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 通过辨析韦伯关于“天职”和“法律职业”的论述,我们似乎可以得 出这样的结论:韦伯把基于“新教伦理”的“天职”观念和“法律职 业”所带动的法律理性化观为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两个平行的条 件。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 -门“科学”采取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完全取决于它所试图何 答的问题。在西方社会,由于法学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 试图解决和回答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它所采用的研究方 法必定是由法律职业的逻辑来规定的。但是,由于法律职业所面 临的问题的复杂性,法律科学也不得不采用多样化的方法来处理 不同情境中的不同问题。这种缺乏一种统-一研究方法的状态正是 法学的特征之·,它表明法学在很大程接上是一种“实践”,是面对 不同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理性分析,法学有其“形式化”的·面, 但它未曾、也不可能形式化到可以用数学或形式逻辑来表达的程 度。法学也有其“实用主义”的一面,但它却不是“就事论事“的 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爱德华·拉宾教授在一篇专门为法学“定位”的 文章中指出: 实际上,法学(legal scholarship)既有一种独特的主题(subject matter),也有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主题可 @Holland曾经把法学定义为“关十实证法的形式科学"(oand,Jurispruience, l0hed.,p.l3)u参见:Joocph H.Drke,“Jurisprulence:A Fomal Scirnce", "Mihigan Lne Raie,1914,val.13,p.34. ®参见:Camnius J.Keyr,“On the Study of Scirnce”,Yae1 m Joural,1929. ml.38,p.43-—21. 法律的独性
L020 以归纳为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法律观.。法律学者 把法律作为一套被人们设计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规范性述说 (nonnalive statements)来加以研究a.他们考察法律的内在 结构和意义:.法律学者们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描 述性的(descriptiv)方法和规茏性的(prescriptive)方法,这种区 分来自于休璞那十分著名的“实然”(is)与“应然”(ough)之 分@ 他并未给出“内部观点”或内部视角的确切含义,但从其表述 过程之中,可以看出这指的是“以法律职业者而不是哲学家或社会 科学家的视角”来研究法律。而他所归纳出来的两种“研究方法' 也完全是把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职业活动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 统,法学家所做的事情就是描述这个系统的运作,并检修这一系统 的故障。虽然这种“内部视角”论的确反映出了法学研究方法的 个重要特性,但是,“描述”和“指示”(prescription)很难被认为是研 究方法,它们只是表明了法学家的某种“活动”。 根据布赖斯勋爵的概括,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四 种:形而上的或先验的(a priori)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力法以 及比较的方法。所谓形而上的研究方法,就是从权利和正义等抽 象理念出发推导出·套法律概念和范畴的方法,其目的任于探讨 和论证法律的价值,为法律寻找到一个人性和伦理的基础。分析 的方法则关注于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 ,p.562.拉 授进步指出:所谓描述性 研究方法,就是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 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而规范性的方法虹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有 实践中的不是,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但他未能说期所谓经验性的表述 与说明应否以及如何做到客观”,而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又是以什么为标准* 判新现实的缺?,根据什么原理来找出解决之道的。 思
021 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 成分。历史的方法把法律视为一种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中不 断演变和发展的文化产物,通过对具体法律原划和规范的含义作 历史性的解释,它可以揭示出任何普遍性的、抽象化的研究方达都 无法发现的意义。比较的方法是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进 行横向的比较,找出这些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理、规则和制 度之间的异同,一方面为埋解利交流打下基础,另.方面则为改进 本国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根据坎托洛维茨和派特森的观点,法律科学中包含三方面的 内容:关于现实的科学、关于客观或共亨意义(Sin)的科学以及关 丁价值的科学。这二方面的内容都可以在实践的层面得到体现: 当一个律师向他的当事人解释说:(1)你的这个案子可以适用 一部古老但仍然有效的法律,如果对这部法律加以适当的解 释,你就可以胜诉:(2)但是,这部法律与我们现代的观念不 符,因此是不公正的;(3)实际上,我恰好了解布朗法官,他会 对法律作最狭义的解释,因此,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这里,第 一个语句涉及到一种客观的意义,第二个语句涉及到一种价 值判新,而第三个语句则关系到现实状况。@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学家在研究这几方面的问题时,便要从 “实践理性”出发,分别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共识和公认的 价值判断准则对它们作出解答。我们看到:法学研究方法其有高 度的抽象性和封闭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研究方法是完全把 "in his Studies in Histo agd7m ensty Pre nan U.Kartor of Its Methodology",in Colwnbia Law Reiew,1928.vnl.28.p.679
L022 价值判断或伦理关怀排除在外的。法学研究方法只是以一种独特 的、通过职业训练培养起来的视角来看待行为与事件中包含的精 神因素,并耳试图以-~种一般的和抽象的述说力式来表达这些因 素。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发现,这种研究方法对韦伯的社会 理论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韦伯的方法论贡献在很大程度上 得益于对这种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三)近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及其对法学提出 的挑战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物质繁荣和生 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人口的激增,近代西方国家面临着前所未返的 社会问题。正像福柯所指出的那样:“随着我们称之为经济的那 个社会现实领域破分离出来,人们看到了人口所面临的特殊问 题,.人们终于开始摆脱主权的法律框架来思考、反思和计算政 府的问题”;统计学开始揭示出“人口有它自己的常规,它自己的死 亡率、发病率和稀缺周期”。®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 管理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启发,近代社会 科学应运而生了。器菲教授指出 近代社会科学产生以及“社会”被人们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建构 为一个课题,这两者的关键都是经济理论和统计学的联袂出 现。正是通过这两者从1830年代到现在的联合作用,“现代” 社会被带到了这样一种存在状态:除了少量形而上的残余外, 16-17】
L023 对社会的理论想象已经与法律的语言和概念框架无关。⑤ 在德国,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与财政科学(Kameralwissenscha) 相结合,促成了社会或“国家"科学(Staatswissenschaften)的研究方 法从理论性和法条化的方向向“实践性的、经济的和统计学的”方 向的转变,并导致了“国民经济学”(National-(O张onomik)的产生。在 苏格兰,法理学家和道德哲学家在采用新方法研究财产权利、财富 和权力“进步"的过程中,发现了支配人类经济生活的“看不见的 手”,从而导致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在法国,立法和社会变 革的需要导致法学家向政治经济学家求助。 法学之所以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乃是因为它 是在法律这种人类自已创造的尺度内工作:法学并不关注社会现 实,也无法提供研究社会现实的理论资源,用社会科学家的术语来 说,它缺乏“实证性”(positivity)。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活动,法学研 究有助下雏护慨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却无法对社会的变革 或转型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因此,虽然西方国家始终没有放弃以 法律为主要统治方式的做法,但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却是在经济学、 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的指导下完成的。法学随着被改造的 法律制度而转变,在新的“人类尺度”内重新建构其理论体系。 与自然科学试图通过认识自然来控制自然的动机-.样,社会 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种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的欲望。19 世纪的杜会科学基本上只关心“工业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社 会现实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在方法论上,早期的社会科学主要是 模仿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试图通过观察和实验收集 m Lae Retiew,1991,vol.54,p.183. Sucial Thoughs in the Westen Legal Trdi tion,Harvard Uaiversity Pres.190,pp.25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