨教。另一方面,法学家也甘于在法律职业所设定的限度内从事 研究和教学工作。他们的著作自有法官、律师和法科学生来阅读, 他们也很愿意看到自已的学术活动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 二、马克斯·韦伯如何突破法学的固 有局限性、并且将法律纳入社会 理论的分析框架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 他同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 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他所提出的 这些论芳包括:1903年发表的“罗歌尔的‘历史方法”,1904年的“社会科学与 社会政策中的‘客戏性”,95年的“克尼斯与丰理性的问题(上)”,1906什的 “克尼新与非埋性的问题(下)”、“文化科学逻辑的批判研究”,7年的“施塔 姆对历史的哇物义概念的驳斥”,913年的《论解释的杜会学的若干范 嘴》以及1917年的“何谓社会学与 济学的·价值洗 书伯去他的 把这些文章和 ,与 题无关的论文收荣起来 前京图书装有此书的 (ta 1921 198 年第七 B.M ck),1988 书伯方法论著述的中译本有:《杜会科学方法论》,农红文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2,此书系根据一个美国选译本译出,只收 录了上述论著中的一部分。 的独特
030 些重要的方法论概念一比如“理解”(Verstehen)、“价值无涉' (Wertfreiheit)和“理想类型”(Ideal-typus)一一一已经成为谈论社会科 半方法论者所不得不涉及的主题,同时也是引起许多误解和争论 的源泉。.个长期困扰韦伯研究者的问题是:韦伯赖以提出和发 展这些概念的学术资源是什么?难道他的方法论体系纯粹是出于 个人的独创吗?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论述韦伯的法律思想,所 以不拟对他的整个方法论体系进行全面的评述。在这一章里,我 将试图论证:(1)韦伯的许多方法论概念都来自法学,他所接受的 法学教育和在此过释中形成的“法律家”悬维方式是孕育其“独创 性”学术贡献的个重要资源:(2)韦伯对来自法学领域的这些概 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改造,使之服务于他研究“社会现实”的目的 从而发展出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研究方法。当他借助这套方法回 过头来研究法律时,便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 (一)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性 在第一章里,我们心经谈到:19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在 套用白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创建一种“社会物理学”(孔德 语)。在今天看米,这种忽视人类精神世界的研究方法不仅是 缺乏吸引力的,而且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以狄尔泰为代表 的德国“文化科学"传统则强调以“价值”(valu)为要素的人类文 化的重要性,并且主要用历史的方法去发现这些“价值”。新康 德主义哲学家李凯尔特(Rickert)正式这分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 法和文化科学的研究方法,认为两者绝对不可混同。但他本人 并未发展出一套系统的文化科学研究方法。李凯尔特的思想对 第二样
L031 他的朋友一一马克斯·韦伯一深有影响靴,但后者并不满足F 区分“事实"(acts)和“价值”(values)的世界,而是在李凯尔特止步 的地方继续前进,致力于发展一套研究“价值”的“科学”方法。韦 伯把人的“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单 元。他的研究既注意“社会行动”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又关注 “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Sin)。实际上,他之所以选择“社会行 动”作为基本的研究单元,就是为了在承认人的主观价值的基础上 打破“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主观"和“客观“的元对 立。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 做法,也不赞同完金何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 “想辨式”研究。也就是说,他的研究方法综合了,或者至少可以说 是试图综合客观性的“说明”(explanation)和主观性的“解释”(inter- pretation)。他所首创的“理解杜会学”就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应 用。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社会学(这个字眼具有多重涵义,下面仅以我们所理解的方式 子以定义)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 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子以因果性的说明够 韦伯还指出,对主观意义的解释也像所有科学的观察一样,需 要追求“确证”(Evidenz)。这一点使他区别于新康德主义者。而 他繁接着又指出,“理解的确证”可能是“()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 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是(b)具有感觉北可以重 D关于李凯尔特对马克斯·伯的影响,可以参见:msB Duke Unive 7 ⑧am:b,:
032 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领悟的性质)”③。在这里,()可以看 成是实证主义方法的体现,而(山)则又具有“文化科学”方法的特 性。因此,韦伯显然是在进行一利“新的综合”。那些认为韦伯是 个“新康德主义者”或老是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观点都是错 误的,或者全少可以说是片面的。 (二)韦伯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造性 转化 马克斯·市伯独特的研究方法只有放到他的法学背景之中才 能得到更好的理解。韦伯在他的各种著作中很少正面引用其他社 会科学家的论著,倒是法学家的学说常常在他的行文中被止地 加以介绍。这一点在《经济与社会》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他的 些重要方法论概念,比如“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客观可能性 和充分原丙”等等,在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的脉络中都无法找到出 处,所以研究者们常常惊叹于韦伯“创造”概念的能力。实际上,韦 伯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传统“学者,他的所有重要思想都有学术 上的根源,只是他比同时代的人多数思想家都更为成熟和稳健,没 有像他们那样到自然科学中去为新生的社会科学寻找方法和理论 源泉,而是致力于从法学这」古老的学科中发掘出可以帮助社会 科学家研究社会现实的系统方法。迄今为止的韦伯研究者们都米 Max Weber,Eoonomy and Society:An Ouline of mterprethe Sociology,vol.I.p.5. @这种观点在日前的“韦伯学“中占据主异地位。其中影响最大的著作是:G O所的eber and Rickert:Can on in the Sciences (Ca big:MA:MTPm,988)和T.所著的Mer'7h 1976)
L033 能深人考察韦伯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其毕生学术中业的深刻影啊, 这是·个重大的缺憾。只有梅耶在《号克斯韦伯与德闲政治》中 提到过这么一句:“书伯是一个接受过光备法律训练的法律家。罗 马法和岁马法的历史对他的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接下米 说:“全少就日前而言,法律科学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范周。”®此 外,还有许多研究者也都说过类似的话,其中还有一位正确地指出 揶林是韦伯行动类型学说的主要理论先驱,⊙但没有人对此进行 过哪怕是略微详细一些的论述。 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一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贡献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是一种铸成为传统的社会规范。一方面 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法律体系都有·个共 同的源头—两千多年以前诞生的罗马法,另一方血,法律又是 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其,具有最切实的实用性。因此,在法律这个 场域中,历史与现实的交织和融会表现得最为阴显。正円为这样 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用历史方法米解决现实问题的系统知识体系。 历史在法学中·直起者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法律原划(pin cipium arche)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查十」广尼组织编撰 的《学说汇纂》中,第一卷就收录了庞波利由斯(Pomponius)的法律 史作品一“论市民法的起源”。在漫长的屮世纪,研究教会法和 巾民法的经院派法学家也保持着对历史的高度尊重。在中世纪木 请参阅:Kelley R. B.146. w,979,dl,15.4762,Pp.56-7 西方法律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