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 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 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 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 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 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裝船,《通则》 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 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 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 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 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 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 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 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 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 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 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 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 以下几种FOB变形: 1、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 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成交价格条件 FOB 上 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 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 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 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 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 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 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 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 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 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 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 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 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 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 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 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 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 FOB 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 以下几种 FOB 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 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 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 内的装船费用。 4、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 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 项装船费用,常采用 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 对FOB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 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 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 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 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 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 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 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 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 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 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 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 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 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 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 项装船费用,常采用 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 FOB 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未改变 FOB 的性质。 第三,对 FOB 的不同解释:2000 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 对 FOB 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 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 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 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 FOB 贸易术语时,应明确 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 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 FOB 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 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 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 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 FOB 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 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 FOB 分 为 6 种类型,其中仅第 5 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 FOB 的解释基本相似
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 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 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 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 VESSEL (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 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 FOB NEW YORK”, 而不是定为“ 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 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 FOB VESSEL NEW YORK”,卖方 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 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三节C组贸易术语 、CF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1、CFR的全文是 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 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 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 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 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而其他 5 种,前 4 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 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 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 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 FOB 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 (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 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 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 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 卖方 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 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三节 C 组贸易术语 一、CFR 术语(*) (一)CFR 术语的含义 1、CFR 的全文是 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 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 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 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 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 手续) 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 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 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 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 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 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1、CIF的全文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 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 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 手续) 注意:在 CFR 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 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 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 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1979 年修订 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 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 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CIF 术语(*) (一)CIF 术语的含义 1、CIF 的全文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 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 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
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 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棉 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 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 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 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 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 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 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 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 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 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 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 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 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
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 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 年 8 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 40 棉 纱 300 包,金鱼牌 20 支棉纱 200 包,合计金额 9.35 万美元,价格条 件 CIF 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 12 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 2932.68 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 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 CI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 CIF 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 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 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 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 CIF 的解释,卖方只 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 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 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 CIF 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 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 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