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通州词汇》)⑩。这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被认为是欧洲近代社会科利 学和社会思想的雏形,因为它摆脱了神学思想的束缚,试图探究人 类集体朱活的规范及其意义。⑦它“为饮洲的社会思想带来了 种学操和控制中世纪欧洲的新的社会现实的手段。它提供了·套 古典的语言,用以进行社会分析、描述经济互.动、研究政治行 动 一一一句话,这是套关于权力的语言”@。 “市起科学”实际上是对古罗马“法律科学”的继承和发展。在 古罗马,法学家或法律顾问是法律职业者群体中的成员,他们专门 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 些实战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竹 的理论。通过他们的努力,一套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够完全理解 的“法律语言”被发展出来了。这套以法律概念和法律格言编织成 的形式化语言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一种“主体间”交流的基 础,又以其形式化、专业化的特性把外行人(包括哲学家)排除在这 共同体之外。而“市民科学”实际上也正是通过使法律成为“用 拉丁文表述”的形式化体系界定和巩固者法律职业王国的疆域。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法学虽然是以研究罗马法为主,但 二个阶段:首先是“注释法学"阶段,从Imerius(a.1100-30)白到权威的发A iu*通用词汇》出呢(1265),这一阶段的法学家对分散的罗冯法活江和条文 做了系统的整理和注释上作,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第个阶段是评论法 学阶段,或称后期注释法学阶段,从3世纪一点延续到中世纪木期,其至直到 I9世纪时仍然在德国的“潘德克款”(pandectist)传统中招到保持;第三个阶段 足人文士义法学阶段,从17世纪开始,至今仍在某些“法律占典学若”(us classicis,这是舒尔获教授发明的称号,参见:rit Schulz,story of Roman Le- gal Science,0 dford University Press,1953,n.279)那里得到保存。 Donald Kelley,The Hmon Measure-Socinl Thoght in the Western Lgal Tradition Hary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17
010 这种研究活动其实是在“用阳瓶装新酒”。古罗马已经一去不复返 了,适应于古罗马人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法律和法学不可能在12世 纪得到恢复。即使是最严格和最刻板的“注释派”法学家,也是在 根据白己的“前见”来解释罗马法,为它赋予自己和自己的同时代 人能够理解的含义。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适应于不同时 代、不同地城的人民的不同生活方式,而法学也不得不用“地方性' 的表述来建构意义的世界。但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改 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便要求规范社会生活的规则休系作 出相应的转变。随着人们交往活动的增加,缺乏“形式合理性”的 地方习惯法已经无法满足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法学便借 助罗马法这种“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所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 论架构来对习惯法进行系统性的加工。举例而言,腓德烈大帝统 治时期的德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和一体化的词法机构,罗 马法无法借助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但法 学家们还是根据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理论框架整理出了《德意 志明镜》(Deutschenspiegel)和《士瓦本明镜》(Schuabenspiegel)这两部 寸惯法规则汇编以及《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这部习惯法辞 书。而在欧洲的其他地区,法学家们也都进行了类似的工作,或是 把本土的文化因素注人到对罗马法的整理之中,或是以罗马法所 提供的形式框架来整合与提炼本土的规范性因素。 近代欧洲法律职业的兴起 促使近代欧洲法律职业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教会 和君主国在争夺政治权力的过程中都需要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官僚 机构,这就需要大量举握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法律是西方传统上 最具正当性的统治工具,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成为当然之选。 其次,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已的权利,也
L011 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米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 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第 三,贸易和商业的繁荣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其中的复杂关系 以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也需要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上来草拟合同、代 写文书、充当中介人和仲裁者。