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 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 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男子只能在自已本 集团以内娶妻。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做外婚制集团,把第二 种集团叫做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 内婚制“部落”的尖锐对立。虽然,他自己对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 面就碰到这样一件事实,即这种对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数场合,以至 一切场合,那末在许多场合都只是存在于他的想象中,可是他仍然 把这种对立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基础。根据这一说法,外婚制的 部落只能从别的部落娶妻,而这在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各部落之 间战争不断的状态下,只有用抢劫的办法才能做到。 麦克伦南接着问道:这种外婚制的习俗是从哪里来的呢?血 缘亲属关系的观念和血亲婚配的观念与这毫不相千,因为这只是 在很久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但在蒙昧人中间广泛流行的女孩出生 后立即杀死的习俗,则可能有关系。这种习俗使各个部落内发生 男子过剩,其直接后果便必然是几个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一一即一 妻多夫制。由此又造成:人们只知道淮是孩子的母亲而不知道谁 是孩子的父亲,因此,亲属关系只能依照女系,而不能依照男系来 算,这就是母权制。部落内部妇女缺少一这缺少虽然由一妻多 夫制所缓和,但并未消除-一的第二个后果,便是一贯地用暴力抢 劫别的部落里的妇女。 “外婚制与一妻多夫制既是起于同一原因一一两性数目的不等,那末我 们就应当认为,一切外婚制的种族起初都是一囊多夫制的…因此,我们 应当认为不容争辩的是,在外婚制的种族中间,最初的亲属制度乃是仅由母 亲方面来认知血缘关系的制度。”(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86年版。《原始 婚姻》第124页)8、 11
1=* 麦克伦南的功绩就在于他指出了他所渭的外婚制的到处流行 及其重大意义。他根本没有发现外婚制集团存在的事实,也完全 不了解这种事实。且不说许多观察者(他们都是麦克伦南材料的 来源)的更阜的个别记载,累瑟好就精确而可靠地叙述过印度马加 尔人的外婚制度(《记述民族学》1859年饭)9,并指出,这种制度曾 普遍流行,在世界各大洲都可见到,一这个地方麦克伦南自己就 引用过。而且,我们的摩尔根还在1847年在他的关于易洛魁人的 通信(发表于《美国评论》杂志上)中,以及1851年在《易洛魁联盟》 一书10中也证明了在这个部落里存在着这种制度,并正确地记述 了它,可是麦克伦南的辩护士般的头脑,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这 个问题上,造成了比巴霍芬的神秘主义幻想在母权制方面所造成 的更大得多的混乱。麦克伦南的又一个功绩,就在于他认定母权制 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虽然在这一点上,象他本人后来所承认 的那样,巴霍芬已比他先说过了。但即使是在这里,他也没有把问 题弄清楚;他经常说到“只依女系算的亲属关系”(kinship through females only),并且一直把这个对较早发展阶段说来是正确的用 语也应用于较后的一些发展阶段,在这些发展阶段上,世系和继承 权虽然还是只按女系来算,但亲属关系也从男子方面来承认和表 示了。这是法学家的一种局限性,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固定的法律 术语,就继续-一成不变地把它应用于早已不再适用的情况。 麦克伦南的理论,虽然好象合理,然而邸使在作者本人臂来, 似乎也缺乏牢固的根据。至少他本人注意到 “这样一件显著的事实,即<假装的>①抢劫妇女的形式,正是在男子袭阀 关系<即依勇系算的世系〉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间表现得最明显”(第140页)。 ①本篇引文中尖括号〈〉内的话是恩格斯加的。一一编者注 12
而且,他又说: “奇怪的是,据我们所知,在外婚制与最古的亲属关系形式并存的地方, 从来没有杀要的习俗。”(第146页) 这两件事实是和他的说明方法显然矛盾的,他只能用新的更 加混乱的假说来对抗它们。 可是,他的理论在英国仍然得到了热烈的支持和广泛的响应: 在英国大家都认为麦克伦南是家庭史的创始者和这方面的第一个 权威。他那把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对立起来的理论,虽 然人们也认为有个别的例外并加以修改,但依然是占统治地位的 观点的公认基础,而且变成了跟罩,使得这一方面的任何不抱成见 的观察、从面任何坚决的前进步骤都成为不可能了。鉴于在英国, 面且别国也仿效英国普遍对麦克伦南的功绩估价过高,我们应当 着重指出,他那纯粹出于误解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 对立理论所造成的害处,要多于他的研究所带来的益处。 而不久便开始出现愈来愈多的,无法装进他的理论的纤巧框 框中去的事实。麦克伦南只知道三种婚姻形式:一夫多妻制,一妻 多夫制和个体婚制。但是一当注意力集中到这一点的时候,就发 现了愈来愈多的证据,证明在不发达的各民族中间,存在过几个男 子共同占有几个女子的婚烟形式:并且拉伯克(《文明的起源》1870 年版11)认定这种群婚(Communal marriage)是历史的事实。 紧接着,在1871年,摩尔根又提出了新的、在许多方面说来都 是决定性的材料。他确信,易洛魁人所通行的特殊的亲属制度,乃 是美国的一切土著居民所共有的制度,因此,它流行于整个大陆, 虽然它是同那里通行的婚姻制度所实际产生的亲属等级直接矛盾 的。他促使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他自已所拟定的问题和表格,搜集 了有关其他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材料,他从答案中发现:(1)美洲 13