最后,在中世纪后期,由于宗教与 世俗权威的分离与对立已经日趋明显,原有的社会统治和湾理机 制的合法性开始受到动摇,这导致了社会的失序,而法律在管理复 杂的多元社会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它成为社会需要的规范形态⑨ 相应地,法律职业者也便成为管理社会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在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形式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变的过程之 中,法律职业者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者把教会 木身变成了一个近代国家的维形。“到中世纪后期,大多数主教 包括那些罗马教廷的主教,都成了法律职业者而不是神学家。”0 这些担任神职的法律职业者彻底改变了教会的管理方式,他们使 教会法体系成为·一套以罗马法为蓝本的系统的、理性化的法律体 系。其次,法律职业者们在各民族国家充当立法者、法宫、行政 官员以及公证员,使法律成为国家对社会实施控制的管理的主要 手段,最终导致了近代“法治国”(Rechtsstaat)的出现。除此之外 ®在线优社会中的茨猫书中品格尔教发指出现代计会达钽珠序产生的历 的出网 洲社 没有 、团在 样的 据 种与 生供米的统治权利 法律正是在君 取得支配地位的。用命格尔教授的话来说:“ 关各方而,法治,就像生命保酸和自由主义本身 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 作出最焦选祥的尝试。”参见:《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测,第598页。 0 参见:William】.Bouwams,“Lawyers里nd Eary Modem Culture”,American Histriol Review,1973,ol.78,p.309, 心参见:《法律与节命 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伯尔曼著,毅卫方等译,化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奶,第136一142页。 法伴的独特性
L012 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代表商人争取和维护 私人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律师借助 法律这~社会爷阶层共亨的合法性资源参与权力的角逐,追求私 利的动机使他们在这场角逐中站在了市民阶层的立场】:。这样 在法庭这个竞技场,市民阶层也有了自已的代言人,这表明市 民阶层终于也有机会参与近代“法治社会"的话语形成(discourse fommution),并在此过程之中培育和发展白己对抗国家权力侵袭的 实力,最终把自己建构为一个具备.定白主性的共同体 与近代法学发展的经历相似,法律职业,的发腰也经过了-·个 从普遍使用拉丁文和采用罗马法的阶段向“地方化”(localization) 转变的过程。一位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曾经说过:“凡是说拉丁 语的人都受罗马法的约束。”?反过来,当叫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 也都不得不学习拉丁文。但是,法律毕竞是社会实践而不是书斋 钻研的产物,而法津职业者也不得不使州本民族的语言。由于拉 丁文毕竞没有成为欧洲的通用语言,而是怡恰相反:各民族国家都 在极力保存和发展白己的民族语言,更重要的是,构成社会大多数 的农民,商人和手丁业者并没有机会接受系统的教育,因此无法掌 握拉丁文这种“经院语言”,法律职业者也不得不成为“本土的”,而 不是“拉丁化”的。特别是在法律最终与宗教分道扬熊,法律职:业 者成为一个拥有自己的行会的世俗“手艺人”群体心之后,法律职 业的本于化进得基本上也便完成了 在参与民族国家权力格局和统治方式建设的过程之中,法律 03 y,1927p.201 n J. awyers and Early m Cu 973 .78 .315, ,任文艺复兴时期 (两神当时敏典型的法律识 业者)的行会具有非常强大的势 力,它的卡要机导若起整个:会系统的荣誉首领。 巴
L013 职业者使自己成为西方“现代”统治秩序和相应的意识形态的上要 载体。David Sugarn教授形象的比喻来说:“法律职业者是意 识形态的重妥零售商,例如,他们把委托人的等划恰如其分地整 合到·种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秩序安排之中。”在现代西方社会 中,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就是所谓“现代性”(odemity)。在对“现代 性”问题进行考综的过程巾,哈贝马斯注意到:随着法律干预之幅 度,范围和微细性的扩张,它导致了一种向社会生活的不断“司法 主半化”(juridificatic)迈进的总体运动。而这便是所谓“现代化 过得的.个重要方。的通过参与并上辛这过程,法律职化者 成为规代西方社会政治话游的上要生产者。他们把日常话请转化 和重构为“其有普遍适州性的法律话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 种元语言(meta-language)”e。作为法律这“元语言“的论释者,法 律职业者群体获得了把自身建构为一个独立的、亨有很高社会地 位的“职业共同体”的权力 David Sugaurm,"Simpln Imagrx nnd Complex Realities:Engish lawyers and Thei Relationship to Busineas and Politics,1750195"L and ffistory Reriete,Fall 1993,vd.11,o.2,p.291 参见:Habermu.」.,he Theory of Communicaun Action,al.Il:Lifeworid and.s m,skn,Mss.:Beaon Pres3,.356一73.“可达主辛化“(juridificarion)这 一概念古先山德国社会比士深法学家Hug,Sinz边eimer提出,幽后为Otto Kinch heimer所采销和发展Kirchheimr使用这,概念的本意是为了描述和分析法 律在现代民主圆家中所发挥的这样一种作用:家通过把所有政治和经济 冲突都付诸形式化的法非现制,找到了 种“中立化 ng)的秩J 生和维护机制(参见:n 用 过限制 个人 社会群体决定自己事务的可能性,从面城胁到市民社会的进一步“拓殖”(c M.Cain."The General Practice Lawyer and the Client",in The Sociongy fessions.ediled by R.Digwall and P.Lewis,London:Foutledge and Kegin Puul. 1983.p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