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的许多部落,并且以略加改变 的形式,流行于非洲及澳洲的许多部落。(2)这种制度,在夏城夷 及其他澳洲岛屿上正处于消亡阶段的群婚形式中,找到了完全的 说明。(3)但是,除了这种婚姻形式,在这些岛屿上还存在一种只 有用更古老面如今业已消灭的群婚形式才能说明的亲属制度。他 把所搜得的材料与他从中得出的结论,一同发表在他的《血亲和姻 亲制度》(1871年版)12一书中,因而把争论转移到更无比广大的 领域里来了。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它相应的家庭形式,于 是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窥探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如 果这个方法得到胜利,麦克伦南的精心设计的理论就要烟消云 散了。 麦克伦南在《原始婚烟》的新版(《古代史研究》1876年版)中 起而为自已的理论辩护。他自己只根据假说来完全人为地编造出 一套家庭史,却要求拉伯克和摩尔根不仅要对他们的每一个论点 提出证据,而且要提出只有在苏格兰法庭上才会要求的那种不可 争辩的证据。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同一个人,却根据德意志人中一 个人的身父和他的外甥之间有密切关系(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 第20章),根据凯撒关于布列吞人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有共同的 妻子的记述,根据古代著作家关于野蛮人共妻的其他一切记述,毫 不犹豫地作出结论说,所有这些民族都盛行过一妻多夫制!这就 好象在听这样一位检察官讲话,他在起诉时可以信口开河,但是却 要求辩护人每句话都要有最严格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他断言群婚是纯粹的虚构,这样,他便比巴震芬落后了许多。 根据他的意见,摩尔根所说的亲属制度,乃是纯粹的社交礼仪的规 则,并拿印第安人把异族人、白种人也称呼为父亲或兄弟这一事实 作为证明。这正如某人因为人们把天主教的藏士和修道院女院长 14
也称为父亲和母亲,而修士和修女,甚至共济会会员和英国同业么 会会员在庄严的集会上,彼此也用兄弟和姊妹相称,就硬说父母、 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根本毫无意义的称呼一样。总之,麦克伦南的 辩护是极端软弱无力的。 不过他还有一点没有遭到反驳。他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 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不仅没有被动摇,而且甚至被公 认为全部家庭史的基石。人们承认,麦克伦南试图给这个对立所 做的解释是不够有力的,而且跟他自己所举出的一些事实是相矛 盾的。不过这一对立本身,即存在着两种相互排斥的独立自主的 部落,其中一种是在本部落以内娶妻,而另一种则绝对禁止这样 做,却被认为是不可辩驳的真理。请参看例如吉罗-特龙的《家庭 的起源》(1874年版),甚至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82年第4 版)18。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1877年版)14(本书即以这部 著作为基础),就是针对这一点的。摩尔根在1871年仅仅模糊地 猜测到的,在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加以发挥了。内婚制和外婚制 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 方找到证明。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一群婚极可能一度到 处盛行过,—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 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 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要 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末包括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 样严格内婚制的了。这就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 的最后残余。 但是摩尔根并不以此为限。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还使他在他 所研究的领域内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第二步。他发现,这种按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